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律師條例

陝西省律師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陝西省律師條例》。該條例已於2022年7月28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2022年7月28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律師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3屆〕第76號 
立法背景,立法過程,法規目錄,法規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背景

為了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立法過程

2022年7月28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3屆〕第76號》,會議通過《陝西省律師條例》,於2022年11月1日實施。

法規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四章 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執業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律師協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律師執業以及與律師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律師隊伍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律師法律服務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師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研究制定律師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法律服務秩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益。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和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有權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投訴、舉報。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九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行政部門。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準執業的有效證件,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收繳和吊銷。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作出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執業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十二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收回、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四)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的;
(五)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六)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法定程式申請。
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註銷執業證書。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材料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行政部門。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律師法律服務欠缺的地區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放寬設立條件。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定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後報省司法行政部門批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律師事務所跨縣(市、區)變更住所,需要變更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對章程、合夥協定作出相應修改後,按照法定設立許可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分立、合併,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註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提交分立協定或者合併協定等申請材料,按照法定設立程式或者終止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終止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妥善處理受理的業務事項,依法清算債權債務。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終止的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連同全部註銷申請材料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程式、利益衝突審查、風險控制、質量控制、人員管理、培訓教育、年度考核、違規律師辭退、投訴查處、統一收案收費、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等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之間應當公平競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二十四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和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與本省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
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除執業律師外,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成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分所,支持西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範區建設。
第三十條 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可以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代表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法律服務。
第四章 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為律師執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第三十二條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律師不得擔任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案件的代理人。曾經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不得承辦與本人擔任仲裁員辦理過的案件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三十四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依法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安排律師會見,不得限制會見的時間、次數,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檔案、材料。
看守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遠程視頻會見系統建設,建立律師會見預約平台,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外,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備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電子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律師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管、公安、海關、金融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調查核實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三十七條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令。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律師因開庭日期衝突等正當理由申請變更開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在不影響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可以調整開庭日期並及時通知律師。
第三十九條 律師助理持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可以隨同辯護律師會見,參與會見的律師助理人數為一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助理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以代為辦理立案、提交領取法律文書,協助閱卷。
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但律師助理不得發表代理、辯護意見。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或者虛假仲裁;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九)煽動、教唆當事人或者本人通過網路傳播媒介等方式對案件發表不當言論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鼓勵、支持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與以下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一)參與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通過提供法律諮詢、舉辦普法講座、參與矛盾糾紛調處、代理案件等方式,引導公民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基層社會治理;
(二)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採取釋法析理、提出處理建議、引導申訴、代理案件等方式,化解矛盾,推動涉法涉訴信訪法治化;
(三)參與法治宣傳,通過以案釋法、巡迴宣講、法律諮詢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四)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活動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五)參與其他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律師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為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履職提供法律顧問等輔助性法律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五章 執業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律師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作配合,完善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 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該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提出投訴的律師。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聯動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律師維護執業權利的申請,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處理。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調查屬實的,應當建議有關辦案機關依法處理,有關辦案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
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持有關證明調查核實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有關情況的,辦案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對其執業和管理情況作出評價。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第四十九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律師、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系統,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獎懲信息應當及時記錄、披露,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提出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通報提出建議的機關。
第六章 律師協會
第五十一條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自律性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行業規範對律師行業進行自律管理、提供服務。
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黨的建設工作管理制度、行業管理制度,完善議事、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三)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六)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七)指導律師、律師事務所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活動;
(八)組織會員開展律師工作理論與實務研討活動,交流工作經驗,宣傳律師制度,推動工作開展;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三條 律師協會應當加快涉外、商事糾紛、工程建設、金融、智慧財產權等專業領域律師隊伍建設,推動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品牌化、規模化和專業化建設。
第五十四條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或者作出的決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
律師協會處理會員違法違紀行為明顯不當的,省、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出監督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或者其他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對律師事務所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或者沒收相當數額違法所得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律師或者其他個人、律師事務所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第五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在本省範圍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包括總則、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權利和義務、職業保障和監督管理、律師協會、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章節共六十條內容。
《條例》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律師認為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可以向該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理。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條例》明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依法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外,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備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電子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律師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管、公安、海關、金融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調查核實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明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程式、利益衝突審查、風險控制、質量控制、人員管理、培訓教育、年度考核、違規律師辭退、投訴查處、統一收案收費、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等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律師事務所分立、合併,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註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提交分立協定或者合併協定等申請材料,按照法定設立程式或者終止程式辦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和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有權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投訴、舉報。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條例》規定,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除執業律師外,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其他專業人員可以成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鼓勵律師事務所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分所;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可以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代表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法律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