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指的是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組織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反革命罪。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具有反革命目的。不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領導其他犯罪集團的行為不構成本罪。(2)客觀上實施了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的行為。如為進行反革命活動而組織、領導了有3人以上參加、有一定組織形式和名稱、有綱領和活動計畫的反動組織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 釋義: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組織的行為
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的行為,就構成本罪,不要求在組織反革命集團後一定實施了其它反革命行為。如有其它反革命行為,則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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