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於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4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加速開發和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民族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理風景區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集優美的山水景觀、眾多的文物古蹟、濃郁的民族風情和良好的氣候條件為一體。是遊覽觀光、度假休療和開展經濟、科研、文化活動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嶽湖泊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 經國務院批准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是大理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管理的依據。
大理風景名勝區包括:蒼山洱海、石寶山、雞足山、巍寶山、茈碧湖溫泉五個景區。五個景區分別由若干景點組成。
第四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實行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加速建設、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堅持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和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採取多層次、多形式投資,按規划進行建設。
第六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實行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開發建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自治機關的自治權,照顧當地各族民眾的利益。
第八條 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活動的一切單位、駐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
第九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面積為1016.03平方公里是本條例的保護範圍。
蒼山洱海景區範圍東起海東玉案山山脊,南至西洱河(含下關溫泉),西達點蒼山十九峰山脊,北止洱源德源山。
石寶山景區範圍含佛頂山、石鐘山、獅子關、沙登箐、石傘山五片。
雞足山景區範圍東起塔盤山、南至盒子孔、西到天柱峰、北止九重岩、羅漢壁北坡(含鶴慶縣黃坪天華洞)。
巍寶山景區範圍含巍山古城、巍寶山、大小寺和山龍山于山四片。
茈碧湖溫泉休療區範圍含茈碧湖、九氣台地熱區。
第十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分三級保護。一級為重點保護區,二級為景觀保護區,三級為環境協調區。
一級保護區為:蒼山重點植被、冰川遺蹟、洱海水體、崇聖寺三塔、南詔德化碑及太和城遺址;石寶山石窟、寶相寺及丹霞地貌;雞足山寺觀廟宇、古廟遺址、天柱峰、點頭峰、原始森林及地貌;巍寶山古建築群、南詔遺址;茈碧湖水體、溫泉地熱資源,以及景區內的古樹名木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等。
第十一條 各級保護區範圍,由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依據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界定,立碑刻文、標明界區。各種標記、界碑不得移動和毀壞。
第十二條 一級保護區內必須嚴格保護原有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除按規劃統一設定必要的保護和遊覽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設施。嚴禁挖沙取土、開山採石、新造墳墓和放牧。
二級保護區的開發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景觀影響評價。不得新建改變地貌、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和設施。
三級保護區的開發建設,要與景區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級大理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巍山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制定保護規劃和措施,進行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古建築、古石刻、古園林、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革命遺址、紀念物等文物古蹟及其環境,應依法嚴格保護,落實防火、防震、防洪、防蛀、防盜、防爆、避雷等措施。定期維修,加強管理。
景區內具有文化歷史價值的民族村落、集鎮、古橋、驛道、關卡、城堡,應保持其風貌特色。寺觀廟宇和殿堂,要依法進行保護,依照國家的宗教政策,有選擇地修復。不修復的立碑標明。
第十五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澗、礦泉、溫泉、地熱資源等,不得圍、填、污染、改變泉口。水體必須保持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
第十六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要加強植樹綠化、封山育林工作。嚴格保護花草樹木和自然植被。古樹名木要掛牌立標,建立檔案,加強撫育管理,嚴禁砍伐。
維護景區內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加強珍稀禽、獸、昆蟲的保護,嚴禁傷害和捕殺。
第十七條 經批准在二、三級保護區內挖沙取土、開山採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指定的地點開採,並採取攔截、回填、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保障風景名勝區的自然環境不受破壞。
第十八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經批准建設的工程,其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投產;現有污染的單位,必須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強制實行關、停、並、轉、遷。
第十九條 凡在景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愛護各種景物和工程設施、遊覽設施、生活服務設施。
第三章 規劃
第二十條 各景區和景點的詳細規劃根據《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
第二十一條 各景區的詳細規劃,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景點的詳細規劃,由景點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景區和景點的詳細規劃應當與當地城市、村鎮規劃相協調,應當反映本景區的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
第二十四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景區、景點的詳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對規划進行調整和修改,必須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批准後的規劃分別由州、市縣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組織實施。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六條 州和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據本條例制定鼓勵國內外投資的優惠政策,以合資、合作、獨資和聯營等形式,加速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七條 州和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州和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要把景區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每屆政府任期內確定建設目標,並全面檢查規劃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應結合當地的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對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體量、高度、色彩、風格要進行充分的論證,使建設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條 確需在一級保護區內建設的工程,由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向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景區建設許可證》後方可實施。
二級保護區內的建設和三級保護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經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後,由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獲得《景區建設許可證》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必須附有《景區建設許可證》。
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修復和維護工程,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各項建設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林木、植被、水體、地貌。施工結束後必須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三十三條 景區周圍的荒山荒地和相互間道路沿線的綠化,由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綠化規劃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對一、二級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和設施,凡屬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應當限期治理或遷出。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州和景區所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景區實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編制和審批各景區、景點規劃;監督和檢查景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對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和申報列級;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審批景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六條 各景區、景點設立管理機構。其形式和規模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景區和景點管理機構的職責是:執行有關風景名勝、文物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各項規劃;對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社會治安、經營服務和遊覽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完善各種資料;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引導和組織遊客進行科學、文明、健康的遊覽活動。
第三十七條 州和景區所在市縣的文化、環保、林業、水利、園林、土地、工商、旅遊、工交、公安、宗教等部門都應服從統一規劃,按各自職責對景區和景點進行建設和管理。上述部門設在景區內的機構,資金渠道不變,在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的同時,接受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屬縣級以上的自然保護區,必須按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進行保護和管理。現有開展宗教活動的寺觀廟宇,由宗教部門負責管理。洱海的管理按《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景區要加強治安管理。根據需要設定治安機構或專門人員,保護人身安全和景物完好,維護其社會、生活、遊覽環境的良好秩序。
第四十條 各景區要加強安全管理。不安全區域不得開放;安全防險告示要清晰醒目;及時排除危岩險石;車、船、碼頭等交通工具和設施、險要路段、繁忙道口要定期檢查,加強維護和管理。
各景區在傳統山會、歌會、物資交流會期間,應當對遊人高峰人數作出預測,作好遊人安全、食宿、車船疏導和風景名勝保護的安排。
第四十一條 各景區、景點應加強衛生管理。配置人員和必要設施,處理生活污水、垃圾,改善環境衛生。對飲食和服務行業的衛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在景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環境清潔衛生,不得亂丟、亂堆廢棄物和垃圾。
第四十二條 凡需到景點從事固定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證照齊全,經景點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文明經商、守法經營。
第四十三條 凡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管理費。具體收費範圍和標準由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所收費用專項用於景區的維護和建設。
第四十四條 需要在景區內從事科學考察、馴化動物、地質勘探及採集標本、拍攝影視片的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必須持有效證件向自治州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並向所到景區的管理機構備案和交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其活動由批准單位負責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對執行本條例,保護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州、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景區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景區、景點規劃,進行違章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
(二)污染或破壞自然環境、景觀的,責令清除污染、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費用;
(三)破壞、損毀保護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責令修復或賠償修復費用。
第四十七條 違反森林保護法律法規的,由林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貪污、盜竊和破壞文物的,由文物管理部門依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景區管理機關或有關部門予以批評、警告、吊銷營業證照,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違反本條例,適用本章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景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可制定實施本條例的行政措施。
第五十七條 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內縣級以上的其他風景名勝區可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經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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