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

《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由國家文物局印發,這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
  • 印發機構:國家文物局
發展歷史,出台背景,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2年7月,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出台背景

我國76萬餘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築有40萬餘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築占95%以上。此類文物建築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產權複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築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
近年來,各地針對低級別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認領認養。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通過“拯救老屋行動”等,對鄉村文物建築進行修繕,促進其保護和利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需出台相關政策性檔案予以規範和引導。

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堅持保護第一、政策引導、試點先行、價值導向,充分發揮文物建築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見》將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範圍明確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築,著力解決此類文物建築保護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
《意見》明確,社會力量可以參與文物建築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遊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並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獲得文物建築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可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公共文化場所和旅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更好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選擇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文物建築,確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並向社會公開發布。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引入社會力量主體,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定,明確保護利用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意見》鼓勵私人所有文物建築納入名錄。
《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可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範推廣價值的,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選擇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文物建築集中分布區域,開展試點,逐步推廣實施。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積極提供有關業務諮詢服務,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壞文物建築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終止協定。、
《意見》提及,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閒服務場所。利用文物建築豐富城鄉業態,充分發揮文物建築的文化價值和公共服務屬性,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遊、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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