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通過日期:1996年11月19日
  • 類別:條例
  • 實施日期:  1997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修改意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執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條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三)審批、發放野生動物管理的有關證件;
(四)組織對野生動物的拯救收容;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六)按規定徵收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費用;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公安、工商、海關、交通、運輸、環保、動物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因科研、教學、展覽、馴養繁殖,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需要獲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野生動物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根據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需要,規定禁獵期;對野生動物集中棲息繁衍的場地,候鳥遷徙停留場地以及越冬棲息的沼澤、水域劃為禁獵區。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在禁獵區內新建、擴建工程項目,立項前,應當徵得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對在非保護區造成人員傷亡的個別猛獸,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進行專門處理。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非保護區因緊急自衛而擊傷、擊斃猛獸,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不予追究,所獲動物必須上繳。
因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得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政府制定。
第十條 對受到自然災害威脅和受傷、受困、病殘、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拯救收容機構,具體負責拯救收容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資源損失補償費和國內外損贈的野生動物保護款項,用於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扶持辦法,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野生動物譜系檔案。
第十三條 經營馴養繁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營馴養繁殖的其他野生動物的,必須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十四條 省外的單位或個人到我省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應當持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並經我省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其他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應經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在省內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到所在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運輸準運證;出省的,必須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單位辦理運輸準運證。鐵路、公路、民航、航運、郵政等部門憑運輸準運證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從境外帶入我省邊境地區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當地野生動物拯救收容機構作價收容並及時報動物檢疫部門檢疫,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收購;稅務、動物檢疫部門根據作價基數按國內野生動物的稅費標準收取稅費。
野生動物拯救收容機構收容的野生動物,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禁止為其行為提供工具、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十九條 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為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製作、發布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運輸準運證、經營許可證、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林業公安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森林武警部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和鄉林業工作站,有權依法扣留非法獵捕、出售、收購、攜帶和無證運輸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產品及其獵捕、裝載工具。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航運等部門有權依法扣留無證運輸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非法獵捕省重點保護或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攜帶、郵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為上述行為提供工具、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的,查封場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沒收工具,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和經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罰款。
(六)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檢查。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依法扣留、沒收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及時移交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從國外進口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的,參照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二和附錄三的,參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對《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該條例經一審修改後,條款、文字更加精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囯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雲南省的實際,可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對《修改草案》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1996年11月13日農業委員會召開了第38次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將第八條中的“自然保護區”刪去。因為國務院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已有規定,本條例不必重複。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非保護區因緊急自衛而擊傷、
擊斃猛獸,經地州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屬實的,給予追
究,所獲動物必須上繳”。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即“野生動物拯救收容機構收容的野生動物,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不得擅自出售”。
四、有的委員挺出,第二十二條(三)中,規定了工商、林業部門
兩個執法主體,操作時是否會出現互相推諉。由於雲南是野生動物
資源大省,飲食亞量大面廣,為了加大執法力度,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意見,在法律已經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處罰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立法再授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處罰權,是適當的。此外,達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的個別文字和標點符號作了修改和校正。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我省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制定這樣一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秦例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但需作進一步修改,並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見。會後,我們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作了認真研究,進行了多次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各委員會的意見。1996年8月28日農業委員會召開了第37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1996年11月.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作了部分修改,並同意將《修改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現將審議
修改的主要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我省野生動物種類繁多,其中國家公布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中,我省有162種,占48.4%。為了充分保護、利用好這一珍貴資源,發揮其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更應認真貫徹好“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為此,條例始終以此作為總的指導原則。
二、委員們提出,本條例應強調政府的職能作用。為此,在修改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即《修改草案》的第四條,規範了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的職責。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亂捕亂殺野生動物作出限制和處罰的規定。為此,在《修改草案》第六條作了“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中,對非法獵捕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四、有的委員提出,對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的內容應加以明確充實。為此,在《修改草案》翕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扶持辦法,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第十三條規定經營馴養繁殖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有的委員提出,對野生動物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怎么辦?在修改後的第九條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條款、處罰的條文內容和文字方面作了調整和修改。
農業委員會認為,經過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的審議
和修改所形成的《修改草案》,比較清晰簡明,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
定,符合我省實際。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和《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爭例》)作如下說明: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理環境得天獨厚,地形複雜,氣候多樣,植被類型豐富,為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提供了優越的環境條件,野生動物種類繁多,素有“動物王國”的稱譽,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據調查統計,全省有脊椎動物1638種,占全國的54-9%,其中哺乳動物253種,鳥類793種,分別占全國的53.8%和66%,在1989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囯林業部、農業部公布的335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我省就有162種,占48%,其中亞洲象、野牛、鼷鹿、白頰長臂猿、白掌長臂猿、綠孔雀等22種僅分布於雲南。我省野生動物的種類以陸生為主,陸生野生動物的種類占野生動物種類的90%以上。
鑒於全球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威脅並逐漸喪失的現狀和趨勢,我國參加了囯際《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濕地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合理經;營利用,對於促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醫藥衛生、商業外貿和旅遊等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於維護自然生態平街,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邊疆民族經濟發展也同樣具有重要意義。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是我省各族人民的重要責任,也是應盡的國際義務。
近年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一些地區亂捕濫獵、倒買倒賣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賓館、飯店非法經營受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屢禁不止。在邊貿集市和其他流通領域內,野生動物的經營管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同時,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還需要進一步明確,野生動物損害民眾利益的補償問題需要妥善解決。因此,為了有效地保護我省的野生動物資源,拯救瀕危物種,合理開發利用,履行簽約國的義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配套,增強執法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切實加強我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制定《條例》已醞釀多年。在正式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計畫後,我廳組織了專門的起草班子,開始起草《條例》,先後徵求了有關地州市縣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幾經修改。1995年8月,我廳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的意見,進一步作了修改。為了使《條例》更加切合我省實際,還組成調查組於1996年4月13日至26日前往德宏、臨滄兩地州七個具市以及南滾河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廣泛聽取意見,對《條例》進一步補充、完善,形成送審稿於5月份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在徵求全省各地及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了論證和作了研究修改。最後的修改穡業經1996年7月8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正式的《條例》草案,也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有關內容的說明
《條例》是一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批准林業部公布施行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對上述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J條例》不再作重複性規定。《條例》主要是結合我省的實際,針對存在的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主要內容為以下五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對象和管理範圍的界定問題
我省野生動物種類繁多,而每種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相對較少,
其中不少屬於珍稀、瀕危的鳥、獸。野生動物是一種可再生的資源,如果保護管理得當,不僅可以使很多珍稀、澳危的野生動物得到挽救,免遭滅絕的厄運,而且可以使很多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永續利用,為社會源源不斷地提供各種產品,促進囯民經濟的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人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條例》將納入保護範圍的陸生野生動物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受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二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為了明確兩個層次的具體保護範圍,《條例》規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兩個名錄,一是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二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為便於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比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條例》第四條還規定“從國外進口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的參照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二和附錄三的參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這是為了履行好國際義務,使國際公約中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在我省得到有效保護作出的規定。
(二)關於野生動物損害民眾利益的補償問趑
隨著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和保護管理措施的落實,一些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所恢復和增加,野生動物傷害人
畜,損害農作物的情況經常發生,由於無補償或者補償過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物價上漲,矛盾越來越突出,已經成為一個既敏感又帶有全局性的問題。在今年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上,西雙版納代表團及李有清、王家蘭等代表為此專門提出了建議,強烈要求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提高補償標準並固定資金來源,確保自然保護區的穩定和周圍民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及人畜安全,這一事項還作為全囯人大代表議案在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為了解決保護野生物和保護民眾利益的矛盾,調動廣大民眾保護野生動物的積極性,首先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必要在摸請野生動物資源狀況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調控自然種群數量和結構,維持生態平衡;其次是對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民眾的損失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屬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補償經費由省、地、縣三級按5:3:2的比例承擔。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關於流通領域內野生動物的管埋問題
為了加強對流通領域的管理,《條例》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對野生動物的經營、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等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並對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還對跨省、跨地州、跨縣(市)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作了規範,以保證野生動物資源不受破壞和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經營活動健康有序。同時,在《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這是針對新形勢下迚現的新問題,整頓流通秩序,加強流通環節.管理的重要措施。
(四)關於非正常來源野生動物的處理問題
經過調查研究,我們認為,境外邊民把野生動物帶進邊貿集市貿易的傳統習慣,很難取締,簡單的勸阻很難奏效,又不便直接從境外邊民手中沒收。為妥善解決此問題和加強邊貿集市的管理,履行好籤約國的義務,《條例》在第十五條規定:“邊民帶入我省邊境地區的野生動物,由當地野生動物拯救收容站作價收容,並及時報動植物檢疫部門檢疫,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收購。稅務部門、動植.物檢疫部門以作價基數按國內野生動物的有關稅、費標準收取稅費。”同時在第六條規定了“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野生動物拯救收養中心,地、州、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建立野生動物拯救收容站”,並對其主要職責作了規定,即.收容受傷、受困、病殘、迷途的野生動物,接收在執法查處中依法沒收的和在邊貿集市中境外邊民攜帶進我省境內交易的野生動物等。對收容後的野生動物進行治療、救護,有放生條件的放生,無放生條件的按我國的法律規定,調配給各動物園或有馴養繁殖條件和合法手續的單位飼養,把這部分資源利用起來。實踐證明,這是一個較為妥善的辦法,已收到較好的效果。
(五)關於行政處罰的設定問題
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區別不同情況實施處罰,是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條例》實施的必要手段。《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對違法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已經有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另外,在實際生活中發生的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違法加工、利用、郵寄的行為與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的行為相似,因此《條例》規定對此類行為比照《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對違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行為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對違法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運輸、攜帶、郵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政處罰,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情況複雜,難以及時估算實物價值,加之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以吃、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為時尚,野生動物價值倍增,同一的野生動物在不同地區價值的差異較大,難以掌握,使許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為解決這個問題,《條例》對違法出售、收購、加工、利用、運輸、郵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其他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罰款幅度。這樣既可保證行政處罰的嚴肅性,又便於操作執行。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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