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保護野生動物若干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7-09-2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保護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 發布時間:1997-09-29
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1997-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一)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
(二)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家、省和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自然保護區、國營林場、牧場、漁場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民眾依法制定和檢查落實保護野生動物的具體措施,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一)開展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三)開展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工作,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髮展規劃、制定和調整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四)公布禁獵的野生動物名錄。
(五)依法審批、辦理狩獵等證件。
(六)監督檢查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獵捕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止揀拾或毀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蛋卵。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自治州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凡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分別由國務院和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獵捕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嚴格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進行狩獵。
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交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