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09
  • 實施時間:2014.01.09
實施辦法,修改的決定,

實施辦法

(1996年4月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執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任務,協助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第三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當地政府的指導和扶持下,動員社區各方面的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因地制宜興辦福利設施,有條件的,可以興辦經濟實體。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居民委員會興辦的各類福利設施、經濟實體,其財產所有權歸居民委員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戶數在1000戶以下的可以設5人,戶數在1000至2000戶的可以設7人,戶數在2000戶以上的可以設9人。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需要安排為專職或者兼職。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應當按照《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用若干人,辦理日常工作。
在本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非本居住區的本市居民可以作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居民小組長由戶代表會議推選,由年滿18周歲以上且具有行為能力的居民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兼任居民小組長。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地區的公益事業,可以接受居民和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捐助、贊助。但不得硬性攤派。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提取部分予以補充。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的待遇可以由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參照本地區職工的平均水平確定並撥付;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待遇可以略高於其他成員。兼職成員的報酬採用誤工補貼的辦法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每個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一般不少於30平方米;文化活動等用房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由政府給予幫助解決。城建規劃部門審核城市新區和改造舊城區規劃時,應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的指標配套建設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第十三條 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定期培訓居民委員會成員,提高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工作的,所需的專項費用由安排工作的部門負擔。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對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等事宜,由不設區的市(縣)、市轄區的民政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戶數在1000戶以下的可以設5人,戶數在1000至2000戶的可以設7人,戶數在2000戶以上的可以設9人。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需要安排為專職或者兼職。”
本決定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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