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緊急通知

根據2003年8月7日公布的《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精神,為與全國大中專院校新生戶口遷移工作銜接一致,現就我省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新生戶口遷移工作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關於普通高等、中專學校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緊急通知
  • 時間:2003年8月7日
  • 參考:《公安部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 下達部門: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各市、縣公安局戶政(治安、人口管理)處、科、股,各市招生委員會、各普通高等、中專學校:
一、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新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要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據蓋有廣東省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入學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證》;不要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新生,也須持錄取通知書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派出所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須在錄取通知書上註明該學生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三、選擇不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統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暫住登記。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各招生學校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新生入戶手續時,必須攜帶蓋有廣東省招生辦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以及新生《戶口遷移證》。
四、選擇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戶口性質一律轉為“非農業”;選擇不辦理戶口遷移的農業戶口性質學生,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就地辦理“農轉非”手續。
五、非因特殊情況,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遷移戶口;已將戶口遷移到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憑本人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
六、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新生錄取通知書的用章及樣式等其他問題仍與2002年省招生辦、省公安廳戶政處下發的《關於2002年普通高等、中專學校錄取新生證明及新生戶口遷移問題的通知》(粵招辦普[2002]4號)一致。
請各市、縣公安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到戶管派出所。
廣東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處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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