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一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一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親職教育促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等開展親職教育工作或實施親職教育,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親職教育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政府主導、國家支持、家庭盡責、社會協同、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導親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制定親職教育專項規劃,實施專項督查,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親職教育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納入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納入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親職教育工作,建立親職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督導評估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並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親職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和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工作,並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報告親職教育工作履職情況。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配契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親職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為親職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用於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宣傳倡導、骨幹培訓、科學研究、諮詢服務、公益活動、監測評估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央和我省評比達標表彰有關規定對在親職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陝西省親職教育宣傳周,每年5月為陝西省家風家教宣傳月,舉辦陝西省家庭文化節慶活動。親職教育宣傳周、宣傳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組織公益宣傳,舉辦講座、論壇、研討、經驗分享等活動,普及親職教育科學知識,開展公益性指導服務。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培養未成年人良好運動習慣,增強其身體素質,重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引導其正確對待挫折與壓力,提高心理調適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
第十二條 未成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幫助未成年人甄別網上信息和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提高網路學習交流能力,引導其養成良好用網習慣,預防沉迷網路,自覺抵制網路不文明行為。
未成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合理使用電子產品,預防未成年人電子產品成癮,減少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性別意識,正確認識兩性關係,在親職教育中融入性別平等教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親子陪伴,提高陪伴質量,陪伴未成年人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家風家教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博物館、科技館等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場所。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親職教育中,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休閒和體育鍛鍊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業負擔,不得以譏諷、辱罵、恐嚇、毆打等暴力行為實施親職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親職教育中,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參與權,重視聽取並採納未成年人的合理意見。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積極參加學校組織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的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活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上述親職教育指導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一方開展親職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於履行親職教育義務。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父母因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無法履行親職教育義務的,依法由其他監護人履行。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簽訂委託監護協定,委託時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做好心理疏導。代為監護的人應當按照委託監護協定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委託他人代為監護的,父母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將委託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和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
(二)與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就讀學校、代為監護人經常保持聯繫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身心狀況;
(三)與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溝通聯繫,經常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指定或者以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親職教育指導機構。
親職教育指導機構負責開展下列親職教育指導工作:
(一)開展親職教育研究,普及推廣親職教育知識;
(二)培訓親職教育專業人才及志願者,建立親職教育人才庫;
(三)開展親職教育的交流及合作;
(四)指導學校家長學校、社區家長學校及其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活動;
(五)研發親職教育類公共服務產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登記,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親職教育專業知識和指導服務資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購買服務等措施,培育親職教育服務機構。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對親職教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之家、兒童之家、校外教育輔導站、勞動教育實踐基地、親職教育類社會組織等公益機構,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家風館、家風文化廣場、家風文化廊道等家風家教場所,開展家風家教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和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應當將親職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充分發揮協同育人主導作用,全面建立家長學校,家長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親職教育指導和1次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成立學校親職教育指導委員會,親職教育指導委員會溝通、協調、指導學校親職教育工作。
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關注殘疾、學習困難、情緒行為障礙、經歷重大變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指導幫助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
學校發現未成年人違紀、違法,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提供有針對性的親職教育指導和幫助。
(二)將親職教育指導納入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培訓計畫和培訓項目,親職教育工作經費從學校經費中列支。教師培訓機構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課程納入師資培訓內容。
(三)推動高等教育機構加強親職教育專業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培養親職教育指導專門人才。
(四)將學校的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育督導範圍,依法依規實施教育督導。
第二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對親職教育指導機構(站點)的建立、運行和發展等工作的指導;
(二)組織開展親職教育宣傳、培訓和實踐活動等;
(三)指導督促城鄉社區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四)提供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社會工作部應當會同婦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督促城鄉社區建立家長學校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通過現場諮詢輔導、播放宣傳教育片等形式宣傳親職教育知識,提供早期親職教育指導。
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做好本機構養育兒童的親職教育工作,並對養育和寄養兒童及家長提供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接收的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管等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其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嬰幼兒家庭開展家庭照護、衛生健康教育活動,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等,推進3周歲以下嬰幼兒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親職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建設,依託網上家長學校等向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課程和資料,普及親職教育知識,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鼓勵研發易於接受、便於實操、科學有效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新媒體產品。
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推動公共文化機構開展親職教育宣傳,開發親職教育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親職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和方法。
鼓勵和支持利用公共運輸工具、戶外螢幕、廣告欄、宣傳欄等進行親職教育公益宣傳。
鼓勵和支持網路通信經營等單位免費推送科學親職教育知識及相關信息,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和運行規範。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場所,每年應當開展4次以上公益性親職教育講座或者親子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教育工作內容,依法依規做好轄區內親職教育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推進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建立城鄉社區家長學校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社區家長學校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每年至少開展4次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社區親職教育工作經費應從社區專項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職工提供親職教育服務。
鼓勵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親職教育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親職教育工作者、親職教育志願者等優先向孤殘、留守、流動、遺棄、流浪、單親、貧困,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救助或指導服務。
鼓勵依法設立親職教育基金會或親職教育基金,支持親職教育事業發展。鼓勵單位、個人向親職教育基金會、親職教育基金和親職教育社會組織捐贈。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第三十條 教育、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會同民政、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為有下列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親職教育幫扶和指導: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殘疾或者因服刑、被強制隔離戒毒以及被採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親職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等實施親職教育存在嚴重困難的;
(四)遭受侵害或者經歷其他重大變故的;
(五)殘疾未成年人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服務,為親職教育幫扶和指導提供信息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全面排查、定期走訪,掌握轄區內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或者採用暴力、侮辱等不當方式實施親職教育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求助、舉報。接到求助、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有前款不當行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屬於本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按照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對未成年人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制發《督促監護令》,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制發《親職教育指導令》,依法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做出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會同教育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組織或者委託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親職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被有關機關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指導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做出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訓誡。
第三十三條 負有親職教育工作法定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從事親職教育服務的機構未依法登記的、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隱私或者其他個人信息的、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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