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自行制定。
第三條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州(市)、縣(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的具體經辦工作。
衛生、財政、人口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州(市)級統籌、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五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為0.8-1.0%,具體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職工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的或者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職工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在基金出現不足時給予的補貼資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挪作其他用途。
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統籌地經辦機構應當編制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覆核、審核,報同級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用於各統籌地區出現收不抵支情況時的統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計畫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
(二)生育或者計畫生育的醫療費;
(三)生育營養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職工領取生育或者計畫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的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假期天數為實際計發數,計算公式為:
實際計發數=月平均工資(元)÷30(天)×假期天數
第十三條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懷孕流產、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生育為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晚育的享受7天護理假。
(五)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六)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時按正常產假休假。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八)經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
(十)施行輸精管結紮的,休假15天。
(十一)經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的,休假40天。
國家和省對產假進行調整的,執行調整後的產假。
第十四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藥品費、護理費和治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畫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或計畫生育醫療費實行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協定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經辦機構自行約定。暫不具備協定結算條件的統籌地區執行個人包乾結算辦法。協定結算或包乾結算執行“結餘歸己,超支自擔”原則。與醫療機構協定結算超支的醫療費用,協定醫療機構不得向職工收取。
生育或計畫生育醫療費用協定結算或包乾結算的參考標準為:
(一)順產2500元。
(二)難產(產鉗助產和胎頭吸引)3000元。
(三)剖宮產5000元。
(四)產前檢查費1000元。
(五)妊娠4個月(含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的:2000元。
(六)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含人工流產)600元。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含宮內節育器)450元。
(八)摘取宮內節育器150元。
(九)皮埋術200元。
(十)皮埋取除術150元。
(十一)輸卵管結紮2000元。
(十二)輸精管結紮1000元。
(十三)輸卵管復通術2500元。
(十四)輸精管復通術2000元。
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基金使用情況對各項參考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職工因異地居住、急診等原因,需要在統籌地以外地區或非協定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經辦機構申報備案後就醫,實行個人包乾結算。
第十六條在懷孕開始到產假結束期間因生育引起的規定併發症的住院費用,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不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全自費部分)再由生育保險基金補助70%。
規定併發症有:異位妊娠(宮外孕),妊娠高血壓綜合症,各種原因引起的產前、產中或產後大出血、子宮破裂、羊水栓塞、重度產褥感染。
未在本條範圍內的其他併發症,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職工生育給予1000元生育營養補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被確診為不孕不育症,在具備衛生部批准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行人工受精或試管嬰兒技術的,產生的醫療費給予最高3000元的補助,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職工因生育或者計畫生育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標準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營養費用、死亡補助等參考標準,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況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退休人員發生生育或者計畫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和生育營養費的補助標準在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男職工配偶未就業的,配偶計畫內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補助標準支付給男職工,在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計畫內生產的,不論胎兒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助和營養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連續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因依法關閉、破產、撤銷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契約終止的,其職工在勞動關係解除或契約終止後10個月內發生生育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在職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生育時連續繳費滿6個月以上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屬於計畫內生育的證明;
(二)職工的身份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醫學證明;
(四)參保男職工申領待遇的,同時提供結婚證和配偶未就業證明。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未依法辦理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本辦法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向職工支付。
第二十八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定,規範醫療行為。協定醫療機構應當是具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手術資質的醫療機構。
經辦機構審核生育或計畫生育醫療費用,需要協定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記錄和病情證明的,協定醫療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經辦機構、協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6日印發的《雲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