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陝西省政府同意,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8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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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表彰獎勵我省在從事高等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廣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高等學校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陝西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以下稱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符合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教學規律,具有創新性、實用性、科學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以省政府名義予以表彰獎勵並頒發證書。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省內首創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國或全省產生一定影響的;
(四)特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在教育教學改革實踐中取得重大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重大貢獻,在本省處於領先水平並產生重大影響。
一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上有較大創新,對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具有廣泛示範作用,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顯著成效,在本省產生重要影響。
二等獎教學成果應在教育教學理論或實踐的某一方面有明顯突破,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具有明顯成效。
第六條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教師應當承擔高等教育教學工作,並完成規定教學工作量。教學管理幹部必須在教學管理崗位上連續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 提倡相關高校聯合申報教學成果獎。在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中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直接參加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並作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申報程式為: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院(系)初步審查,學校組織評審,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九條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須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由學校教務部門組織對成果進行鑑定,成果鑑定專家一般由5至7人組成,並提交省級教學成果鑑定書。
第十條 建立陝西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評審專家庫。在每次評選工作開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專家組成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按照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提出獲獎名單與獎勵等級建議,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評審工作由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工作開始前,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項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10日;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決議確定的獲獎結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10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由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十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獎總數不超過350項。其中,特等獎授予比例15%左右,一等獎授予比例25%左右。
第十四條 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從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中擇優推薦。
第十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政府進行表彰,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照特等獎3萬元、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的標準,將獲獎情況納入高校“綜合績效獎補”因素分配體系,對相關學校予以支持;各高等學校也可依據有關規定,自主追加經費對成果獎獲獎者給予獎勵。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條 個人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在頒獎之前發現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完成獎勵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責成有關單位協助收回證書、追繳獎金,並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陝西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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