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在2007.06.19由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頒布。

2024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7年0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會議批准,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

會議批准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已經2024年2月4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07年2月11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5月23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24年2月4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24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箇舊城市管理,建設生態宜居、智慧韌性、山水共融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箇舊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箇舊市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對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生態環境保護、園林綠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的管理。
第三條 箇舊城市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以人為本、創新發展、共建共享的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四條 自治州、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箇舊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協調和保障機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箇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准的許可權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箇舊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構建綜合性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將市政設施運行、道路交通、市容環境、應急救援等納入綜合性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實現數據共享以及跨部門協調聯動。
第七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和應急物資儲備,加強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提高城市應急保障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
第八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志願服務。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九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升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的配套服務功能,加強錫工業設施的活化利用,傳承保護錫文化資源。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改造,推進無障礙環境和公共設施適老化建設。
第十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地下空間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以及道路附屬設施的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施工,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管線以及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及時修復、更換、清除損壞或者廢棄的管線以及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出現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
第十三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覆蓋,不得遺灑、飄散、泄漏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指定地點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並及時清運。
處置建築垃圾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有效分類。
箇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焚燒。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廚餘垃圾,並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二)在沿街、臨湖建築物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三)在建築物、電桿、燈桿、郵政信箱、快件箱、配電箱等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
(四)擅自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五)占用城市道路從事車輛清洗、維修以及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六)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七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和時段並向社會公布。
進入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擺設攤點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面積和使用性質經營,並保持場地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經營結束時應當將垃圾、污漬清理乾淨。
第十八條 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的排泄物;
(四)不得放任犬只損壞花草、綠籬、草坪等公共設施;
(五)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導盲犬、工作犬除外。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市政公共綠地的養護管理,保持公園設施完好,園林景觀和風貌完整。 
提倡單位和個人認養城市樹木。
第二十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面山的高位截洪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城市景觀水體的調蓄洪水功能,提升城市防汛排澇能力。
禁止在城市面山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林地採伐、移植林木;
(三)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四)毀林毀草開墾、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林地、草地的行為;
(五)其他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面山生態、景觀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金湖、綠春花塘等城市景觀水域的治理,完善監測體系,改善提高水質。
禁止在城市景觀水域實施下列行為:
(一)漁業養殖和捕撈;
(二)使用燃油機動船;
(三)擅自取水;
(四)圍湖、填湖;
(五)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六)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七)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八)其他破壞水體生態、景觀或者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勵支持、推廣和套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一)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造成噪聲污染;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持續反覆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限定時間作業,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造成噪聲污染;
(四)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公共場所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五)其他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
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箇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產生噪聲行為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密度、基本停車需求、地上地下空間利用、公共運輸服務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停車設施。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箇舊市人民政府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建設停車設施。配建停車設施的單位、居住區在滿足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
第二十五條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倡導綠色、低碳出行,適時調整公交線路和公車輛、出租汽車、共享車輛的投放量。共享車輛站點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公共運輸發展規劃,方便市民出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箇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07年4月24日舉行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箇舊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箇舊是國家級衛生城市。多年來,箇舊城市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但箇舊城市管理中仍存在政出多門、職責交叉、執法處罰依據不充分等問題。通過立法,進一步總結經驗,理順關係,規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二、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於2004年2月成立條例制定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著手條例制定工作。在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覆論證修改,多易其稿,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在此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深入箇舊調研,與自治州和箇舊市人大及有關部門一道,共同對條例做了研究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意見。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再次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委。省委於2007年1月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7年2月11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在審議中除對個別條款、文字作了修改和校正外,沒有做其他大的修改。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應箇舊城市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這個條例。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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