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集團

流氓集團,在中國,指由3人以上參加,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構成流氓集團,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3人以上出於共同犯罪故意而經常糾合;重要成員基本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多次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或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情節惡劣,危害嚴重。認定流氓集團,應同僅有流氓習氣或一般違法行為的團伙相區別。不以流氓罪為主罪,或雖有流氓行為但尚未構成流氓罪的其他刑事犯罪集團,也不應定為流氓集團。

對流氓集團的成員,實踐中一般區別不同情況處理:(1)對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應依法從重處罰。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決定,對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2)對一般成員,應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3)對於被脅迫、被誘騙的成員,應比照從犯減輕或免予處罰。(4)對於被誘騙裹脅的青少年,如罪行較輕微,可不以流氓集團成員論處。(5)對教唆犯應按其在集團犯罪中的作用懲處。教唆未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6)對同時犯殺人、強姦、搶劫等其他罪行的,實行數罪併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