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轄區
靈丘縣
主要職責
(五)負責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以及網路傳播等方面的行政(行業)管理,監管和審查全縣廣播、影視、出版及網路等載體視聽節目的內容及質量,依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六)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產業發展的規劃,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
著作權事業的科技工作。
(七)指導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業體制改革和產業發展;監督指導重點文化、體育場館(地)設施建設,指導縣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
(八)依法實施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九)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統籌規劃並實施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管理隊伍建設;負責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及行業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二)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競賽,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青少年體育以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十三)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場館和設施建設布局,歸口管理並發展體育市場,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四)組織和指導體育宣傳和體育領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關和成果推廣;制定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協調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