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陝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2001年9月6日陝政發〔2001〕4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爆炸物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1]48號
【發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規定所稱民用爆炸物品系指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環節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打擊非法活動;省國防科工委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的行業管理及國家定點生產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定點的鄉鎮企業、個體作坊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級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生產煙花爆竹的國有企業,由省國防科工委結合我省實際,會同省公安廳選定;鄉鎮企業和個體煙花爆竹的生產區域,由省公安廳會同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劃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經省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報國家國防科工委批准,並核發企業憑照。改建、擴建項目中不改變生產規模,不增加生產品種的,由省國防科工委批准。
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企業必須經省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報國家國防科工委批准,並核發經營憑照;企業持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領取《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爆器材經營企業設立銷售網點,須經省國防科工委審核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的經銷網點,由所在的地市供銷社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範和標準協商確定,經所在的地市公安機關審查,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實行定點銷售。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社專營,並應取得省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核發的《煙花爆竹批發證》,方可經營。
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由購買單位向所在的地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由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駕駛員及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和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的專職押運員,專車運輸,專人押運。車輛要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
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的地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並配備持同級機關核發的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方可進行爆破作業。
裝卸民用爆炸物品時,要選擇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並在安全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作業。
生產、保管、經銷、使用、運輸和押運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特性和安全操作規程,取得特種行業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要加強對工業炸藥主要原材料硝酸銨的生產和銷售管理,硝酸銨經銷企業要控制流向,對個人用戶實行登記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用硝酸銨私造炸藥。
對於非法生產、銷售、販運和私自藏匿、私帶、濫用、盜竊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或個人,除沒收其民用爆炸物品外,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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