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6月,《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除中央直屬及跨省重大水利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的天然水價格。
第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省屬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滇池、洱海供水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州市屬和跨縣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授權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縣屬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授權縣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供水價格,或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競爭形成供水價格。用戶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用戶自行管理。
第五條 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激勵約束並重。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強化成本約束,合理確定投資回報,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
(二)用戶公平負擔。區分經營者類別和性質,科學歸集和分攤不同功能類型和供水類別的成本,統籌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目標,確定供水價格。
(三)發揮市場作用。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為擴大市場化融資規模創造條件。
第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以經營者為單位核定。同一經營者所屬的多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統一核定,其中多個水利工程向不同區域供水且區域差異較大的,可分別定價;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區域供水且成本差異較大的,可按區域分別定價。
不同經營者所屬的多個水利工程向同一區域供水的,可在對多個水利工程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結合不同水源供水量比例、供水類別等,核定區域統一供水價格。
第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具體根據工程情況分類確定。政府投入實行保本或微利,社會資本投入考慮合理收益。少數重大水利工程根據實際情況,供水價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和滿足還貸需要制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周期為5年。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九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按用水類別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
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用水。
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除農業用水外的水力發電用水、生態用水、城鎮供水企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等。其中,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鼓勵除供城鎮供水企業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確定
第十條 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其中,按滿足運行還貸需要制定水價的工程,準許收入原則上按照補償工程運行維護費用和貸款本息確定。
準許收入按不同用水類別分別核定,可合理選擇以供水量、售水收入等確定不同用水類別的準許收入。
第十一條 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等,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成本監審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 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一)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為成本監審核定的由供水經營者投入且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
(二)準許收益率按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加權平均確定。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權益資本收益率=社會資本投入權益資本占比×社會權益資本收益率+政府資本金注入權益資本占比×政府權益資本收益率
區分社會資本投入和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分別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綜合考慮工程運行狀況、供水結構、下游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確定,其中供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應適當低一些。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按不超過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確定,其中供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原則上為0,也可結合種植結構和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考慮適當低一些的權益資本收益率。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供水經營者實際融資結構,如實際貸款利率高於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經營者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三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其中:所得稅=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1-資產負債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所得稅率)×所得稅率
城建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準許成本+準許收益+所得稅)×增值稅稅率-準許成本進項稅抵扣額)〕×(城建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1-增值稅稅率×(城建維護建設稅稅率+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征比率)〕
第三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業務準許收入除以計價點核定售水量確定。綜合考慮農業、非農業用水狀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區分不同用途,分類制定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價格。
核定售水量為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設計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總量低於工程設計供水量60%的,按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有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的,相應水量予以剔除。核定農業售水量和非農業售水量按照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農業和非農業實際售水量的比例確定。新建工程在達產過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監管周期最末兩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原有工程因上游來水、用水需求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實際售水量較多低於設計供水量的,可視情調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運行維護需要。實際農業售水量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核定農業售水量的部分,可適當上浮供農業用水價格。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不含增值稅,增值稅根據實際執行稅率另行計算。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不含水資源費(稅),水資源費(稅)按照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供水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價格調整幅度較大時,可分步調整到位。
第十六條 長距離引調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受益者分攤”的原則,兼顧地區差異,分區段或口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水利工程運行初期的供水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及設計供水量確定,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備成本監審條件後,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制定供水價格。
第十八條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原有工程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照適當補償工程基本運行維護費用、合理償還貸款本息的原則核定,原則上不超過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之和的50%。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費按設計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價點的實際售水量收取。
第十九條 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的實施方案。
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除保障農業生產、農村和城鎮居民基本用水需求外,可按照正常供水價格的3倍核定。
第二十條 除向水力發電、生態用水、城鄉供水企業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終端用水戶直接供水的,應當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超定額(計畫)用水1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20%;10%—30%(含)的部分加價50%;30%—50%(含)的部分加價100%;50%以上的部分加價200%。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經營者原則上應當通過隸屬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也可直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同時抄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不具備成本監審條件的,應當開展成本調查,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等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視情況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水價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當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水價政策,並向社會公開供水價格。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量計價,一般以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計量售水量作為計價點售水量。經營者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並定期進行率定,主動向用戶公開計量數據。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期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新建水利工程應當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由項目法人、經營者或其出資人代表與用戶代表或用戶所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簽訂框架協定,就水價測算邊界條件進行約定,包括準許收益率等關鍵參數取值、兩部制水價設定等,並抄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省計委、省水利廳制定的《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施辦法》(雲計價格〔2003〕124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後,國家和雲南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起草說明
《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科學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水利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54號令),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明確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辦法,對本省(區、市)骨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進行管理,或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區、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辦法》。
二、起草過程
省發展改革委認真學習領會國家政策要求,在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情況進行摸底調研的基礎上,充分借鑑其他省份經驗,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辦法》,並分別於2023年10月、12月和2024年4月三次徵求省級有關單位和各州(市)意見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30條,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 總則。明確制定政策依據和適用範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內涵意義,對具體定價許可權、定價原則、監管周期、分類水價等進行規定。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確定。對準許收入的構成、準許成本的核定、準許收益和稅金的計算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明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業務準許收入除以計價點核定售水量確定,同時明確售水量核定方法。明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綜合考慮供水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價格調整幅度較大時,可分步調整到位。同時,對兩部制水價、季節水價或季節浮動價格、動用水利工程死庫容的供水價格、超定額累進加價等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明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規定了經營者提出定調價建議的程式。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經營者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水價執行。規定水利工程供水應當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制定的水價政策,並向社會公開供水價格。明確了經營者和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附則。對新建水利工程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項目法人、經營者或其出資人代表與用戶代表或用戶所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簽訂框架協定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辦法》解釋部門及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