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市場、立足創新、深化套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信息化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識和技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建設。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安全保障等與信息化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項目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共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的,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二級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甲、乙級單位資質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四級企業資質或者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丙級單位資質的,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攬信息化建設項目,禁止偽造、轉讓、出租或者買賣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招標投標、契約管理、監理和竣工驗收等制度,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財政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在驗收時應當聽取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家定期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信息產業發展與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信息產業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產業政策、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信息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享受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發、生產軟體產品的企業經州(市)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經稅務機關依法批准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軟體開發,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參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國家標準的制訂。
第十九條 加強電子政務工作,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促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企業信息化發展指南,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方面廣泛套用信息技術,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科學技術、技術改造、農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並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業信用、線上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認證體系,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應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安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從事電子交易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對經營主體利用其網站從事的經營活動負責監督,並負有下列職責:
(一)定期核驗經營主體的身份信息、經營憑證和信用程度;
(二)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措施,保障電子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和準確;
(三)對要求保密的信息採取安全保密措施;
(四)其他保障正常經營活動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培訓,建立信息服務體系,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大信息服務的支持力度,推進農村信息化,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市場、科技、教育、衛生、保健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扶持和引導社區信息化建設,構建社區信息平台,改善社區服務。
第二十五條 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廣播電視、金融保險和公共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推廣套用信息技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章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發公共性、基礎性的信息資源,建設信息資源交換平台,開展公益性信息服務,扶持社會力量開發信息資源,支持信用中介機構依法採集和整合企業與個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基礎信息資源交換標準和信息服務標準,組織建設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和綜合利用。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培訓,對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資源共享交換制度,向本級政務信息平台及時提供有關信息;涉及公共管理、重大政策和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信息,應當及時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發布。
公開政務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九條 收集、提供網路信息應當保證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製作或者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發布和使用未經信息權利人許可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
第三十條 信息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採集和利用信息。合法的信息受法律保護,未經信息所有者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保護信息資源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商業秘密的計算機及其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
第三十三條 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公安機關備案,並根據審核的安全保護等級進行建設和管理。
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的確定,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的信息共享與通報,建立信息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
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並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運營和使用單位,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
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信息安全專項規劃,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設施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建設應當使用依法認可、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產品,涉密信息使用的信息安全產品應當報保密和密碼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
第三十七條 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自評估,也可以委託具有信息安全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關係國計民生、社會穩定的基礎信息網路,重要信息系統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調整信息化發展規劃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進行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建設項目,或者偽造、轉讓、出租或者買賣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項目完成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電子交易服務的單位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對經營主體利用其網站從事的經營活動履行監督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及時向本級政務信息平台提供有關信息,或者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信息化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
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基礎通信管線、公共信息網路、公共信息資源庫和信息安全保障基礎設施。其中,公共信息網路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通信、計算機、有線電視等公共信息網路。
信息資源,是指廣泛存在於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並可以被用戶有效利用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2月26日召開了部分在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作了認真研究和修改。3月5日,本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標題範圍太大,建議再作推敲;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先從信息化管理條例入手,再擴展到整個信息化領域。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政府信息產業辦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由於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專門的信息化的法律、行政法規,從各省、市、自治區的立法情況看,已有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山東省等制定了有關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標題也不盡一致;我省草案現在的標題經過了有關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和行政相對人等多方論證,使用信息化條例這一名稱涵蓋的範圍較廣,包含了信息化促進和信息化管理兩方面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的標題不改為好。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第二條的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表述,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強化了政府在推進信息化方面的職責,將草案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信息化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識和技能。”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明確了信息化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民族自治地方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的意見。經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中增加“並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支持”的內容。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進一步明確電子政務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的確定主體和程式,將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的確定,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根據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二級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甲、乙級單位資質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內容;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超出資質等級範圍”容易產生歧義的意見,經研究,將其修改為“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八、根據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為更好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在草案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不得發布和使用未經信息權利人許可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內容。
九、根據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上的意見,依據國務院《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第四十五條信息化的含義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還對草案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修改,對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指出:“我們必須始終保持清醒頭腦,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科學分析我國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新機遇新挑戰,全面認識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刻把握我國發展面臨的新課題新矛盾,更加自覺地走科學發展道路,奮力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大力推進信息化,是我國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也是我省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關鍵環節和必然選擇。近年來,我省信息化建設成效明顯,但與發達省份相比,仍然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化建設缺乏統籌規劃和統一規範,資金投入不足,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嚴重,信息產業結構不合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安全隱患嚴重,信息化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有待完善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突出問題,必須通過立法加以規範。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信息化法律、法規,雖有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內容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分散,不具體不系統。為了提高信息化水平,解決我省在推進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在研究總結我省信息化工作的基礎上,借鑑發達省、市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規範,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以全方位推進我省信息化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計畫,省信息產業辦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起草了條例(送審稿)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部分企業徵求了意見;在大理、曲靖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州、市、縣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的意見;赴天津、湖南和重慶、寧波等地進行了考察學習;召開了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等30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省級部門座談會、部門協調會和專家論證會;通過雲南電子政務網、雲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雲南法制報》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並經2007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政府和部門的職責
推進信息化建設涉及政府及其多個部門的職責,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關於完善信息化推進體制的有關要求,條例(草案)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快信息化人才培養和知識普及,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扶持信息產業發展,保障信息安全,促進信息化發展,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信息化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信息化規劃與項目建設
為了從源頭上解決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資金浪費、重複建設問題,條例(草案)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共信息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財政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的,不得立項和安排資金(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為了加強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結合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資質的審核程式,即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三、四級企業資質或者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丙級單位資質,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定(第十二條)。
(三)關於信息產業發展與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為了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明確發展重點和方向,加快信息技術推廣套用,規範市場行為,條例(草案)作了8個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信息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加強信息產業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建立信息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二是開發、生產軟體產品的企業以及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企業信息化發展指南,有關部門在科學技術、技術改造、農業發展等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四是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要保障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安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五是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政務平台,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六是逐步推進電子商務發展;七是加強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培訓;八是鼓勵和引導社區信息化建設(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信息資源是信息化建設的核心。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公共性、基礎性的信息資源交換平台,支持信用中介機構採集和整合企業與個人信用信息。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基礎信息資源交換標準和信息服務標準,加強專業培訓、指導服務和業務監管,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和綜合利用。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公共服務單位要及時提供有關信息。涉及公共管理、重大政策和與公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信息,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發布(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五)關於信息安全保障
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信息安全保障責任主體、等級保護、應急處置、系統安全設施建設、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內容,規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報本級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審核意見作為確定保護等級的依據;要加強信息安全的信息共享與通報,建立信息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的內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要求,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運營和使用單位,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第三十五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2月26日召開了部分在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作了認真研究和修改。3月5日,本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標題範圍太大,建議再作推敲;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先從信息化管理條例入手,再擴展到整個信息化領域。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政府信息產業辦對此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由於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專門的信息化的法律、行政法規,從各省、市、自治區的立法情況看,已有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山東省等制定了有關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標題也不盡一致;我省草案現在的標題經過了有關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和行政相對人等多方論證,使用信息化條例這一名稱涵蓋的範圍較廣,包含了信息化促進和信息化管理兩方面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的標題不改為好。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第二條的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表述,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強化了政府在推進信息化方面的職責,將草案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信息化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識和技能。”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明確了信息化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民族自治地方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的意見。經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中增加“並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支持”的內容。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進一步明確電子政務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的確定主體和程式,將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電子政務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的確定,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根據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在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申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二級企業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甲、乙級單位資質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內容;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超出資質等級範圍”容易產生歧義的意見,經研究,將其修改為“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
八、根據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為更好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在草案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不得發布和使用未經信息權利人許可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內容。
九、根據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上的意見,依據國務院《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第四十五條信息化的含義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還對草案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修改,對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