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是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於印發《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衛生健康委(局),委直委管各醫院,各省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
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完善全省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建設,強化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推動全省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等,我委組織修訂了《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3年5月6日

檔案全文

陝西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完善全省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體系,規範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建設與管理,更好地發揮質量控制組織的作用,推動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控中心,是指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為提高醫療質量安全和醫療服務水平,促進醫療質量安全同質化,實現醫療質量安全持續改進,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組建、委託或者指定的醫療質量控制組織。
第三條 按照組建、委託或者指定質控中心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級別,質控中心分為省級質控中心、市級質控中心和縣級質控中心(組)。
按照質控中心的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質控中心分為臨床類質控中心、醫技類質控中心和管理類質控中心等。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省級質控中心的規劃、設定、管理和考核,下設省質量控制與評價辦公室承擔具體日常工作。市級及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質控中心(組)的規劃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質控中心的設定應當以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為基礎,同一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原則上只設定一個本級質控中心。
第六條 市級及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參照省級質控中心設定情況,設立相應質控中心或指定現有質控中心對接工作。
第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度將本級質控中心設定和調整情況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省級質控中心在省衛生健康委領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本專業領域省內外醫療質量安全現狀,研究制定本專業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的計畫、方案和具體措施。
(二)擬訂省級本專業質控指標、標準和質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質量安全改進目標及綜合策略。
(三)組建本專業質控網路體系,對接國家相應質控中心,指導市級以下質控中心和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工作。
(四)收集、分析醫療質量安全數據,定期發布質控信息,編寫本專業年度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報告。
(五)協助建立或完善本專業質控信息資料資料庫,對專業質控指標、單病種質控指標和限制類醫療技術等數據實行監管。
(六)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督導檢查,指導醫療機構對標整改,將發現的違法違規等情況上報省衛生健康委。
(七)加強本專業質量安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宣傳醫療質量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範、指南和標準,定期開展本專業醫療質量專題培訓。
(八)對本專業的學科設定、技術套用、質量管理、設備使用等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為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九)定期召開本專業質量控制工作會議,交流質控工作經驗,安排部署年度或階段性工作,研究本專業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的重要事項。
(十)承擔省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級及以下質控中心在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領導下,參照省級質控中心工作職責,對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為本級質控中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各級質控中心依法依規開展質控工作。
第三章  規劃設定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質量控制管理需要對質控中心進行撤銷、變更、整合,也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工作需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省級質控中心設定流程:
(一)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設定規劃,明確專業領域和工作方向,並提出擬承擔相關專業質控中心工作的單位所需的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醫院提交申請資料。其中,市直市管醫院先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審核評估後,確定1家單位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省直省管醫療機構直接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
(三)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各市推薦情況和省直省管醫療機構申請情況進行初步遴選,確定不超過5家單位進入競選答辯。
(四)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答辯,組建答辯評審專家組,對申請設定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和評估,根據答辯情況,確定承擔質控中心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和質控中心主任委員,並公示。
(五)首次成立或更換掛靠單位的省級質控中心設1年籌建期,籌建期滿驗收合格後正式確定。
市級及以下質控中心的設定流程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掛靠單位應為三級醫療機構,具有完善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與控制體系、完備的質控標準及程式等相關規章制度、良好的質量管理成效。
(二)擬申請專業綜合實力較強,在全國或本省具有一定優勢和影響力,三年內未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三)掛靠單位具備開展質控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經費和必要的專(兼)職人員,能夠承擔省衛生健康委交辦的質控工作任務。
(四)省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級及以下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的條件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質控中心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領域開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二)本單位相關專業情況,包括人員結構、技術能力、臨床水平、學術地位、設備設施條件和質控情況等。
(三)擬推薦作為質控中心主任委員的資質條件,擬為質控中心準備的專(兼)職人員數量、辦公場所、設備、設施和經費情況。
(四)擬申請專業質控工作思路、目標、計畫及措施等。
(五)省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答辯評審專家組由熟悉掌握國家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況,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臨床、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參加答辯評審專家組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各級質控中心成立專家委員會(組),為本中心質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撐並落實具體工作。每個質控中心只設立1個專家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1名,可以設定不超過2名副主任委員(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掛靠單位專家擔任),專職秘書1-2名,省級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數量不超過25名,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專家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質控中心專家總數的5名,市級質控中心負責人應為省級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省級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名單由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推薦,報送省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後確定。
第十六條 省級質控中心主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好的職業品德和行業責任感,遵紀守法,品德高尚,為人正直,秉公辦事,團結奉獻。
(二)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熱心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專業知識及評價技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本中心質控區域和本專業領域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擔任本單位擬申報專業臨床科室或職能管理部門現職主要負責人兩年以上,原則上應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申報時距離退休年齡須至少任滿一屆。
(四)具有良好的身體狀態和充裕的工作時間。
(五)省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省級質控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亞專業質控專家組,亞專業質控專家組設定安排應當報省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後確定。
亞專業質控專家組組長應當同時為專家委員會委員。專家組名單由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確定,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年度工作報告。各級質控中心應當制定本專業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工作計畫應當遵循可操作、易量化的原則制定,相關具體工作任務應當明確完成時限。按要求及時向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本專業質控中心上報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評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級質控中心的考核工作,組建專家考核評價組,對本級質控中心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 實行動態管理。
(一)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照4年一個管理周期對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進行動態管理: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質控中心,掛靠單位不做調整:
(1)管理周期內4次年度考核結果均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2)管理周期內2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且未出現不合格的。
2.管理周期內發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掛靠關係並重新遴選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原掛靠單位不參與該輪遴選。
(二)質控中心主任委員履職期間因故不能繼續履職的,由掛靠單位在1個月內重新推薦人選,並報請省衛生健康委審定同意後確定。
(三)省級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及亞專業專家組任期為4年。委員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職的,可以增補。
(四)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發生違規違紀情節,或受到行政處罰的,取消其專業質控中心主任委員資格;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相關專業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不良事件,解除其專業質控中心掛靠單位關係。
(五)省級質控中心任期滿後,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設定省級質控中心掛靠單位。
(六)質控中心解除掛靠關係後,專家委員會及亞專業專家組同時解散。
市級及以下質控中心的動態調整工作由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開展。
第二十一條 質控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作例會、專家管理、經費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質控中心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質控工作,使用符合國家網路和數據安全規定的信息系統收集、存儲、分析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並落實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保障網路和數據安全。
質控中心應當在規定範圍內使用數據資源。使用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發表文章、著作等成果,應當註明數據來源,並使用質控中心作為第一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質控工作相關資料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紙質資料須轉換成電子版進行保存。質控中心掛靠單位變更時,原掛靠單位應當封存質控工作相關紙質資料和電子版資料,於1個月內將電子版資料副本以及質控管理網路、信息化平台、管理許可權和質控數據等一併轉交新掛靠單位,確保本專業質控工作有序、無縫銜接。
第二十四條 省級質控中心以質控中心名義印製檔案的,規範按照省級質控中心統一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式要求執行。市級及以下質控中心以質控中心名義印製檔案的,按照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為質控中心開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經費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控中心應當加強對本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發現違規行為應當立即糾正並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質控中心工作經費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計畫支出,專款專用。質控中心工作經費納入掛靠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掛靠單位財務管理要求。質控中心應當遵守相關財務規定,確保經費規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質控中心應當嚴格按照以下規定開展工作,強化自我管理:
(一)未經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開展與質控工作無關的活動。
(二)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委託或以合作形式違規變相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質控活動。
(三)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使用企業贊助的經費開展工作。
(四)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主辦或者參與向任何單位、個人收費的營利性活動。
(五)不得違規刻制印章、違規以質控中心名義印製紅頭檔案。
(六)不得以質控中心名義違規頒發各類證書或者專家聘書。
(七)不得違規將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用於與質控工作無關的其他研究,或利用醫療質量安全數據資源進行營利性、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亞專業專家組成員以及質控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質控工作有關規定,不得以專家委員和質控中心工作人員名義違規舉辦和參加營利性活動,不得藉助質控工作違規謀取私利。
第三十條 質控中心出現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相關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立即解除掛靠關係並重新遴選質控中心掛靠單位;原掛靠單位不參與本輪遴選,且4年內不得申請作為新成立其他專業質控中心的掛靠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及亞專業專家組專家出現第二十九條規定相關情形且情節嚴重的,或長期不承擔質控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務的,應當及時調出專家委員會及亞專業專家組。
質控中心工作人員出現第二十九條規定相關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由掛靠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級及以下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轄區質控工作需要,制定轄區內質控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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