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廣東新塘聚眾滋事事件

6·11廣東新塘聚眾滋事事件

2011年6月10日晚,1名孕婦王某占道經營,阻塞通道,大敦村治保會工作人員勸其離開,雙方因此發生肢體衝突,孕婦倒在地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11廣東新塘聚眾滋事事件
  • 發生時間:2011年6月10日
  • 地點:廣東新塘
  • 事件:聚眾滋事
簡介,經過,調查,分析,問責,處理,審判,判決結果,依法量刑,有關回應,

簡介

新塘鎮政府及時派出領導到場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共識,正當該孕婦丈夫擬將其送上救護車治療時,遭到現場無關人員惡意阻止,致使圍觀人員集聚,部分人員起鬨,部分不法分子向現場做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幹警警車投擲寶特瓶及石塊,導致現場警車及多輛私家車損壞。
2011年6月12日上午,在廣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增城市市長葉牛平通報了增城市新塘鎮“6.11”事件相關情況。“經初步認定,這是一起個別民眾與治保人員糾紛引發的聚眾滋事事件。事件並無人員傷亡。”事件中孕婦王聯梅的丈夫唐學才在發布會上現身,公開說 :“請大家放心,我們都很好,我老婆和腹中的胎兒都沒事,謝謝大家!”
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組織專門工作組入村進廠向村民、企業主和廣大外來務工人員說明真相,要求大家不要輕信謠言,也不要傳播謠言。

經過

擺攤孕婦與村治保人員起爭執
葉牛平在通報中說,2011年6月10日21時許,四川籍孕婦王聯梅(女,20歲,四川省開江縣人)在增城新塘鎮大敦村農家福超市門口違章占道經營擺攤檔,阻塞通道,該村治保會工作人員見狀後,要求其不要在此處亂擺亂賣,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新塘鎮領導和救護車到場後,立即對王聯梅及其丈夫唐學才(男,28歲,四川開江縣人)進行勸說。 經勸導,事主同意政府調解,同意將王聯梅送醫院檢查,當王聯梅將被送上救護車時,現場無關人員堅決阻撓孕婦上車。至22時35分許,現場逐漸聚集約上百人起鬨,部分不法分子向現場做工作的鎮政府工作人員以及警車和處警人員投擲寶特瓶及磚塊,並從超市門口逐步向大敦派出所聚集,並投擲石塊,導致多台警車和私家車輛損壞。經過有關部門的及時處置,11日凌晨1時許,事件初步得到平息,公安部門對現場進行勘查。凌晨3時許,又有部分不法分子向清理現場的民警投擲石塊、磚塊、玻璃瓶等硬物,妨礙民警執行公務。隨後,公安部門依法將妨礙執行公務的不法分子帶離現場審查。
上千民眾起鬨圍觀
11日11時30分許至當日晚,現場又有約上百名人員再次聚集在大敦派出所周邊,圍觀民眾一度達到1000多人。部分不法分子損壞車輛、銀行櫃員機,襲擊公安民警。經增城市有關部門及時處置,事態得到有效控制。

調查

葉牛平說,初步認定,這是一起個別民眾與治保人員糾紛引發的聚眾滋事事件。事件發生後,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增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及時到達現場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向廣大人民民眾說明經醫院檢查,母親和胎兒均未受傷,事件中無人員傷亡的真實情況,勸導圍觀民眾不要輕信謠言,要求周邊民眾返回工作崗位和住所;公安部門切實維護好現場秩序,對蓄意滋事破壞分子帶離現場調查依法處理。該事件曾一度傳播兩個傷亡信息:一個是孕婦夫婦;一個是圍觀民眾。對此,葉牛平說:“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在整個事件中沒有人員死亡。” 發布會現場播放了廣州市委常委、增城市委書記徐志彪到醫院看望在醫院檢查和修養的孕婦王聯梅的相關視頻。視頻中,王聯梅精神狀態良好,她對政府的關心表示了感謝。

分析

2011年7月7日上午,廣州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召開會議,通報“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總結教訓,進一步研究部署全市維穩綜治和社會管理工作。廣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市綜治委副主任蘇志佳出席會議,強調要舉一反三,吸取教訓,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切實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蘇志佳在講話中分析了“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的原因,指出當前一些地區部門社會管理創新意識不強,解決複雜問題的辦法不多;基層組織建設滯後,基層管理工作薄弱;流動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不到位,尤其是對流動人員關愛不夠;體制機制不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服務管理力量嚴重不足,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蘇志佳強調,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都必須正視這次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認真總結,深刻反思,以實際行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服務。一要認真貫徹上級決策部署,積極創新社會管理服務。二要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努力減輕社會管理壓力。三要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夯實社會和諧穩定根基。四要最佳化流動人員管理服務,保障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五要切實加強排查工作,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六要加強宣傳媒體工作,牢牢把握輿論主動權。七要加強應急工作,有效防範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八要提高工作執行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問責

據悉,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發生後,增城市委、市政府已經啟動問責機制,免去劉某新塘鎮黨委書記職務,免去麥某新塘鎮黨委副書記並提名依法免去新塘鎮鎮長職務;給予大敦村黨支部書記吳某、村民委員會主任盧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增城市有關部門對引發事件的有關治保會人員也作出了嚴肅處理,對在現場與王聯梅夫婦拉扯爭執的治安聯防隊員盧某,予以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並作出開除處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治保會常務副主任盧某予以開除。

處理

增城市政法機關正依法處理“6·11”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增城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已經對趙某等11名被告人依法提起了公訴。

審判

判決結果

2011年7月11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對“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5起刑事案件6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其中尋釁滋事案件4件5人,妨害公務案件1件1人。李忠煌、冉清華、楊發均、歐林、康川5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九個月不等;被告人趙玖付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依法量刑

據通報,2011年6月11日16時許,被告人李忠煌在增城新塘鎮“6·11”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積極參與起鬨鬧事,與其他滋事人員一起用石塊打砸、放火焚燒車輛,造成兩輛警車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20880元。隨後,被告人李忠煌又放火焚燒一輛警車,造成該車輛被焚毀,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元,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李忠煌在現場被抓獲。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忠煌任意毀壞公共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積極參與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楊發均、冉清華於6月12日凌晨1時許至3時左右,在新塘鎮107國道與其他不法分子一起積極參與打砸路過或停在路邊的車輛。法庭審理認為,楊發均、冉清華共同故意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鬨鬧事,任意打砸過往車輛,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均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歐林於6月11日20時30分左右,在新塘鎮久裕商貿城積極參與起鬨鬧事,在點燃路邊被砸壞的車輛時,被警察阻止並當場抓獲歸案。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林積極參與在公共場所的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被告人康川,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1月6日刑滿釋放。2011年6月11日下午,康川夥同他人去到增城新塘鎮久裕商貿城門口路段,共同打砸和推翻停放在現場的警車,造成多輛警車損壞,損失105720元。法庭經審理認為,康川任意毀壞公共財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趙玖付於6月12日13時許,在新塘鎮久裕商貿城參與起鬨鬧事,在警察到場維持秩序過程中,趙玖付向執勤警察投擲石塊,當警察上前抓捕時,趙玖付抗拒抓捕,並將警察陳某的腹部咬傷(經法醫鑑定屬輕微傷)。法庭經審理認為,趙玖付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有關回應

李忠煌、冉清華、楊發均、歐林、康川五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表示認罪。辯護人當庭發表了辯護意見。法庭在宣判時指出各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增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等參與旁聽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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