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實施黨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等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主要職責,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二)研究制定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
(三)負責管理全縣藝術創作生產和藝術研究活動,扶持有代表性、示範性、特色型的藝術精品和民間藝術,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和管理全縣藝術教育工作。
(五)負責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以及網路傳播等方面的行政(行業)管理,監管和審查全縣廣播、影視、出版及網路等載體視聽節目的內容及質量,依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的行政複議案件。
(六)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科技工作。
(七)指導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業體制改革和產業發展;監督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縣級公共文化設施管理。
(八)依法實施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九)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統籌規劃並實施文化藝術、體育事業、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管理隊伍建設;負責文化藝術、體育事業、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及行業的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和對港澳台文化交流政策,指導、管理全縣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擬定年度交流計畫,組織實施重大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其他有關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
(十三)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體育發展戰略,協調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編制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十四)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
(十五)統籌全縣競技體育發展的運動項目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和競賽;研究和指導優秀運動隊的建設、青少年體育以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十六)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場館(地)和設施的建設及布局;研究擬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歸口管理並發展體育市場,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七)制定體育教育規劃,發展體育教育,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八)指導並歸口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對外體育交流,組織參加體育競賽。
(十九)指導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負責編纂體育文史工作。
其他事項
負責區域其他規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