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章數:七章
  • 內容: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和法律責任
立法歷程,辦法全文,

立法歷程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辦法全文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1994年4月26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家庭和學校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
第四條 民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宣傳、網信、發展和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婦聯、共青團、工會、殘聯、科協、關工委、青聯、學聯、少先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新媒體等開展保護未成年人宣傳報導,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欄目,營造關愛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職責,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交由他人臨時照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殘疾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和個性特點履行監護職責,並為其接受教育和康復訓練提供支持。
對存在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監護能力認定、採取監護干預措施、實施親職教育指導,撤銷或者恢復監護人監護資格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親職教育主體責任,樹立正確的家教、家風理念,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學的方法,教育、影響和保護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個體差異和個人隱私,了解、掌握其生活、學習、思想、社會交往等情況,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增強自理和自律能力,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鼓勵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學習親職教育知識,參加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定期對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檢查,按時接種疫苗,預防傳染病,必要時及時就醫,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發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及時溝通交流;接到有關單位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分析原因,積極採取干預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家庭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共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得實施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行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防火災、防觸電、防燙傷、防中毒、防跌落、防溺水和防欺凌、防詐欺、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其遵守交通規則和社會管理秩序,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升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發現他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時,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直接向上述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以及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或者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被請求的部門和組織應當及時受理,並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不得拒絕、推諉。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進行社會公德、傳統美德和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開展常態化法治宣傳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幼稚園和托育機構貫徹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遵循嬰幼兒成長規律和特點,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發展,為嬰幼兒創造良好、安全的生活條件和環境。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以校長、園(所)長為第一責任人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消防、文體活動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完善監控、報警等物防、技防設施,配備安保人員,定期檢查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衛生環境和條件,以及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用品,應當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對未成年人進行交通、消防、衛生健康等安全教育和防災避險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避險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完善準入、考核及培訓制度,確保工作人員規範從業。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學校和教師應當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糾正錯誤行為,培養未成年學生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平等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對家庭困難、身心障礙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幫扶;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籍或者責令其停學、退學。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將心理健康教育培訓納入教師全員培訓和考核內容,提高教師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狀況的意識和能力,並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學校應當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按照規定開設心理健康課程,並可以通過建設心理輔導室、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預防和解決其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鼓勵學校設定社會工作專門技術崗位或者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參與親職教育指導、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干預和教育轉化等工作,為未成年人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人體質健康管理,在校期間開展各類體育教育活動,保障未成年人每天體育鍛鍊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培養未成年人的強健體魄和堅強意志。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強對教職員工、學生的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及時組織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專項調查和評估,並公布舉報、求助方式。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一)毆打、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路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構成欺凌。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教育、支持學生主動、及時報告發現的欺凌情形,並對報告的學生予以保護。教職員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於弱勢的未成年學生,防止欺凌行為的發生。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發現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學校報告。
學校應當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親職教育指導。
學校應當關愛、幫扶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撫慰、疏導;被欺凌的未成年學生申請轉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決定將其轉入其他同類型學校。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校園欺凌防控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增強未成年人防範侵害的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建立預防、報告和處置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未成年人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
(二)撫摸、故意觸碰未成年人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未成年人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及其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恐嚇、侮辱、歧視、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指派未成年人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懲戒;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人收取費用;
(四)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五)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健全家訪制度,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交流聯繫。
學校發現學生行為異常或者無故缺課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查明原因。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學生擅自外出、無故夜不歸宿的,應當及時查找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應當開展親職教育指導,開設家長課堂或者家長開放日,保持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溝通和聯繫,對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共同做好教育轉化工作。
鼓勵、支持學校與社會組織舉辦公益性教育講座,為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活動提供支持,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未成年人。
第二十四條 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監護指導、心理干預、法律援助、個案幫扶、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家庭監護能力評估、收養評估等專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開展相關知識和親職教育培訓;
(二)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定期走訪了解其家庭監護和就學等情況,並給予關愛幫扶;對符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未成年人及家庭協助申請救助;
(三)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
(四)支持配合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關愛服務場所,開展日常照料、親職教育指導、心理健康引導等關愛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其他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相關單位不得錄用。
對前款規定的單位應當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六)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八)其他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重視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防溺水責任制。教育、水利、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防溺水宣傳教育、設施設備配備、隱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應急救援、事故處置等工作。
河流、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的管理者應當在相關水域設定警示標誌、應急救助設施或者採取其他合理的防範措施,警示、防範、勸阻未成年人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防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及時排查風險隱患。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危險水域放置溺水搶救設施,組織志願者定期開展防溺水巡護活動。
第三十條 旅館、賓館、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證件,詢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報送、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等。如發現有違法嫌疑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係或者身份關係明顯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麻醉、脅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單獨入住、多次入住或者與不同人入住、異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存在其他可疑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考慮其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酒吧、專業電競酒店和非專業電競酒店的電競房區域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註明舉報電話;
(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定適齡提示,標明適齡範圍,設定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
(五)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緊急救治情況下無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標誌;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化學品。
前款規定涉及的相關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並查驗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妥善管理飼養犬只,禁止攜帶犬只進入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等未成年人聚集場所。
第三十三條 新聞媒體報導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未成年人真實身份的信息。電視或者視頻採訪受侵害未成年人時,應當對面部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玩具、文創產品、網路信息等不得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協會通過建立健全、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標準及培訓專業人才等方式,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責任,提高未成年人保護水平。
第三十六條 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利用各自優勢設計符合未成年人認知特點的教育活動,為其思想教育、社會實踐、職業體驗等提供支持。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三十七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路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路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的意識和能力,養成良好網路使用習慣,提高對網路信息的分析判斷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網信部門及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通信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產品和服務內容以及提供方式,指導其落實網路欺凌防治、信息處理、投訴舉報受理、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等義務,並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用戶,設定相應的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時間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一)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審查、評估機制,對產品和服務內容定期檢查,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網路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提示、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依法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二)落實網路遊戲用戶賬號實名註冊和登錄要求,採取身份證核驗等有效技術措施,識別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對未實名註冊和登錄的,不得提供遊戲服務;
(三)不得違反規定為未成年人提供現金充值、禮物購買、線上支付等網路服務,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路活動;
(四)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內容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路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顯著位置、用戶關注的重點區域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線上直播類培訓應當設定合理的時段、時長,保證未成年人休息時間。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賬號信息核驗,防止被依法依規關閉的賬號重新註冊。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慧型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便於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宣傳、網信、教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通過在智慧型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路信息,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干預。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負責對生活無著流浪、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臨時監護、收留撫養、監護評估、服務轉介等幫扶救助,開展區域內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等關愛服務。
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其護理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人數按照規定配比,並建立護理人員薪酬待遇標準動態增長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保護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崗位津補貼制度。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孵化扶持、鼓勵公益事業單位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方式,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加強社會工作專業隊伍建設,支持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體系,建立健全符合專門教育條件的未成年人送學機制,並根據需要科學合理設定專門學校,做到布局合理、資源集中、有效輻射,促進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預防矯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發展職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其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中國小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列入對學校、教師的考評內容。
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教學評價制度,指導學校、幼稚園通過教育、教學、實踐、體驗等活動,豐富未成年人在文化、體育、社會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識,增強未成年人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幼稚園、托育機構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為嬰幼兒提供安全、科學的照顧和保育教育。
第四十六條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開展心理健康狀況評估與監測工作,提供心理疾病防治等衛生保健服務;接到學校報告的未成年人嚴重心理健康問題,應當及時指導相關機構做好乾預、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園安全,監督和指導學校、幼稚園和托育機構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校聯勤制度,加強學校和幼稚園周邊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安排人員維護校園安全和交通秩序,預防未成年人受到傷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規劃和現實需要,在學校和幼稚園門前設定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窨井蓋安全管理,明確各類窨井蓋管理權屬單位主體責任,督促相關單位設定窨井蓋防墜落保護裝置,提高窨井蓋的安全防護等級。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稚園以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處理技能,保障未成年人乘車安全。
校車運載未成年人時,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並配備隨車照管人員。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依託未成年人保護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數據收集、智慧型管理,並與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對未成年人信息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為未成年人提供精準、專業的服務。
第五十條 宣傳、網信、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單位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了解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情況;
(三)要求有關單位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查閱複製證照、營業賬簿、交易記錄、監控錄像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的監督檢查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加強信息互通共享,根據實際開展聯合執法、專項檢查等行動,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第五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的道德品行、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家庭氛圍、鄰里關係、有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後,依法將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終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收養信息檔案,加強收養後續跟蹤回訪,動態掌握被收養人成長狀況。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專線並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台、保護專線,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方面的諮詢、幫助。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可以委託或者聯合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有關單位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通知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等相關專業人員到場,通過面談或者隱蔽觀察等方式,了解和評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狀況,輔助開展辦案保護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對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配合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定期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人員進行違法犯罪記錄篩查,發現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建議。
第五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庫,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優先由女性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七條 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教育部門以及學校等教育機構相互配合,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輔導。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特別保護制度,依法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受愛滋病影響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分類保障制度,並按照下列情形實施分類保障:
(一)健全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費和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補貼制度,並實行動態增長;
(二)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困難未成年人,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撫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未成年人,按照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四)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導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未成年人,按照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五)對其他困境未成年人採取相應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保護和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為殘疾未成年人學習、生活、康復、醫療等提供保障,對其他學校招收殘疾未成年人隨班就讀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補貼。
支持市級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落實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對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特殊教育教師,納入特殊教育教師培訓、職稱評聘、表彰獎勵範圍,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津貼補貼等。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困境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減輕困境未成年人醫療費用負擔。
困境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全額或者定額資助。其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醫療救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全額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做好殘疾篩查診斷工作。殘聯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納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目錄,及時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法治宣傳、安全教育和定期上門探訪等方式,給予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關愛幫扶。
民政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
婦聯、共青團、工會、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為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提供困難幫扶、康復服務、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
支持和引導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為困境、留守和流動未成年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
第六十四條 學校、幼稚園、托育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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