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永良,男,漢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永良在雲南省瑞麗市某公司宿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時許,姚永良和姚某某駕駛一輛皮卡車從瑞麗市行至雲南省芒市。當行至芒市人民醫院路邊時,姚永良懷疑姚某某對其不利,遂用長刀威脅姚某某並將姚某某趕下車,自己駕車在芒市城區行駛。其間,姚永良手持長刀對著路人及路上車輛揮舞。當日7至8時許,姚永良先後在芒市闊時路菜市場門口、造紙廠環島駕車撞擊車牌號為雲NC5765、雲NH8977的車輛,致二車受損。處警民警在造紙廠環島附近駕駛警車追趕姚永良所駕車輛,並通過車載擴音器多次向姚永良喊話,讓其停車接受檢查。姚永良拒不停車,在造紙廠環島旁駕車撞向正在現場執行處警任務的輔警楊某某,楊某某及時躲避。後姚永良繼續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民警楊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雲N0475的警車,致該車受損。8時17分,姚永良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一輛電動車,致車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傷,該車受損。民警來到姚永良駕駛的車輛旁讓其停車,姚永良不聽從民警指令,繼續駕車前行。民警鳴槍示警無效後,開槍將姚永良擊傷制服。經鑑定,潘某某、裴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受損的3輛汽車、1輛電動車修理費總計7 55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永良吸食毒品後,在公共道路上以駕車任意衝撞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永良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姚永良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屬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依法從重處罰。鑒於姚永良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對姚永良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姚永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甲基苯丙胺類合成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致幻等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症狀,此種情形下駕駛機動車極易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並妨害公務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姚永良吸毒後不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駕車在市區任意衝撞,致2人受傷、多輛汽車受損、多名民眾受到驚嚇,還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和輔警,暴力阻礙警察執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姚永良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危害後果等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處了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