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溫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溫泉水資源保護,實現溫泉水資源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新市溫泉水資源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28日
全文,條例(草案),

全文

(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溫泉水資源,是指受地質作用形成、蘊藏在地殼內部從地下自然溢出或人工採集、溫度25℃以上並且含有對人體有益元素的地熱水資源。
第四條 溫泉水資源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有償使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計畫用水。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溫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旅遊、衛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溫泉水資源的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溫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保護區制度。溫泉水資源保護區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溫泉水資源優先在東梁溫泉城開發利用。在東梁溫泉城區域外開發利用溫泉水資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化工、電鍍、皮革、製漿、冶煉、印染、染料、煉焦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二)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水;
(三)設定有毒有害物品倉庫或者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水處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溫泉水資源年度取水計畫,核定取水人的開採總量和日最大取水量,並按實際取水量依法徵收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溫泉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四)制定高效集約用水方案,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五)溫泉尾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後方可排放;
(六)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溫泉水資源主要用於泡浴,在溫泉飲品、醫療保健、美容科研、生物工程等方面進行深度開發利用的,應當依法批准。
禁止直接用於供暖和商品房開發入戶。
第十三條 對報廢、閒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溫泉取水工程,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封填措施。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封填,封填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將溫泉水轉供他人或者擅自改變溫泉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溫泉水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礦產資源、水資源、生態保護等方面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溫泉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法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二)違法收取和擅自免徵、減征溫泉水資源費的;
(三)擅自更改取水計畫指標的;
(四)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溫泉水資源保護,實現溫泉水資源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溫泉水資源定義】 本條例所稱溫泉水資源,是指受地質作用形成、蘊藏在地殼內部從地下自然溢出或人工採集,溫度25℃以上並且含有對人體有益元素的地熱水資源。
第四條【基本原則】 溫泉水資源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有償使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
第五條【管理主體職責】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溫泉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域內溫泉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編制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溫泉水資源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環境保護、財政、城鄉建設、公安、旅遊、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溫泉水資源的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保護區制度】 本市溫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集中在東梁溫泉城,並建立東梁溫泉城保護區。東梁溫泉城保護區範圍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保護區禁止行為】 東梁溫泉城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化工、電鍍、皮革、製漿、冶煉、印染、染料、煉焦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二)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水;
(三)設定有毒有害物品倉庫或者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
第九條【污水處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梁溫泉城保護區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溫泉水污水處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水量分配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溫泉水資源年度限制開採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限制開採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核定取水人的開採總量和日最大取水量,並按實際取水量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開發利用管理】 開發利用溫泉水資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溫泉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二)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和取水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四)制定高效集約用水方案,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五)在開採量範圍內取水並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六)溫泉尾水應當進行處理,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和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十二條【用途管理】 溫泉水資源主要用於泡浴,確需在溫泉飲品、醫療保健、美容科研、生物工程等方面進行深度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直接用於供暖和商品房開發入戶。
第十三條【廢井管理】 對報廢、閒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溫泉取水工程,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封填措施,報請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審核備案,禁止污染地下水或造成其他損失。
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封填的,由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強行封填,封填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勘查、開採溫泉水資源;
(二)擅自轉讓溫泉水資源探礦權、採礦權;
(三)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或者拒不執行取水量限制決定;
(四)擅自轉讓溫泉取水權;
(五)將溫泉水轉供他人或者東梁溫泉城以外的地區;
(六)擅自改變取水用途;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更換溫泉供水、計量、監控設施。
第十五條【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產資源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水資源保護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四)、(七)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資源保護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轉供或改變用途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六)項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違反環境保護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資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管理人員責任】 溫泉水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一)違法批准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二)違法收取和擅自免徵、減征溫泉水資源費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擅自更改取水計畫指標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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