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促進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維護生態系統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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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促進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維護生態系統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將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需要,負責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第五條 需要將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選擇適宜該陸生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地點、時間;
(二)制定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方案,包括放生地生境狀況、野生動物個體健康狀況、野外生存能力、疫病風險、對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的干擾和生態風險等;
(三)採取相應的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陸生野生動物野外放歸行為對自然生態造成危害;
(四)避開村莊、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
第六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將野生動物外來物种放歸野外的,應當將被放歸的野生動物放至封閉範圍內,並採取適當的防逃逸措施,防止其逃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野外發現或者確認非法放歸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的,應當採取監測、捕回或者防控等措施,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影響,並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將陸生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野生動物外來物种放歸野外環境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