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時建設項目地址進行確認或選擇,保證各項建設按照城市規劃安排,並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0280—98)》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定義為“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 關鍵:選址
- 目的:保證建設項目的布點符合城市規劃
- 任務:對社會發展和城建進行巨觀調控
- 內容: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 依據:城市規劃依據等
意義,目的與任務,意見書,依據,程式及操作,分級管理,須提交的要件,
意義
建設項目選址是執行城市規劃的關鍵所在,它直接關係到城市的性質、規模、布局和城市規劃的實施,同時也關係到建設項目實施順利與否,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與城市發展有著密切的關係。重點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與城市規劃工作相結合,是保證重點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條件。同時,各類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與城市規劃工作相結合,可保證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規劃的實施。因此,與城市有關的重點建設項目或建成後即將形成新城鎮的項目,其立項、選址與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這正是對以前的規定的重申和進一步具體化,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並提出規劃建設意見;參與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的選址工作,並核發選址意見書。項目建設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應當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建設意見和選址意見書。
目的與任務
1、保證建設項目的布點符合城市規劃。
2、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進行巨觀調控。
3、綜合協調建設選址中的各種矛盾,促進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的順利進行。
意見書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①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②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③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採取的運輸方式;
④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⑤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3、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依據
1、城市規劃依據。
2、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
3、經濟技術依據。
程式及操作
1、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市、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選址申請。申請選址時,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一是已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二是建設單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報告;三是該項目有關的基本情況和建設技術條件要求、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檔案。
2、參加選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與計畫部門、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一同進行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包括現場踏勘,共同商討,對不同的擬建地址進行比較分析,聽取各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3、選址審查: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調查研究、條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較論證求對該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會進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長研究決定。
4、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經過選址審查後,核發選址意見書。對於特別複雜的建設項目,可委託城市規劃設計院編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報告,然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報告核發選址意見書。
分級管理
建設部、國家計委1991年8月23日發布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1、縣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2、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汁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3、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4、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5、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6、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須提交的要件
必備材料: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建設項目建議書的批覆,建設單位的書面選址申請,地形圖2份(1:500或1:1000)
補充材料: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生產流程,擬建方案,其它相關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