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 施行:2009年3月1日起
  • 通過:2009年1月5日
  • 通過會議:十屆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
導語,正文,

導語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現予公布,自

正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雲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煙火劑、煙花爆竹、民用信號彈等以及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制訂、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列入的物品。
第三條在本州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遵守本規定。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併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雲南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由縣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上報省人民政府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批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證》,併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銷售。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分別由所在地省、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每三年審核換髮一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核發機關收回或吊銷其許可證。
第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安全管理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定技術防範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第七條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專業運輸的企業,應當先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並配備專職押運人員,使用運輸爆炸物品的專業車輛 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地或者使用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方準運輸。運輸中禁止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倉庫附近、交通要道、橋樑和城市、集鎮等人口稠密聚居地停留、食宿。
第八條經州公安局審核批准,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公司可以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的押運、配送、守庫及爆破業務。
公司必須具備的具體資質條件由州公安局另行規定,並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應當本著遠離生產、生活區和鐵路、公路、橋樑、水庫、高壓輸電線、通訊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原則選址,並經所在地縣市安監、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建蓋庫房。庫房竣工後應經上述部門檢查合格,並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儲存資格後方可儲存。
第十條 州民用爆炸物品專營企業憑州公安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專營企業組織民用爆炸物品貨源。縣市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憑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到州民用爆炸物品專營企業進貨銷售。
第十一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託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契約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經運達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核發給《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
第十二條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所需爆炸物品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辦理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到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購買,嚴禁自行調入、帶入或自配使用。
國家、省、州重點工程項目和年炸藥使用量達千噸以上的企業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縣市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無供給能力或儲存條件的,經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可由州民用爆炸物品專營企業直接供應。
第十三條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儲存點,應當建立完善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配備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人員進行管理,並取得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雲南省加強和規範涉爆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培訓考核合格,由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以上專業資格的人員操作爆破。無專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不得核發購買爆破器材的有關證明,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應當經過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州公安局審批後統一發給《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爆破助理工程師 ( 技師 ) 以上技術人員逐級報省主管部門培訓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州公安局定期組織全州涉爆作業人員參加全省統一的涉爆作業人員培訓,並且每兩年進行一次《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審驗。
第十六條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作業或露天深孔用藥量在1噸以上的較大爆破,必須制定工程計畫 ( 包括組織領導 )、編制爆破設計書、爆破說明書,經作業單位總工程師和主要領導審核,報經爆破作業主管部門 ( 或相當於此一級的總公司 ) 鑑定批准,同時,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徵得所在地縣市以上公安局同意,並送有關部門備案後,方可爆破。
爆破藥量在 50 噸以上的大爆破應當報經省級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所有爆破作業應當有與之相適應的現場指揮機構和安全警戒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爆破藥量在5 公斤至50公斤的,應當由有3個月以上爆破經驗的爆破員操作;
(二)51公斤至500公斤的,應當由有2年以上爆破經驗的爆破員操作;
(三)501 公斤至 1000公斤的,應當由2名有3年以上爆破經驗的爆破員或者助理工程師操作;
(四)1噸以上的重大爆破應當由助理工程師以上的爆破人員操作;
(五)露天深孔 50 噸、井下 20噸、水下 5 噸以上的大爆破作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722-2003 安全規程》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詳盡的其他有關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處予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民用爆炸物品專營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8日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定》(楚政通[200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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