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州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促進質控中心建設和發展,推動醫療機構相關專業醫療質量持續改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1號)、《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0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1號)、《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0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恩施州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州質控中心”)是指由恩施州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州衛生健康委”)組建的負責落實相關專業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要求的組織。
第三條縣市衛生健康局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轄區組建相關專業的醫療質量控制分中心(以下簡稱“質控分中心”),負責本轄區內相關專業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
第四條質控中心與質控分中心共同組成全州醫療質量控制網路,實行州、縣市二級管理,覆蓋全州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縣市質控分中心接受州對應專業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州衛生健康委負責質控中心的規劃、設定、管理與考核,對全州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州衛生健康委對質控中心的管理工作由醫政藥政與體制改革科統籌負責,其中中醫(藥)各專業質控中心由中醫藥與產業科具體負責,產前篩查質量控制中心由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科具體負責,傳染性疾病各專業質控中心由疾病預防控制科負責。
第六條各縣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縣市質控分中心的規劃、設定、管理與考核,督促在本轄區內開展質控工作。
第七條州質控中心根據本專業實際情況在上級各相應質控中心業務指導下,開展本專業的質量控制工作,推動本專業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專業的質控標準,經州衛生健康委備案後公布實施;
(二)組織本州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人員的質控培訓;
(三)制定專業質控計畫和實施方案,開展質控督查,反饋督查結果;
(四)對質控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督促指導、落實質控整改建議,追蹤複查整改落實情況;對疑似違法違規情形應及時上報州衛生健康委主管科室;
(五)收集匯總質控相關信息、報表,進行統計分析、評價反饋;
(六)推進全州相關專業質控信息化建設,建立質控信息資料資料庫;
(七)指導縣市質控分中心開展工作;
(八)對相關醫療專業的設定規劃、基本建設標準、人員資質、相關技術、設備的套用等工作進行調研和論證,為州衛生健康委決策提供依據;
(九)完成州衛生健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州質控中心的質控原則上必須覆蓋省州屬醫療機構以及各縣市人民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婦幼保健院,二級以上民營醫院,並對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抽查。
縣市質控分中心的質控範圍為所在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所有醫療機構。
第三章  設定
第九條州衛生健康委根據本州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需要設定質控中心,同一專業只設一個質控中心。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向州衛生健康委申請承擔州級質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級醫院或有條件的三級專科醫院,具備相應技術和管理能力;
(二)所申請專業綜合實力較強,在全國、全省或本州具有明顯優勢和影響力,或是國家、省、州級醫學重點學科;
(三)所申請專業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診療技術規範、質量控制標準和良好的質量管理成效,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四)具備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經費和必要的專(兼)職人員等方面的支撐保障。
有多家醫療機構申請提出成為同一專業“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時,州衛健委通過評分方式擇優確定醫療機構(附:恩施州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所在醫療機構評分表)。
第十一條質控中心主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身體健康,有時間保證,能夠勝任本專業質控工作,是醫療機構的本專業學科帶頭人,並符合以下條件:
1.擔任本學科國家級、省級學會或專科分會委員以上職務;
2.所在科室是國家級或省、州級重點學科;
3.在本地區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威望的本學科帶頭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副高級及以上職稱。
(二)熱心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能熟練掌握醫療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和評價技能,熟悉並能運用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近兩年內未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於奉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威望。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州級質控中心時,應當向州衛生健康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二)本單位相關專業醫療服務能力與水平的情況;
(三)本單位相關專業醫療質量控制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擬擔任質控中心主任資質條件,負責具體質控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數量、資質條件;
(五)擬開展相關專業醫療質量控制工作的思路和舉措;
(六)所在醫院提供開展質控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經費的相關保障情況;
(七)州衛生健康委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州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對擬同意成為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將按照相應公示制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作出同意的決定。
第四章  運行
第十四條各質控中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組織討論上一年度工作總結、本年度工作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和工作計畫等報州衛生健康委主管科室,經審核後按計畫開展年度質控工作。
第十五條各質控中心成立後一年內,應當完成本專業質控標準或者質控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質控標準經州衛生健康委主管科室備案後執行,執行後修訂的也應當及時報州衛生健康委主管科室備案。
第十六條各質控中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質控專業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本專業的最新進展、質控標準、薄弱環節與改進等內容。培訓對象至少覆蓋省州屬(州管)醫療機構、各縣市人民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婦幼保健院、二級以上民營醫院以及各縣市質控分中心。鼓勵全州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積極參加相應質控專業培訓。
第十七條州質控中心每年定期、不定期開展質控督查,推進以信息化為手段進行督查。
(一)定期質控督查是指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質控檢查,檢查對象覆蓋省州屬醫療機構、各縣市人民醫院、中醫院,其中未開展相應業務的醫療機構,相應專業質控中心對其免於督查,質控督查結果報州衛生健康委主管科室,相應主管科室對督查結果進行審核匯總並以通報形式發布。
(二)不定期質控督查每年安排1-2次,主要以專項抽查或整改落實“回頭看”形式,各州質控中心不定期督查的範圍原則上要求覆蓋所有省州屬醫療機構(其中未開展相應業務的醫療機構,對應專業質控中心對其免於督查)。每次不定期督查結束後,需要將督查結果和整改建議反饋被檢查單位,並報州衛生健康委對應主管科室,必要時相應主管科室在全州範圍內進行通報。相應質控中心三個月內對上一次督查發現問題較突出或嚴重的醫療機構的督查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
州質控中心對各縣市所屬醫療機構抽查的結果要報送縣市衛生健康局,對發現的問題由縣市衛生健康局督促相關醫療機構落實整改。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配合質控中心的督查工作,根據整改要求落實整改工作,並向質控中心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州衛生健康委將根據質控督查結果和醫療機構整改情況,視情節輕重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相關質控信息文檔(質控標準和質控督查材料等)每年於12月份由各質控中心報州衛生健康委對應主管科室保存。
第二十條質控中心由州衛生健康委和所在醫療機構給予經費保障,質控分中心由縣市衛生健康局和所在醫療機構給予經費保障。財政經費不足部分,由醫療機構補足。質控中心須按規定使用相關經費,質控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用於質控培訓、會議、交通、差旅、人員勞務、印刷以及質控工具購置等。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州衛生健康委對質控中心實行動態管理。
(一)州衛生健康委醫政藥政與體制改革科、中醫藥與產業發展科、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科、疾病預防控制科負責對各專業質控中心工作每2年開展一次考核(考核標準見附屬檔案)。考核不及格的,予以撤銷該醫療機構承擔該專業質控中心資格,重新遴選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專業質控中心醫療機構。考核只達及格的,第一次予以警告,連續兩次考核只達及格的質控中心撤銷該專業醫療機構質控中心資格,重新遴選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該專業質控中心醫療機構; 
(二)質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內如因工作調動、退休離崗、個人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承擔主任工作的,重新遴選該專業質控中心醫療機構及主任。
第二十二條州質控中心所在醫療機構發生變更的,相關質控管理工作及資料應於州衛生健康委發布通知後1個月內完成交接。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衛生健康局參照本辦法對質控分中心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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