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一些地方在辦理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下同)的學生(含研究生、專升本插班生,下同)戶口遷移時,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給民眾帶來許多不便。為此,省廳歸納了近幾年來下發的有關學生戶口管理的檔案,就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辦理新生入學、在校以及畢業後戶口遷移等若干問題通知。
各市、縣公安部局政(治安、人口管理處)處、科、股:
近期,省內一些地方在辦理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下同)的學生(含研究生、專升本插班生,下同)戶口遷移時,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給民眾帶來許多不便。為此,省廳歸納了近幾年來下發的有關學生戶口管理的檔案,就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辦理新生入學、在校以及畢業後戶口遷移等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新生入學戶口遷移
凡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研究生(包括碩士生、博士生,下同)被錄取為計畫內非定向生、自籌經費生,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研究生被錄取為定向生、委託培養生的,不辦理戶口遷移。
要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根據下列蓋有不同印章的《新生入學通知書》辦理。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的新生入學通知書,必須蓋(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和錄取學校公章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研究生的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用章。
外省普通高等學校的新生入學通知書,必須蓋(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和錄取學校公章;研究生的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新生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用章。如屬市屬普通中專學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及學校所在地市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
省、部屬技工學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屬技工學校的新生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和廣東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公章;市、縣(區)屬技工學校面向本市、縣(區)、招生,新生入學通知書必須蓋錄取學校公章和所在地市級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公章。
選擇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戶口性質一律轉為“非農業”;選擇不辦理戶口遷移的農業戶口性質學生,根據本人意願,可以就地辦理“農轉非”手續。
不要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須持入學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公安機關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須在入學通知書上註明該學生的公民身份號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選擇不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在校其間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辦暫住登記。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公安機關憑招生學校蓋有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以及新生〈戶口遷移證〉辦理新生入戶手續。
在校學生戶口遷移
戶口在學校的學生,在校其間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原則上不予辦理;如因退學、被開除、判處徒刑、送勞動教養等一定要回遷的,憑學校證明和〈戶口遷移證〉辦理。
戶口不在學校的本省生源學生,在校其間其父母戶口需要遷移到本省其他地區的,可隨父母將戶口一同遷移;如果父母一方還在原籍居住的,該生的戶口仍應留在原籍。
畢業生戶口遷移
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應將戶口由學校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戶口不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憑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接收證明,就可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憑〈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直接辦理〈戶口遷移證〉,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不需要發〈準予遷入證明〉。
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公安機關憑畢業生本人的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離開學校時,還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暫緩2年就業。暫緩就業畢業生的戶口可繼續保留在學校2年。畢業生在暫緩就業其間落實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暫緩就業畢業生,在暫緩期滿後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回原戶口遷出地。
戶口在學校的原農業戶口性質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並要求恢復農業戶口性質的,可予辦理。為妥善處理好“非轉農”後出現的問題,事先應徵求申請“農業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村委會意見。
入學時未將戶口辦理“農轉非”手續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後,在辦理戶口遷出時,戶口遷出地公安機關在為其辦理“農轉非”手續後,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出。
戶口在學校的本省學生源畢業生,未落實工作,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其父母戶口已遷移到本省其他地區的,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還在原籍居住的,該畢業生的戶口仍應遷回原籍。
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回原籍畢業生,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問明情況後,憑原〈遷移證〉恢復戶口;已領取〈遷移證〉將戶口遷往異地,因故一直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後,人事部門不再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報到證〉。公安機關憑下列畢業生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被機關錄用的,提供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錄用通知書〉。
被事業單位(不含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的,提供人事部門簽發的〈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
被企業(含各種所有制企業)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接收,提供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畢業生就業通知書〉。
各地接此通知後,請迅速傳達到基層派出所和戶籍辦證視窗並遵照執行。