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水資源管理辦法

《佛岡縣水資源管理辦法》是佛岡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岡縣水資源管理辦法
  • 實行地區:佛岡縣
佛岡縣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水資源統一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徵收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如江河、湖泊、水庫、山塘、溪流中的水)和地下水(如井水、地熱水、礦泉水)。
第四條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我國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水資源,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的義務。
第七條 保護水資源,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造林、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鄉鎮之間、單位之間和個人與集體或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九條 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因此,凡在本縣範圍內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才能實施取水。
第十條 取水許可應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環境保護需要。當水源的水量不足時,縣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特定區域規定具體的取水優先順序。
第十一條 《取水許可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取水許可證》持證人有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防止水污染、保護水資源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持證人每年必須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年審,應領取《取水許可證》和已領取但未經年審或到期不續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年審。
第十三條 下列取水免辦《取水許可證》和免徵水資源費:
(一)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簡易方法取水,並且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農村敬老院、中國小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六)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但作為水資源利用的除外;
(七)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須取水的;
(八)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取水的;
前款(一)至(六)項取水如妨礙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權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予以限制。
第十四條 《取水許可證》統一使用水利部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取水期限屆滿,取水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長取水期限,持證人須在期限屆滿前90日內,持《取水許可證 》及有關檔案到原批准機關辦理更換取水許可證的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塗改、轉借、買賣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前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申請,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准檔案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申請,地熱水、礦泉水的取水申請,須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簽署意見後,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後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單位或個人必須到縣環保和建設局審批,經批准後再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和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十六條 水電工程取水和經濟開發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根據《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發證:
1.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2.總裝機五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取水;
3.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萬立方米以上的。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
1.日取地表水不滿十五萬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2.總裝機五千千瓦從上、不滿五萬千瓦的水電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單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單位井群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以上、不滿十五萬立方米取水;
5.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以及在未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縣縣級行政區域內取水。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和市級規定的取水許可審批和發證以外的取水和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發證:
1.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2.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下的水電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單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單位群井一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十七條 申請取水許可,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取水所依據的有關檔案,如申請取水地點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應附具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說明情況的村料。如果申請的取水點與他人或集體有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後再辦理。
申請書包括下列事項:
(一)取水地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和防洪評估報告;
(二)申請單位(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三)申請理由和取水目的; (四)取水量、年內分配、保證率;
(五)申請取水起始時間及期限;
(六)水源及取水地點;
(七)地下取水的井深和取水層;
(八)取水方式;
(九)節水措施;
(十)污水處理措施;
(十一)退水地點及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的總量。
第十八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申請後,應在30日內辦理審批,如有不詳盡事項,應在接到取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充或修正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取水有爭議的,應待爭議解決後再審批。縣級行政區域邊界取水有爭議的,由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水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發證。
第十九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並確保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填報取水統計報表,協助水政檢查人員進入取水點檢查和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在城鎮樓房密集區域、地質結構複雜區域、重要公共設施區域和重要工程設施區域範圍內,禁止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環境惡化和避免引起地質結構惡劣變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設定入河排污口,必須先到縣環保和建設局審批,經測定排出的污水污染物含量符合國家標準後,才能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河排污口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水庫、山塘、飲用水源(含農村安全飲用水源)保護區域內砍伐水源林木,必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向林業部門辦理砍伐手續。
第二十三條 河道保護範圍,我縣一級河流包括潖江河、煙嶺河的河堤護堤地由堤腳量出十米內劃為保護範圍;二級河流包括大陂水、高崗水、耀洞水、、銅溪水、誠逕水、九曲水、龍溪水、龍南水、四九水、潖二水等的河堤護堤地由堤腳量出五米內劃為保護範圍。
中型水庫、小(一)、小(二)型水庫、山塘、農村安全飲用水源取水點和入庫水源的保護範圍為周邊山脊分水嶺和水源上游整個流域的範圍內劃定為保護範圍的界線、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水庫、山塘、農村安全飲用水源保護區域範圍內,禁止開辦礦山、石場、蓄牧水產養殖業、經濟開發建設項目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取水戶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95〕67號)文頒布的《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水資源費的徵收,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按省、市和縣級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徵收;水資源費的徵收按取水用水戶裝有計量器的實際用水量計征,沒有裝取水用水計量器具或巳裝有取水用水計量器具,但這些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器具不準確的用水戶,按照該取水用水戶最高日用水量計征。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辦的廠礦企業單位、電站、加油站、酒店、飯店、旅遊業、洗車場、供水以及其他用於經營性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的,都必須依照規定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不得以任何藉口抗繳或少繳水資源費。
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地表水或地下水(包括地熱水、礦泉水)的,必須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經批准後方可取水。水資源費的徵收按縣內其他企業待遇執行,如縣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縣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興建取水工程和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補辦審批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如有不詳盡之宜,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頒布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其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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