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各區縣公安局、教委、教育局: .
現將《關於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市新生不辦理戶口遷移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市新生不辦理戶口遷移的規定
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簡化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市新生戶口遷移手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北京地區
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具有本市戶口的新生,入學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農業戶口學生,在學籍註冊後,由招生學校填寫統一式樣的《xxxx院校本市農轉非學生名冊》、《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市中等專業學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式樣附後)分別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和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核對蓋章。學生可憑《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或《北京市中等專業學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
二、外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我市新生,入學後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被外省(市、自治區)院校錄取的原農業戶口學生,可憑北京教育考試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區)院校錄取證明、錄取通知書、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農轉非手續。如未報到,一經查實,即恢復原戶口性質。
三、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外省(市、自治區)新生,戶口按照原有關規定辦理。
四、入學前為本市農業戶口、入學後被開除或退學的學生,所在學校應將學生開除或退學情況函告其入學前所在區、縣公安局,由區縣公安局通知學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學生的戶口恢復為農業戶口。學生在校期間,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勞動教養註銷戶口的,其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後,按入學前的戶口性質恢復戶口。
五、北京地區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學生,有關戶口政策,仍按照京教計(1999)020號和京教學(2001) 19號檔案執行。
六、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鎮戶口學生),畢業後可憑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已將戶口遷至就讀院校的本市學生,畢業後的戶口遷移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七、本市新生入學不辦理戶口遷移後,
公安機關要加強居民身份證件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以適應新形勢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1、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存根(略)
2、北京市
中等專業學校錄取學生辦理農轉非證明存根(略)
時間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