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發布年份:1996
簡介,詳細內容,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1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的自治組織。
第三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為居民委員會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尊重居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權利,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貫徹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和居民公約;
(三)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居民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易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四)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六)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環境保護、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各族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增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可以按20戶至40戶左右的規模設立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居民小組的劃分和小組長的工作職責由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九條 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二)制定、修改居民公約;
(三)補選或者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監督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改變或者撤銷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本居住地區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選舉指導小組,具體指導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並將選舉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在換屆選舉時,應當在選舉指導小組的指導下成立選舉工作委員會。
選舉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有選舉權的居民進行登記並張榜公布;
(二)確定和張榜公布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名單;
(三)組織召開選舉大會;
(四)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有選舉權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戶代表5人以上、居民小組代表3人以上聯合提名。選舉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居民小組醞釀,根據較多數居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居民委員會成員一般應當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由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居民戶數較多的,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代表3至5人選舉產生。
選舉大會必須有應出席會議的人數的過半數,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正式候選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出席會議的人數的半數,始得當選。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及其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的範圍、標準及其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並按照規定撥付;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離休、退休人員和有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員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同樣享受政府的生活補貼費和居民委員會的補助。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因正常原因離職時,可以按其實際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補助;對其中連續從事居民委員會工作滿9年以上,離職後無固定收入的人員,還應當每月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委員會規模的大小,統籌解決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
新建住宅小區和實施舊城改造工程時,土地、規劃、城市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把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列為公共服務性配套設施。每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此規定同步建設。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依法興辦經濟實體。
居民委員會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及稅務、工商、市政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和生活服務設施,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居民會議報告,接受居民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察審計。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的工作,應當經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鎮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所需費用,由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的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設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家屬委員會的設立、成員的產生等事項,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居民委員會,以及開展居民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向本次會議作如下說明:
―、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居委會組織法》)自1990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省在貫徹該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動、促進了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在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於我省居委會工作發展的總體水平還不高,省內各地居委會建設工作發展也很不平衡,居委會在經費、辦公用房、人員待遇、特別是在發展集體經濟、壯大經濟實力、通過自身努力創造較好的工作條件方面還存在較多的困難與問題,影響和制約著工作的健康發展。隨著我省經濟實力的增強,基礎設施薄弱的狀況明顯改善,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格局基本形成,對外吸引力越來越大,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區、新建住宅小區不斷湧現,城鎮建設快速發展,撤縣設市、撤鄉建鎮的數量不斷增加,城鎮規模不斷擴大,非農業人口及進城經營的農民不斷增多。這些情況,對居委會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城市是我囯經濟、政治、科學、技術、文優教育的中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趁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居民委員會是我國政權肌的細胞,是城市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居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把居委會建設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居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為居委會的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據該法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確認,制定一部“粗細”相宜的、更具操作性的《辦法》,既是貫徹落實《居委會組織法》的需要,也是促進我省居委會工作更快發展的需要。
二、起草經過
《居委會組織法》頒布後,我廳即開始著手研究制定《辦法》,於1991年1月形成《辦法》初稿。鑒於該稿的部分條款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和修改,有些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充實和完善,我廳又組織力量進行了較長時間的調查研究,於1995年對《辦法》初稿進行了較大
的修改,形成了第二稿。該稿形成後,我廳在民政系統內廣泛徵求意見的同時,還專門組織人員到昆明市四區和曲靖、宣威市再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辦法》文稿再次進行修改形成第三稿。該稿形成後,我廳又分別送工商、城建、公安等十佘個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再次修改,最後形成《辦法》送審稿,於1996年7月報省人民政府。隨後,省政府法制局將《辦法》送審稿傳送全省各地(州、市)和部分縣以及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再作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論證稿。論證稿形成後,省政府法制局又及時組織召開了有關廳、局、委、辦的領導或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會後,根據討論的意見,省政府法制局又會同我廳進行再次修改,形成了報批稿。最後的報批稿業經1996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正式的《辦法》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對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居委會發展集體經濟的優惠政策問題
居委會要完成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安置待業青年、維護社會治安等等工作,要為轄區居民提供社區福利服務,要提高幹部自身待遇,離不開發展經濟和增強經濟實力。鑒於目前我省居民委員會發展經濟,開辦各種經濟實體,在總體上尚處於起步階段,人才奇缺,資余的積累和投入量等方面都較為困難。因此,有必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讓居委會結合自己的工作發展一些第三產業的服務網點,辦一些吹糠見米,投資小、見效快的經濟實體。這樣,既可以變單一的財政撥款為撥款與創收相結合的投入體制,又可以調動居委會幹部的工作積極性,還可以增加勞動就業,提供社會服務,緩解社會矛盾,為開展好居委會工作創造條件。《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興辦的經濟實體,除享受國家和省給予的優惠政策外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二)關於居委會成員的待遇問題
我省居委會成員的待遇普遍較低。據調查,全省有居委會成員3879人,在目前財政撥款不多或者沒有專項撥款的情況下,居委會成員每月領取的生活補貼僅為15—90元不等。以經濟相對發達、居委會工作開展比較正常的地區來看,每個居委會每月得到上級的撥款也只在500元左右,其中還包栝電話費、報刊征訂等辦公費用的開支,用以支付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補貼或工資的費用就相當少。相對邊遠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經濟上
就更加困難了。鑒於上述情況,灰了解決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待遇及工作經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範圍、標準和來源,由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並撥付;上級人民政府也可給予一定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應當隨經濟發展而提高。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月收入,不得低於所在地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了“對從事居民委員會工作滿9年以上,因正常原因離職後無面定收入的居民委員會成員,每月應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旨在改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條件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待遇,以確保居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關於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問題
在我省現有的1081個居委會中,有辦公用房的僅占66%。其中,少的幾個平方米,多的也不過30平方米左右。有的在危房中辦公,有的租房或借房辦公,還有的就在居委會主任家中辦公。在有房的713個居委會中,若按每個居委會平均7名成員計算,人均不足2平方米。《居委會組織法》實施6年多了,目前我省還有34%的居委會沒有辦公用房。隨著改革的深化,市場鋥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以及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居委,會在辦公用房上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過去借用的,現在房主要收回;過去租用的,又涉及到租金要提高;在舊城改造中,原有的辦公用房被拆除,而又不能及時合情合理地給予解決;新建的經濟開發區、住宅小區沒有把居委會的辦公用房列入規劃作為配套設施建設等等,使居委會辦公用房困難重重。因此,《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委員會的規模大小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新建住宅小區和實施舊城改造工程時,土地、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把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和開展社區服務的場所列為必須設定的會共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個居委會不少於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辦公用房列入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無償提供給居民委員會使用違反此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關於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問題
《居委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居委會組織法》明確規定了居委會的六項工作任務。從我省的現實情況和目前居民委員會實際承擔任務的情況出發,《辦法》在六項任務基礎上進行充實和細化,將其任務延伸為九項。另外,為了避免有些政府部門、甚至一些企、事業單位隨意向居委會布置、安排工作的情況,《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工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所.需費用,由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協商解決。”
我的說明完了。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常癸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很有必要,“修改草案”針對性強,比較具體,可以提請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1月13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與省民政廳一道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精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改草案第十三條關於居民委員會成員.可
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代表2至3人選舉產生的規定,應當與第
八條第二款關於居民小組規模的規定相銜接,以防止參加選舉的人員過少,保證選舉的廣泛性和民主性。為此,將第八條第二款中居民小組“按30戶至50戶的規模”設立,修改為“按20戶至40戶左右的規模”設立;將第十三條“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代表2至3人選舉產生”的規定,修改為居民戶數較多的,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代表3至5人選舉產生”。
二、有的委員提出,對居委會成員應盡的義務應當提出原則性的要求。為此,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三、有些委員提出,修改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關於居委會成員每月的總收入,“不得低於其所在行政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不易落實,且第十六條中已有原則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規定。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改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居委會必要的辦公用房由政府提供,第二款又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居委會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提供使用,易產生歧義。因此,按照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將第一款由政府“為居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的規定,改為由政府“統籌解決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並刪去第二款中建設單位應“提供給居民委員會使用”一句。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有些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經過再次修改後的“修改草案”,已經比較完善,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說明和修改草案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作關於《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予審議: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固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會後,內務司法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逐條作了研究,擬出了一個修改稿,發到省級有關部門和17個地州市人大徵求意見,重點聽取了昆明、東川、曲靖、玉溪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又召開了有省政府法制局、建設、地稅、財政、工商,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昆明市人大常委會等部門、單位同志參加的論鉦會。在此基礎上,我委同省民政廳一起又作了研究、修改P1月6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實施辦法”(修改草案),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兩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居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為了加強居民姜員會建設,進一步促進城市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
施辦法”很有必要。“實施辦法”(草案)總的是好的,符合我省實際,內容比較具體,可操作性較強。觀根搌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關於居民委員會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
和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為了突出居民委員會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反映時代的要求,修改草案第四條在居民委員會的任務第(三)項中增加了“五愛”的內容,修改為:“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居民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移風昜俗、尊老愛幼、扶貧濟困、助殘扶弱、團結互助。”
二、關於重視城市民族工作。一些委員提出,我省是個多民族省份,城市中少數民族較多,做好民族工作是居民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應予以重視。為此,“實施辦法”(修改草案)增加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各族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相學
習,增強民族團結。”並在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規定中增加了“多民族居隹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的規定。
三、關於扶持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和興辦經濟實體。
有的委員提出,從居委會的性質來看,原草案將“發展集體經濟”作為居民委員會必須承擔的一項任務不夠妥當,應當單獨另列一條,由居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去興辦經濟實體。同時,各地普遍反映,目前我省絕大多數居委會費比較困難國家又不可能全都包下來一些待業人員也需要居委會安排就業。為有利於居委會工作的開展,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外省市的成功經驗,應當允許居委會開展社區服務活動和興辦經濟實體,各有關部門應予扶持。根據這些意見,“實施辦法”(修改草案)刪去了第西條居委會任務中關於“發展集體經濟”的任務,新增加了第五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經濟實體。”並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及稅務、工商、市政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特和幫助。”“居民委員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和生活服務設施,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財產所有權。”
四、關於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辦公用房是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我省目前大多數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條件比較差,還有13的居民委員會至今沒有辦公用房。國家建設部規定居
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的標準為建築面積30—50平方米;昆明市今年規定其使用面積為50—100平方米以上;一些地州市建議規定為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為宜。根據國家規走和各地意見,“實施辦法”(修改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隹宅小區和實施舊城改造工程時,土地、規劃、城市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把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列為公共服務性配套設施。每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建設單位應當按此規定同步建設,提供給居民委員會使用。”此外,“實施辦法”(修改草案)還增加規定了居委會成員的人數和每屆任期;簡化居委會成員的選舉程式,由原來的八條減為五條;修改、壓縮了一些文字,對個別條款的順和內容作了技術性處理。有些問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有規定,可以不再重複的,修改草案沒有再作規定。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和修改後形成的“實施辦法”(修改草案),已經比較完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內容比較具體,針對性較強。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修改後予以通過。
“實施辦法”(修改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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