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以上建設項目

限額以上建設項目是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的對稱。是對建設項目買行分級管理的一種方法和制度。指總規模或總投資超過或等於規定限額的建設項目。產品為全國服務、或生產新產品、採用新技術等具有重大意義的建設項目,以及對邊遠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省、自治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在發展地區經濟等方面起重大作用的建設項目,其設計規模或總投資未達到規定限額,如能經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也可視作限額以上建設項目。

我國“一五”時期,對建設項目主要是按項目投資總額的大小劃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類來實行分級管理。60年代,為了反映中央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相結合、以中小型企業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情況,從1961年開始改為主要按項目的設計能力劃分為大中小型來進行分級管理;難以按設計能力劃分的,仍按項目全部投資額的大小來劃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各項建設條件的變化,國家不斷調整了規定限額的標準,並多次調整了審批許可權。目前,我們講的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或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一般是指其總投資大於或等於3000萬元的項目。凡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其立項報告、計畫任務書、總規模、總概算等均須經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 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則須經國家計畫委員會上報國務院批准,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均由國家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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