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

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林策通字〔1992〕29號)和新修訂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事項通告如下。

一、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法獵捕列入國家重點、廣東省重點、國家“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保護以及列入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非法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屬國家一、二級保護的,由所在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林業廳審批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憑證養殖;屬省重點保護的,報省林業廳審批種源收購、備案;屬國家“三有”保護的,報所在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種源收購、備案
四、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五、禁止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食用、利用、儲存、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為上述非法行為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國家“三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非法進出口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級以上林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因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馴養繁殖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
八、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加工、利用,屬國家重點、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報省林業廳批准;屬國家“三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報所在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九、林業、工商、市場監管、公安、食品藥品監管、交通運輸、鐵路、海關等部門將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經營場所。
十、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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