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

《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是營口市人民政府為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地熱水資源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的辦法,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地熱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採、利用、經營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埋藏在地殼內部溫度為25℃以上的地下水。
第四條 地熱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採、侵占、破壞和浪費。
本市對地熱水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採。
第五條 地熱水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實行統一規劃、綜合勘查、合理開發、節約利用、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地熱水資源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我市地熱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市、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地熱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熱水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在地熱水資源的勘查、保護、科學研究和節約使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由各級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地熱水資源的勘查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用水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地熱水資源保護的需要,可適時調整勘查、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用水計畫。
第九條 根據地熱水資源的埋藏、分布規律和補給條件,劃定地熱水資源保護區。地熱水資源保護區的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規劃、地震、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十條 在地熱水資源保護區內,不得修建污染地熱水資源的設施或者從事污染地熱水資源的活動。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地熱水資源動態監測工作,對地熱水的水量、水位、水溫、水質實施長期動態監測,取得的監測數據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二條 勘查地熱水資源須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辦理勘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開採已探明的地熱水資源,須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地表水與地下水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工農業用水實際需要確定開採限量,辦理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四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用於商業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辦理採礦許可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量限量開採,並依法繳納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五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需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應當按規定繳納。
第十六條 取用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地熱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地熱水資源禁止用於供熱及商品房開發入戶。
排放廢棄地熱水,應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採用合理工藝,嚴格控制開採,保持採補平衡,綜合利用地熱水資源。興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設項目,導致地熱水水量減少、水位下降、水溫降低、水質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或者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開鑿地熱水井,興建取用地熱水工程或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設計技術資料、施工單位資質證書、鑿井方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動工建設。竣工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安裝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確定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熱水。
計量儀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安裝、鉛封、登記造冊。
第二十條 開採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對地熱水的水位、溫度、水質和流量等進行動態監測,並定期將監測資料和實際開採量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地熱水取水工程需要關閉的,使用單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核定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費用由地熱水井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地熱水取水人應當按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取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取水期限、取水用途、取水量、取退水地點、退水方式、退水量的,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遼寧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地熱水資源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熱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 25℃ 以上(含 25℃ )的地下及自然出露的水資源。
第四條 地熱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權屬性質的變更而改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採、侵占、破壞和浪費地熱水資源。
第五條 本市對地熱水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熱水資源的義務,對違法開採地熱水、破壞和污染地熱水資源等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收到投訴和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屬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先進節水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
市、縣(市)區政府對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循 “ 有效保護、合理開發、統一管理、控制總量、節約利用、有償使用 ” 的原則。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轄區內地熱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地熱水資源《取水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財政、公安、工商、環保、旅遊、衛生、農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地熱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地熱水資源的保護規劃,負責制定已探明儲量的地熱水資源的開採總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根據地熱水資源保護的需要,市政府適時調整開採總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計畫。
第十條 市政府根據地熱水資源的埋藏、分布規律和補給條件,劃定地熱水資源保護區。
地熱水資源保護區的範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按相關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地熱水資源保護區範圍內,不得修建污染地熱水資源的設施或者從事污染和破壞地熱水資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按要求向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資源狀況及生活用水實際需要的基礎上確定開採量後,再向同級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三條 開採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經審批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材料、水質分析及取水工程設施的建設試運行情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政審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向取水單位和個人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地熱水取水申請批准後,申請人可以減少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設項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點;
(三)取水方式、節水措施;
(四)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五)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取水申請批准後三年內,地熱水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的,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准的,取水許可批准檔案自行失效。
連續停止取水滿二年的,由原審批機關註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二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地熱水資源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一)日平均取用地熱水 10000 立方米(含 10000 立方米)以上,按照相關規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日平均取用地熱水 3000 立方米(含 3000 立方米)以上、 10000 立方米以下,由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批准;
(三)日平均取用地熱水 3000 立方米以下,由縣(市)區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批准;
(四)家庭生活使用地熱水,年取水量在 1000 立方米以下的,須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須辦理取水許可證,免徵水資源費。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除開發利用深度超過 1000 米的地熱水作為清潔新能源使用外,地熱水應當優先滿足康復、醫療等健康產業和旅遊產業用水,限制工業、種植業和養殖業用水,禁止直接用於供暖。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國土、財政等部門開展地熱水資源監測工作,加強對地熱水的水量、水位、水溫、水質的動態監測。
第十九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在每年 10 月末前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批准用水計畫。對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的部分累進收取地熱水資源費。
如遇本地區發生重大旱情,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其他特殊情況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地熱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排放廢棄的地熱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採用合理工藝,嚴格控制開採,保持採補平衡,綜合利用地熱水資源。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確定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熱水。
計量儀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安裝、鉛封、登記造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地熱水資源取水許可審批檔案的,鑿井施工單位不得承建該建設單位的鑿井工程。
第二十四條 地熱水取水工程需要關閉的,使用單位應向原取水許可證發放部門申報,經審核後,按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處理,費用由地熱水井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地熱水資源費。核定水量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 7 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地熱水資源費按以下標準徵收:
(一)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徵收標準為 1.2 元;
(二)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徵收標準為 2 元;
(三)特業取水每立方米徵收標準為 10 元。
禁止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減免地熱水資源費。
第二十六條 徵收的地熱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繳入財政專戶,按規定上解。留成部分作為地熱水資源管理的專項資金。地熱水資源費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財務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一)地熱水資源保護;
(二)地熱水資源基礎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
(三)地熱水資源日常管理;
(四)獎勵保護地熱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稅務部門負責向地熱水開採單位和個人徵收資源稅。按計量核算稅額,徵收標準為每立方米 6 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管理地熱水資源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 年 11 月 7 日營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營口市地熱水資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營政發〔2018〕18號: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口市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地熱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業經 2018 年 7 月 5 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 11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1 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