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西方哲學、宗教學、歷史學、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文藝理論中有關意義、理解和解釋等問題的哲學體系、方法論或技術性規則的統稱。有關解釋學的研究可以上溯到
古希臘。它作為一種哲學學派形成於20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西方學術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釋義學" 早在人類遠古文明時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話、寓言意義的問題。古希臘時代
亞里士多德的學說已涉及理解和解釋的問題。“解釋學”一詞的詞根 hermes就來自古希臘語,其意為 "神之訊息"。當時,人們已把如何使隱晦的神意轉換為可理解的語言的研究看作一門學問。中世紀的A.奧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學家在對宗教教義進行新的解釋時,逐步把以往對解釋問題的零散研究系統化。16世紀的宗教改革家
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聖經本文的原則與方法的問題,對解釋學研究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此外在法學、歷史學、語言修辭學等傳統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釋學的問題。“解釋學”一詞於1954年首次出於J.丹豪瑟的著作中。但在18世紀以前,有關如何正確理解文意內容的研究往往被稱作"釋義學"。這類研究往往從實用性出發,實際上是一些零散解釋規則的匯集。
亦澤“
闡釋學”、"釋義學”、“
詮釋學”。廣義指對於文本之意義的理解和解釋的理論或哲學。涉及哲學、語言學、文學、
文獻學、歷史學、宗教、藝術、神話學、人類學、文化學、社會學、法學等問題,反映出當代人文科學研究領域的各門學科之間相互交流、滲透和融合的趨勢。既是—門邊緣學科和一種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種哲學
思潮。狹義指局部解釋學、一般解釋學、
哲學解釋學等分支、學派。局部解釋學泛指任何本文注釋(包括古往今來的法律、《
聖經》、文學、夢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釋的規則和方法的理論體系。從古希臘人解釋
荷馬的史詩和其他詩作開始.歐洲的古典學者就有注釋古代文獻的傳統。中世紀後期形成了有關《聖經》經文和法律條文解釋的“古典注釋學”和考證古代典籍的文獻學。一般解釋學是對本文的理解和解釋的—般方法論研究。它不同於各種局部形式的解釋學,其目的在於建立以連貫—致的理解哲學為基礎的一般而普遍的方法論。代表人物為施萊爾馬赫、狄爾泰和義大利哲學家埃米里奧·貝蒂。埃米里奧 貝蒂為了回響
伽達默爾的《
真理與方法》,發表《作為精神科學的普遍方法的釋義學》和《普遍解釋是人文科學的方法》(1967)兩書,試圖建立以考察多學科中解釋的模式為基礎的普遍“理解”方法,規定一套解釋的標準。哲學解釋學泛指對理解和解釋的現象的各個層次和各種情況的研究,它不是一種方法論,而是對方法論、對理解中意識形態的作用以及對不同形式的解釋的範圍和假定等的哲學“反思”。哲學解釋學有兩種形式;
(1)分析的解釋學。涉及理解和解釋、思維機器和日常語言等問題。它雖然也涉及方法論,但是主要屬於哲學性質。
(2)人文主義的哲學解釋學。其代表人物包括
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和
德希達等人。他們根據現象學的傳統及其對客觀知識的批判,對本文解釋的條件進行反思。
伽達默爾和德希達根據海德格爾對存在——神學傳統的批判研究,力圖在
形上學問題的具體情況中理解解釋。利科與前兩人不同,試圖調和德國的解釋學傳統和語言
分析哲學、心理分析學、
結構主義思潮,認為本體論只存在於解釋的方法論中.並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衝突”,才能獲悉被解釋的存在。
定義
“Hermeneutics”源自於希臘語(ἑρμήνευω),意思是“了解”。這是從
希臘神赫耳墨斯(Hermes)的名字得來。解釋學(Hermeneutics),又稱詮釋學、解釋學美學,是在現象學與
存在主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個美學流派,近代解釋學的基本特點是客觀主義。
解釋學是一個解釋和了解文本的哲學技術,它也許被描述作為詮釋理論並根據文本本身來了解文本,強調忠實客觀地把握文本和作者的原意。
“文本”的概念 “文本”的概念被擴展為書面檔案。例如:講話、表現、
藝術作品和事件。因此,任何一個人都在細說或者詮譯“社會文本”
古典時期
作為一門理論來研究。解釋學是由19世紀德國哲學家 F.E.D.施萊爾馬赫(1768~1834)和W.狄爾泰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開創的。施萊爾馬赫致力於聖經釋義學中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有關正確理解和避免誤解的普遍性理論,使神學的解釋成為普遍解釋理論的一種具體運用。狄爾泰被看作是西方傳統解釋學的集大成者,他仿效為自然科學奠定哲學基礎的I.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提出了作為"歷史理性批判"的解釋學。他所關心的中心課題是:處於具體歷史情境中的解釋學如何能對其他歷史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理解。他認為自然科學中的因果"說明"原則與精神科學中的"理解"原則根本對立,彼此各有其適用範圍,互不逾越。他還把文化現象中的"理解"看作是一個生命(作品解釋者)"進入"另一個生命(作品創作者)的過程。也就是說,一切社會文化現象都相當於在種種符號中固定化了的生命表現,理解這些現象就相當於把握符號創造者的主觀精神世界。狄爾泰以前的各種解釋學研究,在西方往往統稱為古典解釋學。古典時期對解釋學有貢獻的研究者還包括
文藝復興以來的I.M.弗拉
休斯、B.斯賓諾莎、J.克拉德紐斯、A.G.鮑姆嘉通、L.邁耶爾、K.W.von
洪堡、G.A.F.阿斯特、F.K.von
薩維格尼,L.von
蘭克和J.G.德
羅申等。
現代時期
現代解釋學的開創者是20世紀的德國哲學家M.海德格爾,他把傳統解釋學從方法論和
認識論性質的研究轉變為
本體論性質的研究,從而使解釋學由人文科學的方法論轉變為一種哲學,並發展成為哲學解釋學。海德格爾通過對"此在"的分析達到對一般"存在"的理解,並把理解作為一種本體論的活動。他提出了"解釋學循環"這一著名理論,認為解釋者對被解釋對象的"認識預期"是待解釋的意義的一個部分,理解活動的完成因而依賴於理解的"前結構",即一組在理解之前業已存在的決定理解的因素。於是,這一基本"循環性"始終存在於"前結構"與解釋者的"情境"之間。不過,他強調這不是一個"惡性循環",而是"此在"進行認識活動的基本條件。
50年代末德國哲學家H.-G.加達默爾把海德格爾的本體論與古典解釋學結合起來,使哲學解釋學成為一個專門的哲學學派。他本人的學說也成為60年代以來歐美解釋學的基礎之一,影響甚廣。加達默爾關於解釋學的基本觀點是:人文科學不可避免地具有歷史相對性與文化差距性。他在美學、歷史與語言這三個領域中,分別對這一主題進行了研究。他認為人的存在局限於傳統之中,其認識會有不可避免的"偏見"。人類歷史由傳統的各種力量積累而成,他稱之為"效果史"。在"效果史"中,過去與現在相互作用,當前的認識受制於過去的傳統因素。他認為真實的理解乃是各種不同的主體"視界"相互"溶合"的結果。
現代解釋學前期的另外兩位代表人物是德國的宗教解釋學者R.K.B.鮑爾特曼(1884~1976)和義大利"解釋學理論"的研究者E.貝蒂。鮑爾特曼受狄爾泰與海德格爾的影響,提出了自己的解釋學循環論,其基本觀點是:宗教信息解釋者必須先有信仰才能理解,但理解的目的正是為了獲得信仰。他還提出使聖經解釋"非神話化"的原則,認為只對聖經作歷史的與語言的解釋,就足以判定它所包含的宗教信息。他的弟子E.福
赫斯與G.艾伯林把其學說移入語言學研究中,在宗教解釋學中也有較大影響。貝蒂則反對本體論解釋學的主觀主義與
相對主義。他直接繼承了古典解釋學的課題,恢復了把解釋學作為人文科學方法論以及一般解釋理論的意義。他認為人文科學中的理解應具有相對的客觀性,這種客觀性來自心靈的"客觀表現"。但由於客觀表現(如文字)與接受者之間存在著距離,因而理解的客觀性就不可能完全實現。同時也由於心靈凝結於永恆的形式中並與作為 "他者" 的其他主體相對而結成相互依存關係,這就使理解不只是了解文本字義,同時也要求文本的創作者與解釋者彼此在理智、情感、道德諸層次上互相融通。儘管貝蒂對解釋活動的技術性問題進行了較詳細的研究,但他對哲學解釋學的影響不很大。
現象學解釋學
20世紀60年代以來,解釋學與西方其他哲學學派以及
人文學科中的有關研究結合,並由此形成了一些新解釋學學派。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國保羅·利科的現象學解釋學和德國的批判解釋學。保羅·利科的解釋學是
存在主義、
結構主義、弗洛伊德主義(見S.弗洛伊德)以及
日常語言哲學的綜合物,其研究內容與風格同德國解釋學哲學有相當差異。保羅·利科指出,不應把解釋學當作認識論研究,而應把它看作一種方法論,它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義結構,然後從表面意義中揭示隱蔽意義。他指出,本體論只能存在於解釋的方法論中,並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衝突"才可獲悉被解釋的存在。
批判解釋學
批判解釋學主要代表是J.哈貝馬斯和K.O.阿貝爾。這兩位解釋學哲學家都重視實踐問題,認為解釋學應對社會改進有所影響。哈貝馬斯反對哲學解釋學的主觀主義,指出,行為的意義並不能由行為者的主觀意識來確定,決定其意義的根本因素是社會中的勞動與支配系統,這二者加上語言系統構成了人的客觀環境。人對意圖的理解與意圖實現的程度均由這種客觀環境所決定。阿貝爾也指責以往解釋學的
唯心主義忽略了歷史發展的物質性條件。他強調在社會整體內部存在著限制自由的力量與改善環境的願望之間的張力關係。批判解釋學通過揭示社會機制達到對社會行為意義的理解,並希望以此改善人們的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