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
全文內容
青島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
(2019年5月23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整治修復
第五章 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膠州灣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管理,《青島市膠州灣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的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兩側一定範圍內的海域、海島和陸域。
海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至第一條主要航道(航線)內邊界;有居民海島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劃入。
陸域範圍為自海岸線向陸地一側至臨海第一條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
(一)第一條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鄰近海岸線的,應當適當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區內原則上不小於一千米;
(二)河口、灘涂、濕地、沿海防護林等區域超出上述範圍的,應當按照保持獨立生態環境單元完整性的原則整體劃入。
海岸帶具體範圍的劃定與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海岸帶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陸海統籌、統一規劃、集約利用、軍民融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海岸帶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海岸帶規劃管理以及海岸帶陸域範圍內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海岸帶污染防治。
園林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沿海防護林管理和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水資源保護、河道管理以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帶範圍內漁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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