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是為了保護野生植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8日,《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省農業農村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8日,《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保護野生植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利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瀕危、稀有植物及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科學、文化價值的植物。野生植物的具體物種按照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名錄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野生植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植物的整體、部分及衍生物。
第三條 【基本原則】野生植物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積極發展、合理利用、保護受益、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保護,依法將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野生植物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植物生長環境,是指野生植物野外種群存續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五條 【社會公眾權利和義務】禁止違法採集、交易和利用野生植物,禁止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六條 【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物種分工按照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名錄執行。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科技、海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分別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第七條 【公眾參與】社會公眾應當增強野生植物保護意識,自覺抵制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認養、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植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植物保護公益事業。
第八條 【自然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依法公開野生植物保護和管理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植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組織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知識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為全省野生植物保護宣傳月。
第九條 【激勵獎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組織或個人開展野生植物拯救保護、培育利用和科學研究。
在野生植物保護、培育利用、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護
第十條 【調查與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檔案。
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野生植物天然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狀況;
(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植物採集利用、人工培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一條 【分級保護】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野生植物調查結果,經科學論證評估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應當每十年組織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論證評估情況進行調整,也可以根據野生植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就地保護】根據野生植物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對關係野生植物野外種群存續繁衍的重要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入自然保護地。
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需進入自然保護地開展野生植物相關科學研究和調查、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根據相關規定取得批准,並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就地保護之保護小區】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可因地制宜設立保護小區(點),設定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保護、改善和恢復野生植物生長環境。
保護小區(點)範圍和界線的劃定,應當考慮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民眾生產、生活的需要。
保護小區(點)的設立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與區域土地權利人協商後確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並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參與保護小區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禁止破壞保護小區(點)的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禁止在保護小區(點)內進行毀壞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採石和開坑等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州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野生植物及生長環境,無法避讓的應當儘量減少占用,並採取移植、遷地保護或補植補種等必要措施減輕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產生影響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注意義務】有關組織和個人在開展森林經營和農業生產活動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
第十六條 【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恢復】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發現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生長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保護和恢復措施。
第十七條 【遷地保護】對無法就地保護或原生境無法修復的野生植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遷地保護,規劃建設野生植物種質資源庫、植物園或繁育基地等遷地保護體系,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回歸原生境等工作。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八條 【採集禁止和限制】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嚴格限制採集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予以批准。
對經濟價值較高、數量較多的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實行限額管理。由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和利用情況,提出年度採集限額,經州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作為採集許可的依據。
第十九條 【採集許可申請程式】申請採集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包括採集目的、權屬、種類、數量、地點、期限、方法、用途等說明材料。
用於科學研究、文化交流、醫藥衛生、教育科普等需要採集的,還須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項目立項檔案或者相關背景資料。
用於人工培育的,還須提交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檔案或者背景情況說明、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
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採集的,還須提交工程立項檔案、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及採集後的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優先考慮移植,並包含移植後的保護措施等內容。
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全隱患需要採集的,還須提交情況說明及採集作業辦法和採集後的處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不予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採集許可證:
(一)申請人有條件以非採集的方式獲取野生植物的;
(二)採集申請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或採集申請的採集方法、採集時間、採集地點、採集數量不當的;
(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現狀不宜採集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作出評價的。
第二十一條 【採集行為要求】採集野生植物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採集許可限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採集過程不得損害採集地野生植物的種群繁衍,禁止超采和採用滅絕性方法採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採集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 【出售、收購許可】出售、收購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向省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出售或收購許可。
以經營為目的收購限額採集的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購許可。
禁止出售、收購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醫藥衛生、教育科普等需要,以及人工培育、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許可採集的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禁止出售、收購無合法來源的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
第二十三條 【利用原則】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野生植物的人工擴繁和開發利用。
利用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為主。
第二十四條 【種苗培育】從事野生植物種子或其他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場地、技術和設施設備,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人工培育監管】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雲南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物種開展以經營為目的的人工培育,應當使用人工擴繁的種源,並向培育場所所在地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採集、出售、收購、進出口通過前款規定方式所得的植物,不辦理採集、出售、收購許可。
第二十六條 【證明材料要求】加工、運輸、攜帶、寄遞、展覽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持有採集、出售或收購、人工培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野生植物採集、出售或收購、人工培育、進出口等有關許可證件、專用標識或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七條 【交易利用平台和場所規制】禁止網路平台、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及利用野生植物及其製品提供宣傳、展示、交易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經營利用和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活動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關、鐵路、道路、水運、民航、郵政、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以上部門在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野生植物;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
第二十九條 【野生植物涉外事項規制】外國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集或者收購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向境外組織和個人提供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野生植物,或者與境外組織、個人合作開展研究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資源的,應當依法取得批准,並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非法採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採集許可或者未按照採集許可要求採集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採集工具;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許可的,可以並處吊銷採集許可證件。
第三十一條 【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由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止破壞、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破壞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野生植物保護小區(點)破壞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的,由縣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止破壞、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出售、收購野生植物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收購明知是非法來源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出售、收購的野生植物及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野生植物保護相關證明和檔案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野生植物採集、出售或收購、人工培育、進出口等有關許可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證明檔案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為違法出售、購買及利用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提供宣傳、展示、交易服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及利用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涉外事項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採集和收購的野生植物及相關工具,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野生植物監管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完善雲南省野生動植物保護制度,強化珍稀瀕危野生植物保護,適應我省野生植物保護形勢變化和新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省林草局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編制了《雲南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現將《草案》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戰略資源。雲南是全國乃至世界野生植物資源最豐富的地區之一,植被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居全國首位,已知高等植物19333種,占中國的50.1%,有全球近1/3花卉的野生種和近緣種,是全球花卉觀賞植物主要起源和分布中心,是世界茶科植物的起源中心、多樣性中心,也是全球重要的糧食、藥用、木本、油料和花卉等經濟作物起源中心。
雲南動植物資源得天獨厚但生物生態安全維護壓力同樣巨大,物種多樣性和脆弱性並存,高山峽谷和多變氣候既是一大批古老、特有物種最後的家園,也使部分物種分布狹窄,新物種一發現即瀕危,按IUCN的標準進行評估,雲南受威脅高等植物數量占全國的52.7%,拯救保護任務量大且迫在眉睫,亟須制定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規。
(二)制定的依據與可行性
國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也為野生植物資源保護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
二、立法目的和原則
《草案》明確規定了雲南野生植物保護的立法目的,即保護野生植物,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該目的,《草案》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優先原則
妥善處理野生植物保護與利用的關係,是要從源頭上加強生態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避免生態破壞。保護優先是生態文明建設規律的內在要求,對野生植物保護優先,是順應、尊重和保護自然理念的體現,也是綠色發展的基本前提。
(二)積極發展原則和合理利用原則
積極發展原則是指在對野生植物確立“保護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也要本著綠色發展的理念,重視野生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動野生植物產業的高質量發展。我省雖然野生植物資源豐富,但產業發展水平不高,初級利用較為普遍,科技研發投入不足,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低,“大資源、小產業”矛盾比較突出。通過《草案》的制定,為野生植物產業發展提供立法支持,促使其高效率化、高科技化。
與此同時,作為“保護優先”原則的補充,合理利用原則指在確定積極發展原則的原則下,利用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規制,通過各項制度設計為野生植物的利用設定邊界,引導其合理利用,確保保護目標的實現。
(三)保護受益原則和損害擔責原則
保護受益是指任何有利於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均應視為保護,行為人應受到鼓勵。損害擔責原則是指任何導致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受到損害的行為,均應視為損害,行為人需承擔相應的責任。《草案》將“保護受益、損害擔責”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旨在通過“激勵與懲罰”對與野生植物相關的行為和活動進行雙向引導與約束,促使野生植物保護目標得到更好地達成。
三、基本內容與主要制度
(一)基本內容
《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護、政府和社會公眾的野生植物保護權利義務、管理職責、自然教育等。
第二章為“野生植物保護”,主要規定了野生植物的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分級保護、名錄保護、就地保護、遷地保護、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第三章為“野生植物管理”,主要規定了對野生植物的採集、出售、收購等行為的禁止和限制,採集證的申請程式,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原則和管理措施,對野生植物採集、出售、收購、人工培育等環節的場所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涉外組織和人員的野生植物採集、收購、考察、科研等活動的規制等內容。
第四章為“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措施,相關違法主體應當承擔的行政和刑事責任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二)主要制度
《草案》的主要制度包括:分級保護制度、就地/遷地保護制度、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和監測制度、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出售和收購許可制度等。
1.分級保護制度
根據國家《條例》的規定,《草案》將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針對不同級別的保護植物,根據其珍貴、瀕危、稀有程度和保護價值,分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和監管規定。
2.名錄保護制度
結合國際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經驗,根據國家《條例》的規定,《草案》規定了名錄保護制度,要求對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製作名錄,並針對名錄列明的野生植物開展相應的保護和監管措施。同時,對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程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名錄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就地/遷地保護制度
國家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結的規定,實施基礎性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法,其中包括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制度。《草案》規定對野生植物的天然分布區域,應開展就地保護,通過設定、劃入自然保護地或設立保護小區(點)的方法來禁止或限制人為因素對野生植物及其生境的破壞,從而實現野生植物及其種群健康繁衍的生態目標。
遷地保護作為就地保護的有益補充,對於不具備就地保護條件的野生植物,可通過異地移栽、保留種源等方法開展遷地保護。《草案》要求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建立植物園、基因庫等方法開展遷地保護。
4.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制度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制度是指有組織地對野生植物的分布狀況、種群數量及其動態變化、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護狀況、野生植物及其生境受威脅因素及程度等內容開展調查。《草案》規定野生植物的調查應當定期開展,應當加強和重視技術力量在調查活動中的使用。
5.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
野生植物資源檔案制度是指根據重點野生植物調查的結果,編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及其生境狀況的本底資料。野生植物資源檔案的建立使得各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明確了本區域野生植物的生長狀況,為開展各項執法監督提供了基本依據,也為掌握和了解野生植物資源未來的變化提供參照。
6.野生植物資源監測制度
野生植物資源監測制度是指通過各種手段的監視和監測,了解野生植物群落的現狀和變化,對野生植物進行動態監測,以便及時掌握野生植物及其生境是否受到威脅。《草案》規定應當建立科學的監測制度和高水平的監測能力,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開展監測活動,建立健全覆蓋全省的動態監測網路。
7.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規划過程中、進行建設活動之前,應當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使用後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提出防治措施,並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報批的法律制度。根據國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草案》規定了設區以上的市在規劃環評中應當將野生植物分布區域納入規劃環評,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8.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許可制度
國家《條例》規定,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禁止採集,特殊原因需要採集的應當獲得相應行政許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採集應當獲得行政許可。《草案》根據國家《條例》的規定,要求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採集應當獲得行政許可,並對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對許可的類型進行了細化:一般許可、限額許可和不予許可,並在此基礎上分類規定了許可的依據、許可的申請程式等內容。
9.野生植物保護生物安全制度
基於國家生物安全的要求,根據國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對在本省境內開展的涉外的野生植物採集、出售、野外考察行為與活動,以及與本省野生植物相關的國際科研合作等事項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規定。
10.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管理制度
明確鼓勵並支持對合法野生植物開展人工培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的相關規定,從事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需要獲得行政許可。對於人工培育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其種源必須來源於人工培育的子代種源。此項規定是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採集、交易的禁止和限制進行了補充,以防止由於對人工培育的鼓勵態度而導致的非法採集、出售和收購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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