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陝西省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是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房地產、影院、汽車等多個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

發展歷史,相關案例,

發展歷史

2022年3月17日,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房地產、影院、汽車等多個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

相關案例

1.加工滷肉使用過期、回收原材料 被罰10萬元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橋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陝西兩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車間加工滷肉時,使用超出保質期的冷凍麻辣鴨鎖骨和麻辣鴨脖等回收原材料。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鑒於當事人案發後積極配合調查,且涉案產品未在市場進行銷售,未造成不良後果,西安市灞橋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處以沒收違法原料,並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 網店組織人員寫虛假好評 被處罰12萬元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接到舉報稱,西安璨之瑩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在美團、大眾點評平台尋找意向客戶後,與客戶訂立電子商務託管服務契約,通過付費方式組織人員為客戶的網店寫虛假好評,提高收藏量、訪客量,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該公司共簽訂虛假好評契約33個(份),29個(份)契約涉及為客戶刷單,總計點評836個、收藏量16200個,涉案違法經營額5.1456萬元。
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以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2萬元。
3.超市銷售過期食品 被罰5萬元同時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2021年5月,寶雞市扶風縣市場監管局新區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扶風縣好買購超市購買的香辣牛肉麵是過期食品,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消費者所購該箱食品確為過期食品。經調解,超市退還消費者購貨款、賠償款總計2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同時,執法人員對過期食品當場實施扣押,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該超市作出沒收過期食品,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4.餐飲店會員儲值卡設定不合理條款遭民眾舉報
2021年7月,漢中市市場監管局接民眾舉報,稱漢中市漢台區濱江路茶城A座艾斯國際辦公中心一樓和湘源餐飲店辦理的會員儲值卡使用說明中含有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用語,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漢中市江錦園餐飲有限公司門頭牌為“和湘源”,和湘源VIP會員充值宣傳彩頁下方顯示:本卡最終解釋權歸和湘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所有。該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六)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漢中市市場監管局對漢中市江錦園餐飲有限公司予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5.汽車公司未經消費者許可收集、使用消費者信息被調查處理
2021年9月,漢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漢中市漢台區鋪鎮漢中錦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經消費者許可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用於其公司業務宣傳推廣。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6.公攤電費不降反升 物業公司被罰20.25萬元
西安市宏府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自2018年以來,公攤電費部分並未隨轉供電基礎電費降低而下調,公攤電費不降反升,未按照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商戶收取電費,經核算多收終端商戶電價20.25萬元。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鑒於當事人主動退還多收款項,具備從輕情節,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西安市蓮湖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處以20.25萬元的行政處罰。
7.女童在動物園被孔雀啄傷 動物園賠償其多項費用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一名兩歲女童及家人在某動物園遊玩時,因該動物園管理疏忽,導致這名女童被空中飛來的一隻孔雀將臉部和耳朵、眼周圍多處啄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額頭及左側耳垂挫裂傷,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動物園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動物園賠償消費者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補助費總計1.5萬元。
8.酒店住宿 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賠難 經營者向消費者賠償8000元
2021年5月,鹹陽市三原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三原縣某酒店住宿時,因洗浴間玻璃門破裂造成左手開放性神經肌腱斷裂。酒店支付投訴人3000元後就避而不見,投訴人對酒店的處理態度十分不滿,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由經營者向消費者一次性賠償8000元。
9. 影院停業會員卡無法退款 調節後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3萬元
2021年7月,安康市漢陰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多名消費者投訴,稱安康市漢陰縣某電影院關門後,還有未消費完的會員卡無法退款,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影院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經調解,電影院為1329張未消費完的會員卡辦理退費。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2.3萬元。
10.房地產開發公司私改契約 兩次調解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0餘萬元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某小區業主(124戶)代表遞交的投訴舉報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沒有徵求所有業主意見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契約內容,將契約中約定的鋁合金窗戶更改為塑鋼窗戶,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業主反映情況屬實。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過兩次集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1、免去業主三年半的物業費作為補償;2、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標準的物業服務。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7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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