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的通知在1984.05.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4年05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保衛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公安局:
現將《關於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照執行。
檔案內容
中央【1983】31號檔案指出,流氓團伙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他們以殺人越貨、強姦婦女、劫機劫船、放火爆炸等殘酷手段來殘害無辜民眾,他們仇恨社會主義,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我們一定要認識流氓團伙的性質,決不能小看了他們的破壞作用。在這場鬥爭中,必須堅決予以摧毀。對流氓團伙分子要一網打盡,對流氓頭子要堅決殺掉”。各地政法、公安機關在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鬥爭中,堅決執行了中央指示,狠狠打擊了流氓團伙分子,摧毀了一大批流氓團伙,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據各地反映,由於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只有“流氓集團”的規定,沒有“流氓團伙”的概念,在辦理案件中對這個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要求作出解釋。對此,我們認為,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辦事。以流氓罪為主罪的團伙案件,構成流氓集團的就按流氓集團處理,不構成流氓集團的就按共同犯罪處理,在法律文書上避免使用“流氓團伙”的概念。為了更好地貫徹中央指示精神,正確處理這類案件,特對怎樣認定流氓集團以及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什麼是流氓集團
流氓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集團。
二、怎樣認定流氓集團
(一)構成流氓集團,必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1、三人以上出於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的故意而經常糾集在一起;
2、重要成員基本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3、多次共同實施流氓犯罪行為(參與人數有時多,有時少),或者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
(二)根據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當前構成流氓集團犯罪的行為主要是:
1、組織、參加人數多、規模大的鬥毆的,或者組織、參加持械鬥毆的,或者多次組織、參加聚眾鬥毆,危害嚴重的;
2、尋釁滋事,多次侮辱、毆打民眾的,或者侮辱、毆打民眾,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欺行霸市,擾亂正常貿易活動和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引起公憤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引起鬥毆,或者造成交通堵塞、財產毀壞、停演停業等後果,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
4、追逐、攔截、劫持婦女,進行侮辱、猥褻,情節嚴重,或者以淫穢下流手段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
5、進行集體淫亂活動,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
三、認定流氓集團應當注意區分的界限
(一)認定流氓集團,主罪應當是流氓罪,同時犯有其他罪行的,不影響認定流氓集團;
(二)不以流氓罪為主罪,或者雖有流氓行為但尚未構成流氓罪的其他刑事犯罪集團,不應定流氓集團;
(三)經常在一起吃喝遊蕩,僅有流氓習氣或一般違法行為的團伙,不應定流氓集團;
(四)民眾之間因某些糾紛而引起多人互毆的,不構成流氓罪,不應定流氓集團。
四、對流氓集團成員要區別對待
對流氓集團,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堅決予以摧毀。但是,不應把“一網打盡”理解為全部捕判,也不應把對流氓頭子要“堅決殺掉”理解為一律殺掉,應當區別不同情況,給每一個流氓集團成員以應得的懲處。在這方面,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一)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犯罪行為負責。對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要堅決逮捕、起訴、判刑。對其中罪行嚴重的要判處死刑;不夠判處死刑的,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從嚴懲處。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有些大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可能不只一個,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認定。
(二)對流氓集團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犯罪成員要堅決逮捕、起訴(不夠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沒有逮捕必要的也可以不捕,必要時由公安部門給以勞動教養或其他行政處罰),根據其各自在流氓集團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情況予以懲處。其中罪行特別嚴重、需要定為主犯的,應依法嚴懲;罪該判處死刑的,應當判處死刑。
(三)對流氓集團中罪行顯著輕微或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一般成員,不要逮捕,分別情況給予勞動教養或作不起訴、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等其他處理。
(四)對被誘騙、裹脅參加流氓集團的青少年,如果罪行輕微,可不以流氓集團成員論。
(五)對那些與流氓集團有一般來往關係,沒有參與犯罪活動的,不應定為流氓集團成員。
(六)對過去作過處理的流氓集團分子,如果沒有發現遺漏罪行或新的犯罪行為,不要再重新處理,即使處理有偏輕偏重情況,也不要再重新處理。
五、辦理流氓集團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除對已逃跑的流氓集團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都應當一案處理,不要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
(二)流氓集團成員除犯流氓罪外,同時犯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等其他罪的,應當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三)對不屬於流氓集團成員的流氓犯罪共犯和單個的流氓犯罪分子中,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精神,也應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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