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殘疾人的人格尊嚴,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權利保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 [特別保障]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撫恤和優待。
第四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促進殘疾人保障事業和福利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職責,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做好服務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財政補助、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為鄉鎮、街道以及殘疾人較多地方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殘疾人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殘工委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問題。
第六條 [殘聯職責)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本省各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八條 [殘疾評定]殘疾人分類分級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程式評定。符合規定的,由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免費發放殘疾人證。
第九條 [助殘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全國助殘日開展扶殘助殘主題活動。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條 [殘疾預防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建立殘疾預防工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各類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各方面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控制殘疾的發展,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一條 [殘疾預防措施]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針對遺傳、地方病等方面的致殘因素,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
對可能造成出生缺陷或者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家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醫療衛生機構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對新生殘疾兒應當建檔立卡,並向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與分析]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定期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加強信息收集和動態監測,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殘疾人狀況和致殘原因。
第十三條 [康復項目和計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確定殘疾人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畫,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康復機構]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培訓康復工作人員,進行康復技術指導。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指導專科醫院、城市社區和鄉村醫療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業務,建立分層級醫療、分階段康復、資源共享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
政府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個人設立精神殘疾、智力殘疾等康復治療機構的,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人員培訓]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設定相關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政府和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十六條 [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康復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實施醫療康復救助,對貧困殘疾人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給予補助;免費為貧困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免費為殘疾人實施白內障手術。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條 [教育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總體規劃,安排專項補助資金,開展學前教育,保障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九條 [費用減免]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機構職業高中班(部)就讀的殘疾學生,學校和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減少或者免除其學費和其他費用,並給予生活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免除費用的數額對學校和特殊教育機構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殘疾人教育機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定殘疾人教育機構,建立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合作建校等形式,保證適齡殘疾人就學。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辦學、捐資助學支持殘疾人特殊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民辦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 [教育機構義務]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普通國小、初級中學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第二十二條 [職業教育]政府有關部門、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教育、創業培訓和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重點發展殘疾人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對殘疾學生進行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教待遇]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殘疾人特殊教育和手語翻譯滿二十年工齡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工資基數。
對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單獨進行職稱評定和晉級。
第二十四條 [特教經費]特殊教育經費在教育經費中專項列支,隨著教育經費的增加而相應增加,專款專用。教育費附加收入應當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
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特殊教育事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給予支持。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就業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當地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集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
第二十六條 [集中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等措施,支持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七條 [分散就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不低於其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錄用殘疾人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給予獎勵;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和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出資、政策扶持或者社會籌資等多種形式增加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10%的比例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八條 [優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核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建、改建、擴建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場所,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九條 [平等就業]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 [鼓勵措施]政府鼓勵、支持用人單位聘用殘疾大學生以及有一定技能的二級以上殘疾人。
用人單位每聘用一名有一定技能的二級以上殘疾人,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免收相應就業保障金。
第三十一條 [特別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聘用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根據殘疾職工特點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不得加重殘疾職工負擔,不得違法延長殘疾職工的工作時間,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企業改制、註銷、破產,應當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文化保障]縣級以上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文化生活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有計畫地建設殘疾人文化、體育設施和活動場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保障措施]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形式,及時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在公共圖書館設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和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說;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扶持面向殘疾人的文化產業,支持殘疾人文化創業。
第三十四條 [支持措施]殘疾人在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文藝匯演、體育集訓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視為工作出勤;無工作單位的,舉辦單位應當給予補助。
殘疾運動員、教練員在國際、國內大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優惠措施]公共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對殘疾人免費開放,並在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識。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殘疾人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予以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並方便和幫助殘疾人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特別醫療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訓練、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享受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
第三十九條 [護理補貼]縣級人民政府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護理補貼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生活救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對生活貧困的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對靠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供養的,成年二級以上殘疾人,經本人或者供養人申請可以單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殘疾人家庭,適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一條 [特別救助]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供養。
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流浪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機構予以救助。
第四十二條 [托養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為智力、精神、二級以上殘疾人及老年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心理諮詢等綜合性服務。
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四十三條 [住房保障]縣級人民政府對無住房或者住危房的農村貧困殘疾人,應當資助其建設或者維修住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並在樓層分配上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家庭予以照顧。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殘疾人家庭,提供貨幣補貼或者實物配租。
因城市建設規劃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給予照顧。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優惠]殘疾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憑殘疾人證免費,並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第四十五條 [法律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辦理公證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四十六條 [慈善事業]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建立為殘疾人服務的慈善機構、志願者組織,發展殘疾人慈善事業。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七條 [建設與維護]無障礙設施應當安全、可達、便利,與周邊道路、建築物的其他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實行無障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四十八條 [輔助設備研發推廣]科技、工業信息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無障礙輔助設備的研發和推廣使用。
第四十九條 [交通無障礙]市政建設、交通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出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駕駛機動車等創造無障礙條件,在公共運輸工具和站(場所)設定殘疾人專用座椅,配置相應的無障礙設備設施,公共停車場所有條件的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鼓勵住宅小區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無障礙通道等,方便殘疾人出入。
第五十條 [家庭無障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環境改造提供資助,或者為其免費改造。
第五十一條 [無障礙服務]銀行、機場、車站、碼頭、公園、旅遊景區等公眾服務的機構和場所應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人手摸模型、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幫助維權責任]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殘疾人組織對殘疾人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殘疾人組織對侵害特定殘疾人群體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 [未繳納就業保障金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五十四條 [其他違法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責任]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履行為殘疾人服務職責而不履行的,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