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令
第3號(檔案已作廢)
《建設項目 (工程)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 定》 已經1996年10月4日勞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頒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伯勇
詳細內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工程)(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衛生監察按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勞動部頒布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符合我國規定或認可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全部設計應符合我國有關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在建設項目立項和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規定,管理和指導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二)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會同勞動部制定本行業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三)負責將本行業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及時抄送同級勞動行政部門;
(四)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勞動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並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
(六)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勞動行政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中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參加,並提供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負全面責任。其職責是:
(一)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時,應將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引進技術、設備的建設項目,原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得削減。沒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能滿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應同時編報國內配套的投資計畫,並保證建設項目投產後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見附屬檔案一)]和有關的圖紙資料。初步設計方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二);
(三)對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二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
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
(五)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並委託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並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擬採取的措施等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六)對預驗收中提出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七)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經勞動行政部門驗收通過後,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三)。
第七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技術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並委託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並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三)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四)大量生產成使用I級,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六)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沒項目;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從事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認可和管理制度。未獲取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不得承坦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
第十條 從事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獲取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證書,並具備與資格證書和所從事的行業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專業人員。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應採用先進、合理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分析建設項目中潛在的危險、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後果,提出明確的預防措施並寫入預評價報告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工程設計單位應對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負技術責任。其職責是:
(一)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同時作出論證,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在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時,應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三)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現行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並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完善初步設計;
(四)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紙設計時,應落實初步設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在初步設計審查中通過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審查意見;
(五)凡經審查同意的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方案,如有變動應徵得原負責審批的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
(—)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及承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單位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
(二)根據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行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規定;審查並批覆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檔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論證內容,審查(或組織審查)並批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三)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驗收。 對本規定第八條中所列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驗收前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或專項審查驗收;
(四)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建設單位及承擔可行性研究、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單位,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五)在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機構的作用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六)在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標準,公正廉潔、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務院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直接組織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勞動部負責;
(二)其它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勞動部於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頒布的《關於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勞字[1988]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