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價格監測規定

《雲南省價格監測規定》是雲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價格監測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5月1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2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巨觀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分析、預測和公布的巨觀經濟監測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活動適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價格監測規定》和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巨觀調控的要求,加強對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重視價格監測工作的基礎建設。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網路,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履行下列價格監測工作職責:
(一)調查和分析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及其相關成本,以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
(二)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
(三)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四)組織實施國家下達的價格監測任務;
(五)發布價格信息。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調控的需要,制定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和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
州、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價格監測以定點價格監測和周期性價格監測報表為基礎,並可以針對價格重點問題、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發生重大災情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時,可以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者臨時性價格調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及時、準確、有序地開展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監測預警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選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證書或者標誌牌,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一)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二)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
(三)具備價格監測資料收集和傳送手段;
(四)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和報告工作,價格監測資料上報前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
其他需要進行價格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價格監測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的重要情況,並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信息。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價格監測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十三條 價格監測單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