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2004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基本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維護林木品種選育者和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動林木種子的良種化、標準化、產業化,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內容簡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木種子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林木種子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和推廣、種子質量檢驗、種子加工貯備等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林木種子發展規劃;
(三)負責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
(四)負責林木種質資源及林木新品種的管理,組織、指導林木品種的選育、審定和林木良種的繁育、推廣工作;
(五)組織林木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技術交流;
(六)監督檢查林木種子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城市綠化、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林木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行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林木種子貯備制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林木種子發展規劃,確定林木種子的貯備品種和數量;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貯備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林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應當列為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優良林分、優良單株、珍稀瀕危樹種、古樹名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應當依法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內進行侵占或者破壞種質資源的活動。
因科研、教學、人工繁育等特殊原因需要採集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的野生珍貴樹種種質資源的,應當經種質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許可權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向省外提供珍貴樹種種質資源的,由產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出省檢疫手續。
從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省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開具檢疫證書後,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
向國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從國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和開展引種試驗,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林木品種選育,建立林木良種基地。
第十二條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套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省級或者國家級審定。省級審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省財政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主要林木品種申請省級審定的,申請者應當將申請材料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覆;受理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審定工作。申請國家級審定的,申請者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主要林木良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證書,並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使用。
第十四條暫不具備林木品種審定條件的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等林木種子基地生產的種子,林業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申請省級或者國家級認定。申請省級認定的,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申請國家級認定的,申請者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選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種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品種來源、生物生態學特性、生產試驗、適生範圍及植物檢疫情況等。
第十六條利用野生珍貴花卉、乾果、野生藥材、木本香料、竹類、觀賞樹木等培育出的園藝植物新品種,尚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可以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十七條實行省、州(市)、縣(市、區)三級主要林木良種推廣使用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推廣體系和推廣示範基地。
第四章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商品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有關質量標準。
第二十一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標籤。標籤標註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執行,標籤的規格、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應當首先保證用於林業工程造林。
用於林業工程造林的林木種子,應當經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並取得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和適時公布當地主要林木種子的採種區和採摘期。採集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標準進行。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自育、自用林木種子。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和林業科研、教學、科技推廣單位應當加強技術指導,提供技術服務。
第五章種子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從事林木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質量抽查檢驗制度,檢驗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通報,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接受林木種子質量抽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提供抽查所需要的林木種子。檢查人員抽取的林木種子應當以滿足檢驗的需要為準,不得超量抽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受理投訴和舉報,並依法查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於林業工程造林的林木種子未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檢;逾期未補檢的,沒收林木種子;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林木種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花等。
(二)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三)林木種質資源庫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所。
(四)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在原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所。
(五)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是指在原生地以外栽培的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地。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2016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章 種子質量管理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範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行為,維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林木種子質量,推動林木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枝、莖、苗、芽、葉、花、胚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和保護、品種選育、種子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和推廣、種子質量監督管理、種子加工儲備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林木種子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林業發展規劃,確定林木種子的儲備品種和數量。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定期確定並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並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予以保護:
(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林木種質資源;
(二)珍稀、瀕危和特有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
第八條  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由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擬定保護範圍和保護方案,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建立保護檔案,加強保護管理。
第九條 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集、採伐林木種質資源;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三)採礦、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質;
(四)狩獵、放牧、開墾、燒荒。
第十條 因科研、教學、人工繁育等需要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採集、採伐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審批。
第十一條 從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省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後,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林木種質資源引進後,應當在引進地的縣級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開展引種試驗;引種成功需要推廣的,應當通過品種審定。
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對引進的林木種質資源的引種試驗、推廣使用等實施跟蹤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選育林木品種,推廣和使用林木良種,扶持專業化良種繁育基地建設。
第十三條 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套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未經審定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審(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使用。
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嚴重退化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認)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五條 林木良種實行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推廣使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良種推廣體系和推廣示範基地。
第十六條 生產、使用林木良種實行補貼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良種補貼納入財政補貼範圍,並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予以補貼。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從事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有關質量標準。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10年以上,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 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規定,並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銷售林木良種種子的還應當附有良種銷售憑證。
標籤標註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執行,標籤的規格、式樣,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制定。
對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所用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質量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標籤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一條 禁止銷售下列林木種子:
(一)假、劣林木種子;
(二)沒有質量檢驗證書的林木種子;
(三)沒有使用說明、標籤內容不符合規定、塗改標籤的林木種子;
(四)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林木種子;
(五)未作明顯文字標註的轉基因林木種子;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林木種子。
第二十二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利用廣告宣傳其產品的,應當提供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屬林木良種的,還應當提供林木良種審定公告或者林木良種證。種子質量描述應當與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和林木良種審定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三條 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的造林,應當使用適宜生態區域的林木良種。林木良種不能滿足造林需要時,可以使用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優良採種林分或者優良單株生產的種子。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並適時公布當地主要林木種子的採種區和採種期。
採集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有關標準進行。
第二十六條 林木種子使用者因林木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的範圍包括:
(一)購種價款;
(二)購買林木種子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住宿費、林木種子保管費、鑑定費、誤工費等;
(三)可得利益損失。按照本地種植同種樹木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當地沒有種植同種樹木的,參照種源地種植同種樹木的單位平均年產值乘以實際種植面積減去其實際收入計算。
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林木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第五章 種子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林木種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質量的內部檢驗制度,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人員,對林木種子進行質量檢驗。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可以委託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進行質量檢驗,檢驗費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林木種子使用者在種植前認為林木種子有質量問題的,可以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投訴。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林木種子質量鑑定。
林木種子使用者在種植後發現林木種子有質量問題的,可以向種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投訴。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鑑定。
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林業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重新鑑定。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林業發展規劃,定期公布推廣的林木種子名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為林木品種選育者以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引導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開展標準化生產和規模經營;
(二)組織開展林木品種選育,林木良種生產和使用等技術諮詢和培訓;
(三)指導林木良種的推廣使用;
(四)落實林木品種選育,林木良種生產、推廣和使用的扶持措施;
(五)建立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林木品種選育,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林木種子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依法查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維護林木種子市場秩序。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木種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子資源保護地擅自採集或者採伐林木種質資源的;
(二)擅自向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子資源保護地引進外來物種的;
(三)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採礦或者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質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狩獵、放牧、開墾、燒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林木品種的;
(二)在審(認)定公告規定的適宜區域以外的區域推廣、銷售林木良種種子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無質量檢驗證書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木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林木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林木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林木的遺傳材料。
(二)林木種質資源庫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所。
(三)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的保護區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形式。
(四)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是指在適宜林木種質資源生長的地域設立的專門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地段,包括原地保護地、異地保護地。
(五)主要林木是指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林木。
(六)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林木種子,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明顯優於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七)優良林分是指在同等立地下,在生長量、品質、抗性等方面優於同齡林分,通過自然稀疏或疏伐,優良木可占林內絕對優勢的林分。
三、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8章43條。主要從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種子質量管理、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現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增設了服務與監督一章。同時,刪除了現行條例中有關不具備品種審定條件時可以申請品種認定、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具體程式和辦證時限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林木種質資源保護
為了加強種質資源保護,一是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林木種質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對象、保護措施作出了補充規定;三是對從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報批,以及引進後進行引種試驗的監督管理作了補充規定;四是對珍貴樹木、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購林木種子名錄的提出和公布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章)
(二)關於林木良種補貼制度
現行條例規定了“實行省、州、縣三級主要林木良種推廣使用制度”,但對良種推廣使用制度如何在林業生產中落實沒有作出規定。為了確保造林質量和效益,促進林業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林木良種生產、使用補貼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良種推廣補貼納入財政補貼範圍,並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予以補貼。(第十七條)
(三)關於林木種子質量管理
為了加強林木種子質量管理,提高造林質量和效益,保護林木種子使用者合法權益,作了以下補充規定:一是對禁止銷售林木種子的6種情形作出了細化規定;二是對發布林木種子廣告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對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建立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作了補充規定;四是對銷售環節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質量和經營憑證作了補充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關於質量問題投訴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出了規定,但對種子質量問題投訴和鑑定以及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對林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內部質量檢驗制度、檢驗費用收取以及林木種子質量問題投訴和鑑定等作了規定,對因林木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賠償中的有關費用項目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損失賠償和追償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月收到省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議案,鑒於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研究後報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暫緩審議該條例修訂草案。2015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種子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種子法於2016年1月1日施行。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決定重新啟動條例修訂草案的一審審議工作。農業工作委員會隨即以各種形式公開徵求意見,分別組織各個層面的論證和調研,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鑑省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反覆論證、修改。2016年4月28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保護林木種質資源,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保障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修訂出台和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及“森林雲南”建設的深入推進,《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法規條文滯後,部分內容與上位法有牴觸,不適應林木種業發展的需要,條例的修訂對保護雲南種質資源,建設“森林雲南”意義重大。因此儘快修訂出台林木種子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修訂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為依據,以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種子質量管理,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結合了雲南的實際,突出了雲南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特點,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農業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二、對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農業工作委員會對條例修訂草案在論證過程中徵求到的具體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建議採納以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子實行“生產、經營”兩證合一的要求,建議對修訂草案所涉及的兩證,統一修改為“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取消了工商部門的前置審批,建議刪除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職責。
(三)條例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三項的禁止性行為危害程度不同,不宜並列,建議將“狩獵、放牧、開墾、燒荒”作為第四項。
(四)針對我省目前林下種植植物品種良莠不齊,品種未經審定就推廣種植的情況,建議增加“需要推廣的林下種植植物品種,參照主要林木品種審(認)定程式進行”作為第十三條第二款, 將林下種植植物品種納入規範化管理,這樣既照顧到雲南的實際,能體現地方特色,也不與上位法相牴觸。
(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簡政放權的精神,僅對主要林木品種實行品種審定製度,建議刪除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非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登記的條款和對應的第三十八條罰責條款。
(六)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是林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的措施的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更為詳細、明確的規定,建議刪除。
(七)建議刪除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農業工作委員會還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適當提高了條例修訂草案中處罰額度,對個別條款的表述作了調整、增減,使條文更符合邏輯順序,表述更為清晰,條例修訂草案由原來的四十三條縮減為四十條。同時,對一些文字和標點作了訂正。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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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新修訂的《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尚婀嵐介紹,2016年1月頒布實施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與原《條例》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牴觸,且不適應雲南省林業種木種業發展的需要,所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40條,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在總結我省多年來開展種質資源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建立了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交流和利用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品種選育和推廣使用的長效機制,進一步細化種子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政府便民服務和監督職能,為種子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尚婀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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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雲南省林木種子條例》,作為我國第一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框架下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林木種子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素有“植物王國”之稱的雲南是全國重點林區之一,擁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自然稟賦,是中國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和生物多樣性的天然寶庫以及資源基地。近年來,雲南省年均營造林面積600萬畝,全省林地面積達3.75億畝,森林覆蓋率已達55.7%,居全國第二位。
《條例》共8章40條,分別是總則、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種子質量管理、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突出了雲南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的重點,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種子生產經營簡政放權的要求,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實行“兩證”合一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取消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作為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簡化了辦證程式,減輕了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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