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保護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1996年4月6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保護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29
  • 實施時間:1997.09.2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甘肅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州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一)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
(二)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家、省和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國營林場、牧場、漁場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民眾依法制定和檢查落實保護野生動物的具體措施,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第五條 自治州、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開展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三)開展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工作,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制定和調整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四)公布禁獵的野生動物名錄。
(五)依法審批、辦理狩獵等證件。
(六)監督檢查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重點禁獵區由州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七條 每年3月至10月為禁獵期,11月至次年2月可以持證獵捕非禁獵的野生動物。
第八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新聞單位,開展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保護和發展森林、草原資源,採取生物和工程技術措施,依法保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棲息環境,保護和發展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獵捕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如需要對野生動物分布集中的天然林適當撫育間伐或擇伐,應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監督下進行。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禁止揀拾或毀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蛋卵。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第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炸藥、毒藥、火攻、地弓、地槍、陷阱、吊桿、鐵夾、鋼(鐵)絲套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
第十二條 自治州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科學研究,維護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分別由國務院和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馴養繁殖省、自治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狩獵證。狩獵證每年年底審核一次。持槍狩獵的必須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獵捕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嚴格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進行狩獵。
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交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甘肅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本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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