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公務罪

阻礙執行公務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的職務活動。(2)主觀上出於故意,並具有企圖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執行職務的目的。(3)客觀上實施了以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加害、損害名譽、揭發隱私等方法相威脅,迫使國家工作人員停止或變更依法應執行的職務的行為。嚴重後果,都置之以重刑。

行為人阻礙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外的其他活動,均不構成本罪。不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執行職務而實施阻礙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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