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200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國務院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範圍。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管理辦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和黑頸鶴越冬棲息規律以及濕地生態功能特點,把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濕地區域作為保護重點,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第三條 在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堅持嚴格保護、規範管理、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保護區都有保護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傷害黑頸鶴及其他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保護區以保護黑頸鶴及亞高山濕地資源為主,根據濕地生態系統特性與濕地鳥類生活習性,利用當地物種,發展濕地草場,恢復濕地面積,改善濕地生態環境,嚴格保護濕地,為黑頸鶴等野生動物提供適宜的棲息環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大對保護區的扶持力度,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濕地保護力度,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實施國土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對保護區內耕地固定、草場改良、牲畜圈養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對農戶在農村沼氣、節柴改灶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方面給予傾斜;將森林、林地納入國家或者省重點生態公益林,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對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促進保護區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條 昭通市、昭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黑頸鶴和濕地的保護與宣傳,妥善處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的關係,加大對保護區的扶持力度,增加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對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昭陽區人民政府在保護區設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實施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與黑頸鶴有關的科學研究,加強生態旅遊管理,開展黑頸鶴保護和濕地研究的國際、國內合作項目;
(四)調查和監測黑頸鶴及亞高山濕地等自然資源變化情況並建立檔案,開展黑頸鶴等鳥類疾病監測和棲息地環境監測活動;
(五)依法集中行使與黑頸鶴和濕地保護有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具體方案由昭陽區人民政府擬定,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昭陽區人民政府交辦的與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對患病或者受傷的黑頸鶴等野生動物進行收養與救治,對死亡黑頸鶴的屍體進行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黑頸鶴的保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及生態補償。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調動當地村民保護黑頸鶴及其棲息地的積極性,可以與當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簽訂共管協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保護區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聘用當地居民。
第十三條 大山包鄉人民政府和保護區村民應當配合管理機構共同做好保護工作。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村規民約,增強村民保護意識,鼓勵村民參與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黑頸鶴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工作,應當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保護區的建設和科學研究,加強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保護區內應當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廣農業標準化,科學施用化肥、農家肥和農藥,防治面源污染。農村集鎮應當建設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
第十七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種植業和畜牧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八條 在實驗區內,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態旅遊規劃,在確保保護對象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生態旅遊活動應當嚴格限定人員活動的場所、路線、時間和最大日流量。
實驗區內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十九條 保護區內新建的電力、通信等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不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內已建成的電力、通信等設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的,管理機構應當與電力、通信等部門協商,按照保護區總體規划進行改造。
第二十條 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污染治理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 黑頸鶴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周圍農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並加大補助力度。
第二十二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保護設施;
(三)挖草皮、採挖濕地泥炭(海垡)、擅自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等活動;
(四)擅自開挖魚塘,固、填、堵、截自然水系;
(五)在黑頸鶴越冬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產生其他危害的噪音;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核心區禁止任何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緩衝區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核心區、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對單位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阻礙保護區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定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國務院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範圍。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管理辦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在實驗區內,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態旅遊規劃,在確保保護對象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生態旅遊活動應當嚴格限定人員活動的場所、路線、時間和最大日流量。
“實驗區內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保護設施;
“(三)挖草皮、採挖濕地泥炭(海垡)、擅自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等活動;
“(四)擅自開挖魚塘,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五)在黑頸鶴越冬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產生其他危害的噪音;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核心區禁止任何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緩衝區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核心區、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條”。
七、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會議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過程
黑頸鶴是我國特有的,唯一在高原繁殖和越冬棲息的鶴類,屬珍稀瀕危國家一類重點保護動物,1995年被瀕危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列為世界急需拯救的瀕危物種。由於黑頸鶴生存的自然環境惡劣,繁殖率低,數量稀少,被稱為“鳥中熊貓”。
雲南省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於昭通市昭陽區大山包鄉,2003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總面積19200公頃,保護對象主要是黑頸鶴及其越冬棲息地的亞高山沼澤化草甸濕地生態系統。2008年到大山包越冬的黑頸鶴數量達1200隻左右,大山包已成為雲貴高原越冬黑頸鶴數量最多、密度最大的越冬棲息地和遷徙停歇地,在全國及國際上都有一定影響。保護區被國際濕地公約局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在我國濕地自然保護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同時,也是昭通漁洞水庫的主要水源地,還影響金沙江溪洛渡、向家壩等梯級電站的保護。昭通十分重視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設立了管理機構,昭通市政府還制定了《昭通市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並實施了一系列保護工程,保護管理工作有了良好的開端。
但是,由於大山包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保護區內現居住1.5萬人,農民人均純收入675元,是全省的重點扶貧攻堅鄉,保護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保護區記憶體在對濕地挖溝排水,將濕地變成耕地或將濕地草根、泥炭挖取作為生活燃料的行為;由於畜牧業是當地的支柱產業,過度放牧對濕地構成了較大的威脅;近幾年到大山包旅遊、考察、攝影的人正逐年增多,人為踐踏給濕地造成一定的破壞;有數十條通信光纜、供電電線、電纜通過保護區,撞到電線、電纜的黑頸鶴數量增加,去年導致了4隻黑頸鶴死亡;現行法規缺乏針對性,昭通市政府的管理辦法缺乏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不利於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統一、科學的管理,昭通各界強烈要求通過立法來解決保護區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省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昭通代表團21名代表提出了《關於請求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雲南省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議案》,大會主席團將該議案交付環資工委研究辦理。4月,李春林副主任帶領環資工委、法制委、省林業廳和環保局的同志,赴昭通對議案辦理和立法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大家認為,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具有較高的保護價值和國際影響。保護區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只有依法加強保護,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才能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由於昭通市沒有立法權,建議省人大常委會自主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已將《雲南省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納入2008年立法計畫,第六次主任會議委託環資工委牽頭起草條例。環資工委會同省林業廳、環保局及昭通市、昭陽區,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5月中旬,起草領導小組赴貴州威寧縣對草海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情況進行了調研。6月,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通過昭通日報、雲南政務網等多種渠道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7月初,起草領導小組分別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和專家、在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人大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論證會,聽取修改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7月5日環資工委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
二、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保護區功能劃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保護區實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三區管理制度,核心區禁止人員進入,住戶需逐步遷出,核心區和緩衝區不得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大山包為遷徙鳥類棲息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45%的面積都屬於核心區,居住著8600多人,將這些居民遷出困難巨大,也無必要。黑頸鶴冬來春去,管理措施應當注意季節性和流動性。人與鶴絕對分開也不利於保護。保留一定面積的耕地,可以在黑頸鶴食物缺乏時作補充。根據保護區的現實情況和條例制定後的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在堅持三區劃分的大原則下,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管理辦法和保護措施,《條例(草案)》只對保護區具有共性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留下空間。
(二)關於管理機構
2003年,昭陽區成立了專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管理工作。幾年的實踐表明,管理機構運行是正常有效的。因此,《條例(草案)》保留了現行管理機構,並對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精神,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集中行使與黑頸鶴保護有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具體方案由昭陽區人民政府擬定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關於保護和發展
大山包鄉民眾的生存和發展與保護工作的好壞密切相關,保護區蘊藏著豐富的資源,是旅遊度假、科考研究、風光攝影的理想之地,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實現保護目標和民眾脫貧的重要保證。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在確保保護對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態旅遊規劃,依法開展科考、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生態旅遊活動應當嚴格限定人員活動的場所、路線、時間和最大日流量,生態旅遊收入的一部分應當主要用於保護。
(四)關於公眾參與和社區共管
要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只依靠行政部門是不夠的,必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參與保護工作。草案規定,鼓勵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保護區的建設和科學研究,加強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另外,為體現社區共建的理念,《條例(草案)》規定,管理機構可以與當地村民組織簽訂共管協定,保護區的服務機構,應當優先錄用當地居民,以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建立共贏的管理模式。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環資工委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8月5日,法制委員會組織有常委會委員、環資工委和雲南電網公司參加的調研組,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主要審議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到昭通開展二審中的調研工作,進一步掌握和了解實際情況。之後,法制委員會相繼召開了部門和專家論證會、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有關部門和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參加的座談會共六次聽取意見。同時,在法制委員會內部進行了一次專題討論。為進一步處理好保護與發展、保護髮展與民生的關係問題,使條例出台後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實施,維護立法的嚴肅性,保證執法的可行性,省人大常委會李春林副主任主持召開了有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雲南電網公司、雲南電信公司以及昭通市人大、昭通市政府、昭陽區人大、黑頸鶴管理局等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條例涉及的幾個重要問題再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進行討論,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9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根據上位法對保護區實行“三區”(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保護的基礎上,還應當結合大山包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和黑頸鶴保護的特殊性,明確規定保護重點及其保護措施。據此,一是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昭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和黑頸鶴越冬棲息規律以及濕地生態功能特點,把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濕地區域作為保護重點,標明區界,予以公告”;二是專門針對保護重點設定了禁止性行為規定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一方面要嚴格保護好黑頸鶴這一國家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建議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扶持力度。根據這一意見以及立法協調會形成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耕地固定、草場改良、實施牲畜圈養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對農戶在農村沼氣、節柴改造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方面給予傾斜,並將森林、林地納入國家或者省重點生態公益林,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同時,爭取國家加大對我省保護區建設的支持力度。”還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即:“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對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促進保護區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使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更加有序,保護區管理機構除了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外,還負有根據總體規劃擬定實施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職責。據此,經與黑頸鶴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協商後,將草案第九條第(二)項“組織實施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規劃”修改為:“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實施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害如何補償已有規定,重要的是要針對黑頸鶴以當地農作物作為重要的食物來源以及昭通地區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的實際,在當地政府進行補償後上級有關部門應加大相應的補助力度。根據這一意見以及立法協調會形成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五條“黑頸鶴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周圍農作物造成損害的,經管理機構與相關單位評估、核實後,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修改為:“黑頸鶴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周圍農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並加大補助力度。”(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態旅遊收入主要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具體辦法由昭陽區人民政府制定,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經調研了解到,當地的生態旅遊活動基本沒有開展,還談不上生態旅遊收入的問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昭通市的建議,刪除了這一款。
六、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電力、通訊部門應當對保護區內危害黑頸鶴安全和破壞自然景觀的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改造,消除隱患。不進行改造而造成黑頸鶴傷亡的,由產權人負責賠償。”經實地調研了解到,對黑頸鶴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通信設施主要分布在黑頸鶴的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區域,因此應當著重解決好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內的電力、通信等設施的改造。根據立法協調會形成的意見,將該條修改為:“保護區內新建的電力、通信等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不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內已建成的電力、通信等設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的,管理機構應當與電力、通信等部門協商,按照保護區總體規划進行改造。”(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草案中的法律責任規定進行梳理、完善,並採用分項表述方式進行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作了相應的修改。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條文順序作了必要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關修改情況已於9月12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