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

《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由營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2年6月29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7月27日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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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熱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賦存於地殼內部溫度25℃以上(含25℃)的地下水。
  第四條 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科學利用、有效保護、總量控制、合理配置、有償使用、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轄區內地熱水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地熱水資源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地熱水資源管理的相關職責。
  發展改革、工信、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與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旅、衛健、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地熱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水行政執法監察機構,保障執法經費。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鼓勵廢水再利用等地熱水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技術研發及其推廣套用,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節約用水項目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地熱水資源監測工作,加強對地熱水的水量、水位、水溫、水質的動態監測。
  第九條 對地熱水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採。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採用合理工藝,嚴格控制開採量,保持採補平衡。
  第十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依法辦理取水、採礦等相關行政許可,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第十一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統計報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計畫建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和個人下達本年度取水計畫,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遇本地區發生重大旱情,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熱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熱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水資源費。核定地熱水取水量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四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下列地熱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開發工作:
  (一)地熱水資源的科學研究;
  (二)污水處理、地熱水公共供水管線鋪設等與開採和保護地熱水資源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
  (三)水政執法監察及水事糾紛的調解;
  (四)獎勵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與地熱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和開發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取用水台賬,並接受水行政、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排放廢棄地熱水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和排放污水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熱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地熱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礦產資源、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盜採地熱水或者阻礙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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