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方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體育事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體育事業和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統籌協調全縣文化旅遊和相關節會活動。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推廣,制定靈台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靈台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全縣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全縣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身條例》,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發展,開展地區間的體育合作與交流,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組織的資格審查。
(六)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負責全縣文化旅遊項目的申報、立項等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旅遊產業投資計畫的編制申報。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設和體育基礎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全縣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促進全縣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七)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八)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指導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發展,對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
(十)負責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指導並督查全縣廣播電視設備維護、技術保障和安全播出。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管理、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縣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三)管理全縣文物工作,指導全縣文博事業發展,負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行政審批。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文體廣電和旅遊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政務公開、文稿起草、財務、檔案、信訪、督查督辦、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二)文化體育股。擬訂全縣文化、體育等方面的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文體活動開展、藝術創作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三)廣播電視股。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監管、安全傳輸、傳媒機構管理工作。
(四)旅遊股。擬訂全縣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推進全域旅遊、鄉村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負責旅遊市場監管。
(五)文物股。擬訂全縣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負責文物保護工作。
行政編制
縣文旅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保留事業編制11名,工勤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將原縣文體廣電局下屬事業單位全部劃入新組建的縣文旅局,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