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計畫生育工作職責規定

《雲南省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計畫生育工作職責規定》在1991.10.03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計畫生育工作職責規定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0.03
  • 實施時間:1991.10.03
為了使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計畫生育工作,根據《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現將省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責分工規定如下:
(一)省計畫生育委員會
1、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本省實際,擬訂計畫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依照規定程式報有權機關審定頒布實施,並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協同省計委編制全省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按《統計法》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實施辦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
4、會同有關部門搞好計畫生育對內對外宣傳;
5、規劃、組織和指導全省計畫生育幹部培訓;
6、會同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計畫生育套用科學研究規劃,並組織實施;
7、協同省衛生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優生優育指導;
8、編制避孕藥具供應計畫,並負責組織貨源,保證及時供應;
9、指導省計畫生育協會和省人口學會工作;
10、承辦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外事工作。
(二)省計畫委員會
1、審定、下達全省人口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計畫管理體制,安排計畫生育事業發展所需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
3、在制定大中專院校招生和畢業生分配計畫時,安排計畫生育部門需要的專業人才。
(三)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1、會同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審定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計畫,並監督實施;
2、組織計畫生育重大科研項目攻關,組織科研成果驗收;
3、安排省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研究所的事業經費。
(四)省教育委員會
1、在中等以上各類學校安排人口理論和青春期衛生知識教育試點,並逐步推廣;
2、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理論科學研究;
3、會同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制定培養計畫生育專門人才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1、組織向少數民族宣傳黨和政府的計畫生育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2、對全省少數民族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有關建議;
3、協同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妥善處理因計畫生育引起的民族糾紛。
(六)省勞動廳
1、制定和組織貫徹有利於執行計畫生育政策和法規的招工就業政策和職工的獎懲辦法;
2、監督、指導基層勞動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臨時務工手續時,審查其計畫生育證明,並將審查結果向當地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反映。
(七)省人事廳
1、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有關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勞保福利政策;
2、制定對幹部執行計畫生育法規的考核、獎懲措施。
(八)省財政廳
1、負責安排省級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及有關專項經費;
2、督促各級財政部門妥善安排計畫生育事業經費;
3、指導、監督計畫生育部門制定和完善徵收計畫外生育費的財務管理制度。
(九)省衛生廳
1、指導和管理全省衛生系統的計畫生育技術工作;
2、組織指導各級醫療保健單位開展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科學知識的宣傳、諮詢和系列保健服務;
3、協同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做好節育手術併發症和病殘兒鑑定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十)省民政廳
1、負責管理全省的婚姻登記工作,組織指導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做好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早婚及其他違法婚姻;
2、把計畫生育列為基政權組織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制定實行計畫生育的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業人口和城鎮居民的社會救濟工作;
4、辦好社會福利機構,組織處理被遺棄的嬰兒的扶養問題。
(十一)省廣播電視廳
1、組織全省廣播電視機構宣傳人口形勢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法規,宣傳人口理論、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科學知識;
2、指導全省廣播電視機構報導有關人口、計畫生育方面的動態,計畫生育先進單位和先進人物的事跡,介紹和推廣計畫生育工作經驗。
(十二)省文化廳
1、組織創作有關計畫生育的各種文藝作品;
2、組織和指導各級文化部門和文藝團體,採用各種文藝形式廣播宣傳計畫生育。
(十三)省公安廳
1、負責全省常住人口和暫、寄住人口的戶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口統計數字;
2、監督、指導各級戶籍管理機關在辦理流動人口暫、寄住證時,嚴格審查其計畫生育證明;
3、監督、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對破壞計畫生育工作、傷害計畫生育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及時依法查處。
(十四)省司法廳
1、在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中,組織宣傳《憲法》、《婚姻法》中有關實行計畫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內容,把《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作為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
2、指導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公證、律師等法律工作機構做好有關計畫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務工作。
(十五)省統計局
1、指導全省人口統計工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決策提供準確的人口調查統計資料;
2、組織和指導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樣調查工作;
3、指導、監督各級統計部門依照統計法規查處瞞報、虛報、篡改及偽造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數字的行為。
(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對個體工商戶進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督促其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法規和規章;
2、監督、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流動人口個體工商戶的臨時營業執照時,審查其計畫生育證明,並向當地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反饋;
3、監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同計畫生育部門解決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個體工商戶的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
4、監督、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個體工商戶依法進行處理。
(十七)省貧困地區經濟開發領導小組
1、負責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同計畫生育密切結合工作的檢查、考核和評比;
2、擬訂對貧困戶實行計畫生育的扶持措施;
3、幫助和支持貧困地區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省計畫生育協會在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如下工作:
1、組織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計畫生育宣傳服務活動,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計畫生育工作,開展“四普及”活動,引導育齡民眾轉變舊的婚育觀,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2、積極配合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抓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舉辦婚、孕、育五期短訓班,宣傳人口知識、婚育知識、保健知識等與計畫生育有關的科學知識;
3、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反映計畫生育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當好參謀;
4、組織開展計畫生育和科學考察和學術研討活動,編印必要的宣傳學習資料,為社會各界提供信息,交流經驗,傳播技術;
5、負責地、縣兩級計畫生育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
6、承擔中國計畫生育協會和省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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