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犯罪

集團犯罪

集團犯罪是指由3人以上組成的,為了多次實行某一種或數種犯罪,經事前通謀而建立起來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所實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危害性最大,歷來是我們打擊的重點。常用於刑事訴訟文書中。(例)共同犯罪包括有事先共謀和無事先共謀的集團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團犯罪
  • 外文名:group criming
基本特徵,類型,杜會原因,

基本特徵

①組織較穩定,組織成員基本固定,成員關係具有一定的牢固性,組織紀律嚴密;②犯罪具有較明確的目的性。集團成員往往糾合在一起專門從事一種或幾種犯罪活動;③一般都是有預謀地進行犯罪,臨時起意或一哄而起的犯罪極少;④有明顯的骨幹分子。由骨幹中的首要分子領導集團成員製作詳細的作案計畫和具體的人員分工,以進行有領導、有組織、有計畫地犯罪活動。首要分子有的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策劃者、領導者;⑤集團犯罪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其是有組織有策劃地為長期進行犯罪活動而糾集起來的犯罪組織,犯罪手段複雜狡猾、詭秘、兇殘,逃避偵查能力強,作案時間長,善於作大要案,違法犯罪活動內容廣泛,所以危害面廣,影響壞,對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嚴重。

類型

從集團犯罪活動性質上來劃分,可以分為單一型的集團犯罪和綜合型的集團犯罪。
單一型的集團犯罪
單一型的集團犯罪是指犯罪集團的成員結合在一起長期從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如專門從事走私、專門從事盜竊、專門從事搶劫、詐編、綁架勒索等。
綜合型的集團犯罪
綜合型的集團犯罪是指某一犯罪集團在實施具體的犯罪活動中,同時或者先後實施了多種犯罪:如在實施走私犯罪中又實施了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或者一方面實施盜竊犯罪,一方面實施詐編等犯罪;成開始實施的是販賣毒品犯罪,繼而又發展為拐賣婦女兒童、組織賣淫等犯罪。
綜合型的集團犯罪較之單一型的集團犯罪,其內部組織更為嚴密,作案手段更加複雜多樣、狡貓詭秘、兇狠殘忍,自我保護能力特別是反司法機關演查能力更強,犯罪能量更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因而在司法實施中成為打擊的重中之重。

杜會原因

集團犯罪作為一種犯罪現象,是一定社會中多種因素綜合互動的產物它的背後存在著極為複雜的原因和條件:有巨觀方面的社會原因,也有徽觀方面的心理原因;有物質性的經濟原因,也有非物質性的文化原因;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
人口移脹和大量富餘勞動力的無序流動
我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全國人口已超過13億,且仍以每年新增1300萬以上的速度增長,這一高增長的慣性,將延續到本世紀中葉。更令人擔優的是,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無法滿足勞動力充分就業的需要,形成了一支龐大的失業或半失業大軍。據側算,2000年度我國城鄉失業和不充分就業人員己達1.53億人們在城市,數以百萬計的下崗、待業人員無業可就,經濟來源無保證,形成城市特困群體,其中少數人對現實社會嚴重不滿而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一且搭幫結夥,極易形成組織犯罪。在農村,數以千萬計的剩餘勞動力湧向城市,與城市下崗、待業人員爭“飯碗”,由於相當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形成特有的“盲流”群體,其中少數索質低者,很容易產生反社會心理,以地域和親緣關係自發地聚集組合起來,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形成組織犯罪,如深圳市自1990年以來發生的殺人、搶劫、強姦、販毒等惡性刑事案件,90%以上是來自全國各地農村的“三無”(無固定工作、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人員實施的,其中有組織犯罪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社會安全防範機制滯後
市場經濟的社會,必然是人口大流動、勞動力大流動的社會,它需要健全、高效的人員管理機制和安全防範機制來進行約束和控制,以保障社會生活的有序進行。但是,我國各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展還很不平衡,嚴密、高效的社會調控體系尚未普遍建立起來,社會安全防範機制明顯滯後於經濟發展。犯罪集團正是利用這些缺陷,乘機大肆進行犯罪活動。
首先是流動人口的管理很不到位。據統計,我國各類流動人口已達1.2億,且呈繼續增長的勢頭,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處於原戶籍所在地政權機構管不到、現居住地政權機構管不了的失控狀態。司法實踐表明,正是在這隻龐大的流動人口大軍中,隱藏著絕大多數負案在逸的犯罪嫌疑人和隨時可能作案的社會不穩定分子,一些跨省市流竄作案行重大幕力犯罪的犯罪集團,其主要成員亦往往出自流動人口隊伍。我國還缺乏一部統一管理流動人口的法律,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尚未走上制度化、法例化軌道;有的公安派出所對本轄區居住的流動人口的管理流於形式,搞不清楚管理對象的“來龍去脈”;有的用人單位招工用工只管使用上司管理,使犯罪分子的“自由”空間相對擴大;一部分旅棧業主和私有房出租人,一味追求經濟效益,治安防範意識淡薄,對旅客或租房者的括動不聞不問,致使有的旅店和出租民房成了流動人口中犯罪分子的藏身作案、窩贓悄贓、勾結申連的黑窩點。
其次是城鄉基層組織的治安防治功能弱化。在計畫經濟時代,城鄉基層組織把相當大精力放在對人的管理上,憑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對轄區內居民的管理、約束很到位、很有力,較好地防止了犯罪。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城鄉基層組織的主要精力轉移到了各種經濟活動中。在城市,許多街道居委會重視生財之道,專往於各種街道企業的經營,忽視了對人的管理,忽視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農村,村、支兩委能夠積極帶領本村村民開展治安防範工作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相當部分的村、支兩委處於軟弱渙散狀態,對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採取退避三舍、不聞不問的態度。這種狀況導致城鄉社會控制功能衰弱或減退,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一些街痞巷貓、村痞地福、山痞礦翻、水痞漁霸、車匪路貓便乘機肆虐,而且極易形成集團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第三是警力嚴重不足,難以適應及時有力地打擊日益增多的集團犯罪的需要。警力的數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決定著治安管理的力度和刑事司法的強度。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平均警力已達總人口的萬分之二十五左右;國家對治安機關的投入達到國家各項投資人的3一5%;在百萬以上人口的大城市中,75%以上的警局已擁有直升飛機、普通飛機等高度現代化的交通工具;曹車的擁有且已達到每百名警察40輛左右。而我國的狀況是:平均警力只占總人口的萬分之九;國家對公安機關的投入僅占各項投資人1%左右;平均每百名普察的警車擁有量不足5輛,幾乎沒有直升飛機、普通飛機等高效的交通工具。面對組織嚴密、經濟來源充足、犯罪活動日趨智慧型化、技術化、流動化、昌險化的集團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往往處於捉襟見肘、力不從心的被動地位。
例子
有的地方拐賣婦女,全村人看著不讓跑,這就是集體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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